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發〔2011〕91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嚴格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不符合該原則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
二、商業銀行應確保理財產品募集資金進行投資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不得發行和銷售無真實投資、無測算依據、無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財產品;不得通過發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在月末、季末變相調節存貸比等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應重點加強對期限在一個月以內的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規管理,杜絕不符合監管規定的產品。
監管機構要加強對理財產品的審核,及時否決不符合監管規定的理財產品。
三、商業銀行應充分披露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不得籠統地規定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為0至100%,應當載明各類投資資產的具體種類和比例區間。
商業銀行應通過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續性披露,不斷提高理財產品的透明度;所有針對個人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產品相關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均應在總行的官方網站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銀行客戶與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商業銀行應公平對待客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告知客戶以下內容:
(一)產品的募集期和起始期;
(二)產品結束時的清算期。
商業銀行不得故意拖延理財產品的清算期,理財產品到期后應及時完成清算。
五、商業銀行應加強內部管理,做好對每個理財計劃的單獨核算和規范管理,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對每個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
(二)為每個理財計劃制作明細記錄,覆蓋資金募集、投資過程、各類標的資產的明細、到期清算的全過程;
(三)為每個理財計劃建立托管的明細賬;
(四)每個理財計劃對應的投資資產組合實現單獨管理;
(五)計劃終止時,應準確地計算每個理財計劃單獨兌現的收益。
六、商業銀行在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時,應嚴格遵守銀信理財合作的各項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依法合規地開展金融創新,不得通過理財業務規避審慎監管政策,變相調節資本充足率、存貸比、撥備覆蓋率等各項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七、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本行資金所投資的理財產品中包含的信貸資產(包括貸款和票據融資)納入表內核算,并按照自有信貸資產的會計核算制度進行管理,計算相應的存貸比等監管指標,按相應的權重計算風險資產,計提必要的風險撥備。
八、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與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不得進入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限制性行業和領域。
九、商業銀行應加強對理財業務的審計,對于每一種類型的理財計劃,每季度應至少隨機抽取一個理財計劃進行全面審計。
十、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對理財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分析和現場檢查,嚴格查處各種違規行為。
針對理財業務中的各種違規情形,一經發現,監管機構要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要求商業銀行停止銷售,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暫停理財業務,給予相應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本通知的各項要求在30日之內及時完成整改;整改后,不能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合規開展理財業務的,暫停發行和銷售新的理財產品。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轄內銀監分局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