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大力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
指導意見
湘政辦發〔2015〕9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精神,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大力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各市州、縣市區要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棚戶區改造規劃及棚戶區改造居民實際需求,合理調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中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的比例,堅持"兩條腿走路、貨幣化安置優先"原則,加大貨幣化安置力度,適當減少新建安置房屋數量,提高貨幣化安置比例。自2016年起,各市州棚戶區改造項目貨幣安置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50%。對2015年實物安置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條件成熟的經申請調整備案可轉為貨幣化安置。
二、政策措施
(一)計劃安排優先。在充分尊重棚戶區改造居民安置意愿的基礎上,積極鼓勵選擇貨幣化安置。省人民政府確定年度計劃目標任務時,優先統籌安排貨幣安置比例大的市州和項目。
(二)財政資金支持。2016年起,省級專項補助和基礎設施配套資金對貨幣安置比例大的項目予以傾斜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據實際情況,在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實施細則中明確具體扶持方法和標準,鼓勵棚戶區改造實行貨幣化安置。棚戶區改造被征收人領取貨幣化安置補償款后,在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2個月(含)內購買本市、縣商品住房的,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證明、購房款支付憑證和《貨幣化安置證明》,可由市、縣政府按照購房款(不超過貨幣化安置補償款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信貸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所需的貨幣補償款,可按規定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專項貸款。在同等條件下,貨幣安置比例大的項目優先安排使用金融機構專項貸款。
(四)稅費減免優惠。棚戶區改造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無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貨幣補償款通過市場購買的住房視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關信貸政策。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改造居民,在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時,允許被征收人在貨幣化安置協議中,載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載入貨幣化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貨幣化安置協議申請《貨幣化安置證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予以出具。棚戶區改造居民使用貨幣補償款購買住房的,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繳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用完的余額,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向被征收人退還。
(五)其他政策支持。棚戶區改造被征收人自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內,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區劃片區內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學校應視同片區內生源辦理。被征收人以貨幣化安置補償款購買商品房后,也可憑《購房合同》和《貨幣化安置證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區,辦理戶口遷入和按規定辦理子女轉學、入學等手續。
三、組織保障
(一)落實責任。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深化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規范操作程序。省直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督導,形成工作合力,扎實有效推進。
(二)優化服務。各市州、縣市區要加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要建立并及時更新可用作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屋的商品房項目平臺,引導資質優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到平臺統一登記房源,實施統一管理。通過搭建平臺或小型房源推介會的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棚戶區改造居民自愿選擇購買。各地也可采取預訂服務,以單個棚戶區改造項目為單位或全轄區統籌,根據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居民安置需求,通過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公開選定若干商品房項目,由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單位支付訂金鎖定房源的方式,以較市場售價優惠一定幅度的價格向開發建設單位預訂一定數量房源,供棚戶區改造居民自愿選擇購買,為棚戶區改造居民按照程序、便捷申報購買存量商品房創造條件。
(三)加強監管。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審核把關,要嚴格執行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有關政策法規,公開申請程序,充分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監察部門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對違規違紀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嚴肅查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