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5〕9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落實積極的財政政策,推動我省優勢新興產業加速發展,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范基金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新興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財政出資設立,以股權投資方式,采用市場化手段,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投資于優勢新興產業的政策性引導基金。
產業基金也可以通過跟進投資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方式支持企業發展。
第三條 產業基金總規模50億元,根據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分步到位,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強化監管"的原則,通過與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對先進裝備制造、新材料、文化創意、生物、新能源、信息、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進行扶持,并逐步探索納入省內其他新興產業。
產業基金主要資金來源:新增預算安排、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整合現有產業類專項資金和投資收益等。
第二章 產業基金的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審定產業基金規模、支持的重點產業、資金來源、子基金組建方案等重大事項。
省財政廳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產業基金出資人職責,并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政府金融辦、省國資委等部門,組成產業基金管理決策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審議產業基金投資方向、重點、投資方案以及托管機構、托管銀行等重要事項,審議產業基金年度情況報告,重大事項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積極支持子基金爭取國家基金參股。
第五條 在省財政廳設立產業基金管理辦公室(設省財政廳企業處,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落實聯席會議的決定事項,制定產業基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對產業基金進行監管和績效考評等。
第六條 產業基金實行委托管理。產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由聯席會議從省屬具有一定規模、較豐富基金管理經驗和良好基金管理業績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擇優選擇,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草擬子基金管理細則及有關操作規程;
(二)對子基金社會出資人和子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入股談判;
(三)子基金設立方案報省政府審定后,代表產業基金與其他社會出資人簽訂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以出資額為限,代表產業基金對子基金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監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等,監督子基金運作;
(五)管理產業基金參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權,及時將所管理的股權退出情況報辦公室,及時將產業基金參股子基金的分紅和退出資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繳國庫;
(六)子基金新投資項目在投資決議后一周內及時報告辦公室;
(七)每半年向辦公室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報告產業基金及其子基金運行情況;
(八)接受省財政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產業基金的審計檢查;
(九)負責省財政廳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產業基金資金實行銀行第三方托管,托管銀行由聯席會議從具有基金托管經驗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中擇優選擇。
第九條 為確保產業基金資金安全,由省財政廳、受托管理機構與資金托管銀行共同簽訂資金托管協議,資金實行省財政廳和受托管理機構雙印鑒管理。
第十條 產業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之前向辦公室、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產業基金半年度和年度資金收支情況,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托管報告》。
產業基金的資金出現異常情況時,產業基金托管銀行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
第三章 產業基金的運作
第十一條 產業基金按規定支付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按年支付,當年支付上年,原則上按照上年實際投資子基金金額的一定比例超額累退方式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一)產業基金投資子基金金額在2億元以下的按2%核定;
(二)產業基金投資子基金金額在2億-5億元的部分按1.5%核定;
(三)產業基金投資子基金金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1%核定。
產業基金管理費用從產業基金中支付,主要用于產業基金監管和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費用等。
第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產業基金參股子基金的管理,每年度對子基金的投資進度、經營業績、投資于省內資金比例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辦公室及聯席會議組成部門。
考核結果較差的,受托管理機構應要求子基金在限期內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產業基金參股子基金的存續期限,應當在《章程》或《合伙協議》中予以明確。子基金存續期最長不超過8年,其中投資期不超過5年。
第十四條 產業基金不得用于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股票型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產業基金閑置資金只能存放托管銀行。
第四章 子基金的設立及運作
第十五條 子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設立:
(一)申報。受托管理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方向和聯席會議審議的支持重點組織子基金申報和盡職調查。
(二)評審。聯席會議對子基金組建方案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咨詢相關專家,專家意見作為審批子基金的參考。
(三)公示。評審通過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由省財政廳審定后,受托管理機構對子基金社會出資人在有關媒體公示。
(四)審批。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財政廳按程序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五)實施。省人民政府審批通過的,省財政廳通知受托管理機構與社會出資人共同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子基金的設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必要條件;
(二)主要發起人、子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其他出資人基本落實,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所有出資人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必須在湖南省境內注冊,產業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總資本的25%,且不得為第一大股東,子基金總資本(含產業基金出資)不得少于2.5億元;
(四)符合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方向,其投資項目不得超出子基金既定的投資領域。
第十七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
(二)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項目遴選機制、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三)其核心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且高管人員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有3個以上基金投資成功案例;
(四)應對子基金認繳出資,出資比例不低于1%,不高于10%,子基金如出現投資虧損,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出資額彌補,具體出資比例及虧損彌補辦法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
(五)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提取及獎勵事項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明確。
第十九條 對特別重大子基金的社會資本,產業基金可將不超過30%的凈收益實行讓渡。
第二十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核心管理團隊在子基金成功募集、設立并投出總額的70%以上時,方可受托管理其他與該子基金有競爭關系的基金。
第二十一條 經審批設立的子基金,其社會出資人應及時按投資方案或協議履行出資及其他義務。
首期出資不得低于承諾出資額的30%,全部出資應在基金投資期內到位。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投資項目自主決策,需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產業基金確定的投資方向和基本原則,遵循批準的設立方案;
(二)資金原則上投資于湖南境內項目,投資于湖南省境內項目資金比例最低不得低于70%;
(三)對單個企業和項目的投資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資本的20%,且原則上不得控股;
(四)不得投資于已上市公司,但參與已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和所投資的企業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資于其他基金。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禁止從事下列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
(六)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七)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再用于對外投資;
(八)法律、法規及管理部門禁止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 子基金閑置資金只能存放托管銀行。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未按規定使用資金或從事禁止業務的,受托管理機構應要求子基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產業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六條 子基金應當在《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子基金的其他股東不先于產業基金退出;
(二)其他情況。如子基金到期、在規定期限社會出資未到位或未開展投資業務等情況下產業基金可以退出。
第二十七條 產業基金可以通過轉讓、清算、并購、上市、重組等方式退出,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繳入國庫,可繼續作為產業基金滾動使用。
受托管理機構不得截留、挪用產業基金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或將其撥入其他賬戶。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產業基金可以無條件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批準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的;
(二)產業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四)受托管理機構要求子基金管理機構整改其違規行為,但子基金管理機構在三個月內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無法達到要求的;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或社會出資人發生重大實質性變化的。
第六章 產業基金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及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基金的運作實施監管和指導。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每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產業基金的運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審計廳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向聯席會議組成部門報送產業基金運行情況,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聯席會議組成部門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產業基金年度會計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