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5〕9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9日
湖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現場組織機構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3.2 信息報告
4.應急響應
4.1 事件分級
4.2 分級響應
4.3 應急處置
4.4 信息發布
4.5 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評估
6.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資與技術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2 責任追究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預案制定與實施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迅速、高效、有序應對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暢通,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上(包括我省管轄通航水域及有營運船舶的封閉水域)涉及交通運輸領域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搜救工作。
1.4 工作原則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依法規范、科學決策的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省水上搜救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長任副指揮長,省地方海事局、省水利廳、省政府新聞辦、省發改委、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民政廳、省環保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財政廳、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南監管局、省軍區司令部、武警湖南省總隊、省消防總隊(省應急救援總隊)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方海事局,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省指揮部
統一指揮協調全省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組織采取搜救應急行動,調動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關工作;對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作出決策,下達指令;視情況向國家及兄弟省區市水上搜救指揮機構請求幫助與支持。
2.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落實省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制定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工作程序和工作細則;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應急處置措施;記錄、報告、通報和匯總水上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研究協調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具體問題,牽頭起草水上突發事件總結評估報告;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交通運輸廳 負責應急處置和搜救行動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資源和技術支持;負責協調專業和社會救助力量參與水上搜救;指導省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 承擔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調用事故水域的其他營運船舶及社會救助力量參與搜救;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廳 提供應急處置實時水文資料,組織事發流域水位調度工作,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和協調。
省政府新聞辦 負責協調做好水上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省發改委 指導、審議水上事故預防規劃的編制,支持水上事故預防項目的建設;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計劃。
省安監局 參與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水域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和協調。
省公安廳 組織公安水警和船艇協助交通、海事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水上搜救應急行動;負責重大應急搜救活動的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維護。
省衛生計生委 負責協調水上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省農委 負責提供漁船的遇險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術支持;負責組織事故現場附近的漁船參加水上搜救應急行動。
省民政廳 參與水上突發事件的社會救助及善后工作。
省環保廳 參與船舶大面積污染水域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污染處置,負責提供污染水域的環境監測信息和與水域污染相關的環保技術支持。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組織協調廣播電視、電臺及時發布信息。
省財政廳 負責及時申請、安排和撥付搜救資金、物資,并配合有關部門監督其使用。
省氣象局 負責水上搜救的氣象信息和技術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負責水上搜救應急行動通訊保障工作。
民航湖南監管局 負責提供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信息和搜救技術支持,參與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救指揮和協調。
省軍區司令部 負責組織協調駐湘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積污染水域應急處置等工作。
武警湖南省總隊 負責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省消防總隊(省應急救援總隊) 負責組織指揮消防部隊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2.3 專家組
省指揮部設立水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專家組,負責為省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2.4 現場組織機構
2.4.1 現場指揮部
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在省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協調水上搜救現場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設在當地海事局,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執行省指揮部下達的水上搜救工作任務;負責提出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方案;開展各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4.2 應急救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下設若干工作組。
(1)信息處理組:貫徹執行指揮部指令,負責應急搜救工作現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指定指揮船。
(2)評估判斷組:根據現場險情發展、應急響應方案實施效果做出初步評估,提出調整應急響應措施的意見或結束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
(3)后勤保障組:指導船舶、設施組織自救、互救;負責調集社會救助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4)應急行動組:當險情發生急劇變化時,在能確保降低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減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條件下,有權采取有關合理行動。
(5)監測監視組:負責應急搜救現場的險情監測、監視,報告現場情況或請示緊急事項。
(6)警戒警備組:負責現場交通管制,維護通航秩序。
(7)善后處理組:負責清場和撤離現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并做好善后工作。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結合日常管理加強轄區水域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的調查、分析和登記,組織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及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應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風險等級和性質,制定防范應對措施,加強日常監控、檢查。
