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
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5〕90號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23日
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審批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范圍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和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包括專項轉移支付,下同),具體為: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包括統籌排污費、水資源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水利建設基金等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指車輛通行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指利潤、股利股息、產權轉讓等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分配原則
(一)科學決策,規范分配。所有專項資金先制定管理辦法,后分配資金,一個專項資金一個管理辦法,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分配,實施科學決策、集體研究,減少資金分配的隨意性,提高科學性和公平性。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或因素法進行分配。對用于國家和省重大工程、跨地區跨流域的投資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項目,主要采取項目法分配;對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項目,由省確定重點和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將項目審批權和資金確定權下放到市縣。
(二)統籌整合,保障重點。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重點工程和重大規劃,通過部門內部整合和跨部門整合等方式,將資金性質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補助專項資金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統籌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將公共資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領域和環節,避免重復建設和撒"胡椒面"。
(三)公開透明,注重績效。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目標管理,重大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除列入涉密信息目錄清單的事項外,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申報流程、評審公示、資金分配、績效評價等情況向社會公開。
三、審批程序和權限
(一)中央專項資金,已直接分配到具體單位、市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的,由省直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財政廳審核下達。
(二)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經明確規定了標準、分配因素及辦法、比例和額度的,由省直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財政廳審核下達。
(三)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需二次分配的,由省財政廳商相關部門根據審批權限,按程序報批后下達。
1、單個項目額度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由省直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財政廳審核下達;單個項目額度在500萬-1000萬元之間(含1000萬元)的,報分管副省長審批下達;單個項目額度超過1000萬元的,報省長審批下達。
2、省級重大專項資金,包括湘西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新型工業化、現代服務業、開放型經濟發展、流通產業促進、產學研結合、文化事業發展、文化產業發展、旅游發展以及省直行政單位基本建設等專項資金,由省直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財政廳審核,報分管副省長、省長審批下達。
3、省級基本建設投資專項由省發改委年初提出具體分配方案對接省財政廳,報分管副省長、省長審批后組織項目申報、下達資金計劃,轉省財政廳撥付資金。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中沒有具體要求和明確指向的二次分配專項,由省發改委按照上述權限,報省政府有關領導審批后下達投資計劃,省財政廳撥付資金。
4、對省級基本建設投資、扶貧、產學研結合等涉及跨部門分配的重大專項資金,建立跨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由資金主管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共同提出意見,按照上述第1項程序和權限審批下達。
(四)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在實際執行中需變更項目、調整用途的,分別按上述程序和權限審批。
(五)年度預算執行中,省財政原則上不新設或追加專項資金,如需新設或追加專項資金,可由分管副省長召集相關部門研究,通過整合分管部門的現有專項資金解決,涉及其他部門的,應征求其他部門分管副省長的意見;需要跨部門整合專項資金或省財政追加資金的,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跨部門資金整合方案或追加支出建議,報省長審定。
(六)年初預算未安排、需增加當年支出的重大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報省長審批;額度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報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七)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工作涉及財政資金安排的,由省財政廳或省財政廳會同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按上述第(三)款第1項程序和權限審批。
(八)省直部門不得自行出具財政資金承諾函,因工作需要以省政府名義出具財政資金承諾函的,由省直部門會簽省財政廳后,報分管副省長、省長審批。
四、資金下達
(一)中央和省級固定安排的專項資金有關部門要提前研究、提前分配。在上年編制預算時,即啟動專項資金分配工作。對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專項資金,上年提前下達的比例要達到90%;對按項目法管理的專項資金,在上年要啟動項目申報、公開公示、投資評審、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前期工作,并盡量將能夠完成分配工作的專項資金提前下達市縣和項目單位。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捆綁使用、統籌分配,或使用方向相同的,可以打捆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并采用同一項目庫。
(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一般應在預算批復后60日內分配下達。省直部門應在預算批復后35日內提出分配下達意見;省財政廳在收到省直部門分配下達意見后盡快進行審核,經審核不需調整的,在3日內下達資金,按要求需報省政府領導審批的,在2日內報省政府領導,如果需要進行調整完善的,在15日內完成與部門的溝通修改工作,修改完成后2日內報省政府領導審批,省政府領導批準后3日內下達資金。
(三)中央專項資金接到文件后一般應在30日內分配下達。省直部門應在接到文件后12日內提出分配下達意見;省財政廳在收到省直部門分配下達意見后盡快進行審核,經審核不需調整的,在3日內下達資金,需報省政府領導審批的,在2日內報省政府領導,若需要進行調整完善的,在10日內完成與部門的溝通修改工作并報省政府領導審批,省政府領導批準后3日內下達資金。
五、監督管理
(一)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應主動向分管副省長匯報專項資金分配情況,省財政廳每月將專項資金分配情況分別向副省長、省長報告。
(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實行??顚S?。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要建立投資評審、績效評價、政府采購和監督相配套的管理機制。專項資金使用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附則
(一)部門因工作需要新設專項資金的,應提出可行性論證報告、實施規劃和預期績效目標,經省財政廳審核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二)專項資金設置年限不超過3年(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到期自行終止,工作需要延續的,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廳進行績效評估后報省政府審批。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試行)》(湘政辦發[2013]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