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
平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5〕9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9日
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
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和《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5]2529號)精神,整合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整合范圍和整合目標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實際,近期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藥集中采購等交易項目,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2016年底前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各市州可以根據本級各類交易市場設置情況,增加整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民間投資的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統一平臺交易。各級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設置平臺交易的,應當納入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交易。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再新設立具有交易平臺性質的機構。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2016年6月底前,全省各級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在此基礎上,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二、整合平臺層級
整合省直各部門管理的相關交易機構,組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市州人民政府應整合建立本級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轄區內已有的各類交易平臺進行清理,于2015年11月底前,統籌提出本行政區交易平臺整合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h級政府不得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已經設立的應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分支機構;個別縣市需保留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縣級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且當地沒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市級交易平臺分支機構、需要保留專業交易市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納入本行政區平臺整合方案一并上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保留的縣級交易平臺將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鼓勵開展整合建立跨縣市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試點,試點方案由相關縣市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缡兄菡系挠上嚓P縣市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在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實現后,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三、整合信息系統
依據國家統一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接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實現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
四、整合場所資源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購中心或其他交易場所,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整合過程中要避免重復建設,嚴禁假借場所整合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在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條件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限于一個場所。對于社會力量建設并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各級政府可以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規范使用專家資源
全省按照國家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充實調整省政府綜合評標專家庫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各地各部門不得新建各類評標(評審)專家庫,已經建立的應當在2016年底前停止使用,各級專家庫在庫專家符合省級評標(評審)專家資格要求的,經過資格審查后整合納入省級專家庫。鼓勵推動實現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評標或評審時,專家應采取隨機方式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變相指定專家。綜合評標專家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要在2016年3月底前完善專家庫管理辦法,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六、統一規則體系
省發改委要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報省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全省分類統一的平臺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
各級各部門要對本級政府、本部門制定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進行清理,清理結果在2015年11月底前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審核的具體工作,對違法設置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要堅決予以糾正,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規則制度修改修訂工作。清理后保留的規則制度及修訂完善的規則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依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執行,接受社會監督。未通過審核并公布的,一律停止執行。
七、完善運行機制
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信息。加快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平臺,與相應行政監督部門電子招投標信息平臺對接,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接有關行政監管部門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對市場主體通過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登記注冊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各級行政監管部門要履行好信息公開職能,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在2016年底前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實現行政監督部門與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平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并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全省共用共享,各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要制定具體措施,運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方向,簡化交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功能,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整治各種亂收費行為,切實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減輕相關負擔。省發改委要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臺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八、創新監管體制
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臺運行的審計監督。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平臺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和人員自律機制。
九、強化實施保障
省人民政府將按照"一委、一辦、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建立省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體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防止權力濫用。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統籌指導和協調推進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研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發改委,承擔管委會日常工作;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省本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負責與國家、市州電子公共服務系統的互連互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15]63號文件和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和規章制度,統籌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監督檢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進展并通報有關情況;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場正常履行職能,實現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