預警信息監測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通過信息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發布氣象、水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預警信息一般包括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信息。
3.2 信息報告
3.2.1 報告程序
值班人員發現險情或接到事件報告時,應立即與事發地有關部門聯系,迅速確認水上突發事件性質和等級,并及時向上級應急機構報告。
3.2.2 報告內容
報告水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快捷、準確,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件傷亡人數、經濟損失、損害程度等情況;
(3)事發船舶及所屬單位相關情況;
(4)事件的簡要經過及目前處置情況;
(5)其他需上報的有關事項。
4. 應急響應
4.1 事件分級
水上突發事件根據其對生命安全、水域環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4.1.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上突發事件(Ⅳ級):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下人員遇險;300總噸以下普通貨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觸損、擱淺、風災等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船舶溢油5噸以下。
4.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上突發事件(Ⅲ級):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遇險;300總噸以上1000總噸以下普通貨船發生事故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船舶溢油5噸以上20噸以下。
4.1.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上突發事件(Ⅱ級):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落水待救,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人員遇險;10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普通貨船發生事故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船舶溢油20噸以上100噸以下。
4.1.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Ⅰ級):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60人以上人員遇險;3000總噸以上船舶發生事故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船舶溢油100噸以上。
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分級響應
4.2.1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水上突發事件,縣市區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Ⅳ級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搜救,并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市州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
4.2.2 Ш級響應
發生較大水上突發事件,市州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Ш級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搜救,并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指揮部。
4.2.3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水上突發事件,省指揮部立即啟動Ⅱ級響應,各成員單位根據省指揮部的指令和預案規定的職責迅速開展應急搜救行動,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海上搜救應急指揮部。
4.2.4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省指揮部應將水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搜救應急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海上搜救中心,并提請國家海上搜救中心啟動Ⅰ級響應,省指揮部在國家海上搜救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進行應急搜救。
4.3 應急處置
險情發生后,事發地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搜救等先期處置工作,并及時按規定報告事態發展。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交通運輸、海事、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根據搜救目標的具體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確定搜救區域。
(2)制定現場具體救助方案并組織實施,必要時報上級指揮部同意后實施。
(3)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成立若干應急反應小組進行救助。
(4)組織和指揮事發現場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為現場救助力量指定適當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務,組織搜救行動,同時應當確保其安全。
(5)迅速組織現場傷員救治及轉送工作。
(6)全面了解和掌握現場情況,確定現場聯系方式,保持與上級指揮部聯系,及時反饋現場信息。
(7)安排做好現場搜救行動的詳細記錄,包括現場救助力量和設備情況、事故或者險情情況、搜救情況等。
(8)如出現污染情況,應當組織做好取樣、取證工作,并取得當事人確認。
(9)根據現場情況變化,確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對上級指揮部制定的應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議意見。
(10)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善后處置。
4.4 信息發布
各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5 應急結束
船舶、設施、航空器或人員等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與清除,確定符合應急結束條件后,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當地民政部門負責獲救及死亡人員的安置及善后,組織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港澳臺及外事僑務部門負責港澳臺籍及外籍傷亡人員的安置。
5.2 調查評估
水上突發事件救援處置工作結束后,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會同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對事件進行調查和總結評估,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報送總結評估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市州水上搜救專業隊伍和駐湘部隊水上力量為水上搜救應急行動先期處置隊伍,省水上應急搜救基地的專業應急搜救隊伍作為后續處置隊伍,并視情況向國家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鄰省區市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增援請求。
6.2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水上搜救應急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6.3 通信保障
各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建立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通訊錄,明確聯絡方式,加強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系。
6.4 物資與技術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調撥和更新應急配送系統,保障應急所需物資;建立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備用制度等方案;組織相關科研機構對我省水上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開展技術研究。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水上應急搜救指揮機構應加大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常識的宣傳,加強水上搜救機構工作人員和水上搜救專業救助力量的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水上突發事件搜救應急知識和技能。
各級水上搜救應急指揮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進一步明確應急響應中各崗位責任,針對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修訂完善。
7.2 責任追究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2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