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5〕9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9日
湖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現場組織機構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3.2 信息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事件分級
4.2 分級響應
4.3 應急處置
4.4 信息發布
4.5 應急結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物資與技術保障
6.4 醫療衛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7.2 責任追究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預案制定與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提高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地鐵、中低速磁懸浮、有軌電車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防范及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以下簡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精心組織、科學處置的原則。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和城市軌道交通屬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長任副指揮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安監局、省政府新聞辦、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質監局、省環保廳、省國資委、省人防辦、省監察廳、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軍區司令部、武警湖南省總隊、省消防總隊(省應急救援總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由省交通運輸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省指揮部
指揮、協調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研究解決事件防范及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發布事件重要信息,按要求向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及國務院報告事件情況。
2.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落實省指揮部的決策部署;制定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解決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組等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省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項;完成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交通運輸廳 指揮、協調應急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負責事件的處置和調查工作;負責省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協調開展因事件影響而造成的停供氣應急處置工作;檢查、鑒定事件影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并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所涉城市市政供排水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
省安監局 指導并參與事件中火災、行車、工程等較大及以上安全事件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省政府新聞辦 負責協調事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省發改委 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計劃。
省經信委 指揮、協調供電部門做好事件搶險過程中的電力供應及電力搶修。
省公安廳 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保護現場、維持治安秩序;組織公安專業警種參與事件救援處置,做好事發現場及相關區域交通管制、警戒、火災撲救及人員疏導。
省民政廳 負責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落實必要的救助物資;參與善后處理工作。
省財政廳 負責及時申請、安排和撥付應急資金、物資,并配合有關部門監督其使用。
省水利廳 負責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地區水利設施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水利工程搶險和毀壞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 負責協調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省質監局 負責制定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分預案;提供現場特種設備處置專業意見并協助處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特種設備突發事件調查。
省環保廳 負責開展環境監測,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種類以及影響,提出控制污染擴散的措施,配合相關部門消除危害,并對潛在危害開展跟蹤監測工作。
省國資委 負責協調監管企業參與應急處置和各項善后工作,包括搶險器材、物資調配等。
省人防辦 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對地下空間的開發使用提出人防防護要求;協助開展事件應急支援。
省監察廳 負責對事件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對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省氣象局 負責提供氣象服務保障和相關專業意見、建議。
省通信管理局 負責協調各通訊運營商保障事件救援應急通信暢通;參與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省軍區司令部 負責組織協調駐湘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參加事件救援、生化救援等工作。
武警湖南省總隊 負責協助維護現場秩序、人員疏散等工作。
省消防總隊(省應急救援總隊) 負責組織指揮消防部隊參與事件應急處置。
運營單位 作為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健全應急指揮、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按照要求做好事件應急處置的各項工作。
2.3 專家組
省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成立應急專家組,為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
2.4 現場組織機構
2.4.1 現場指揮部
事件發生后成立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任指揮長,必要時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救援隊伍、運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專家為成員。
現場指揮部負責事件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事件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收集、匯總事件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并及時向省指揮部報告,落實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2 應急救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工作組,由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
(l)綜合協調組:負責事件信息收集、匯總、報告,協調解決救援工作有關事項等。
(2)搶險救援組:制定并組織實施救援方案,調集、協調救援隊伍和專家開展搶險救援、搶修受損設施設備及清理事件現場等。
(3)醫療救護組:負責協調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等。
(4)新聞報道組:負責媒體接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社會穩定組:加強事發后的治安管理,依法處置有關社會治安事件;協調化解事件造成的矛盾糾紛。
(6)善后處理組:負責事件中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傷亡撫恤、經濟補償協調工作等。
根據需要還可設立環保氣象組、通信保障組、后勤保障組等,負責環境監測監控和氣象信息服務、現場通信保障、后勤服務保障等工作。
3.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預警
省指揮部辦公室、運營單位及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建立監測體系,主要監測城市軌道交通潛在的危險源、突發大客流、自然災害等可能引發事件的重要信息。
運營單位應密切關注監測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根據事件發生發展態勢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準備。
3.2 信息報告
事件發生后,運營單位應立即按要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信息。城市軌道交通屬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接到事件報告后,應迅速研判事件性質、嚴重程度,按要求報告省人民政府、省指揮部及有關部門。
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規范,內容主要包括:事件單位的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及簡要經過,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以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4. 應急響應
4.1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4.1.1 一般事件(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的。
4.1.2 較大事件(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的。
4.1.3 重大事件(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的。
4.1.4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分級響應
初判發生一般事件(Ⅳ級)后,由運營單位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負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事件(Ⅲ級)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負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發生重大事件(Ⅱ級)后,由省交通運輸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組織、協調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由省交通運輸廳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請求。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事件(Ⅰ級)后,由省人民政府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由省交通運輸廳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支援請求。
4.3 應急處置
事件發生后,運營單位立即組織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態發展。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3.1 人員疏導
運營單位和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根據事先制定的疏散方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疏導人員撤離事發區域。
交通運輸部門應組織協調地面運輸車輛及時做好乘客的疏運工作,公安部門負責維護事發地區周邊道路的交通秩序。
4.3.2 醫療救治
衛生計生部門應組織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在事發地點設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4.3.3 治安維護
公安、武警等部門應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程度,劃定警戒區,負責事發現場的保護、警戒,維護事發地區的治安秩序。
4.3.4 人員搜救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事發現場開展人員搜救、火災撲救等應急救援工作。
4.3.5 設備搶修
電力、通信等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外部的供電、通信設施搶修及恢復工作。運營單位應成立包括土建線路、車輛、機電設備等專業搶險隊伍,根據設施設備的故障情況,積極組織相關技術人員,迅速開展搶修,及時排除故障。
4.4 信息發布
省指揮部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4.5 應急結束
事件現場處理完畢、次生災害后果消除、城市軌道交通恢復正常運營,經確認達到應急結束條件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宣布終止應急響應。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和事發單位積極做好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環境污染消除、補償、救援物資供應和及時補充等事項,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減少事件影響,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5.2 調查評估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機構應對事件進行調查評估,及時總結分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運營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應急隊伍,明確組織職能,開展相關培訓演練。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救援力量準備。
6.2 資金保障
由省人民政府承擔或委托建設運營的項目應急資金由省財政支付,由市級人民政府承擔建設運營的項目應急資金由所在地市財政支付。
6.3 物資與技術保障
運營單位和屬地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城市軌道交通易發事件類型,儲備應急所需的物資和裝備。省及城市軌道交通屬地市州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應急保障技術研究。
6.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6.5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等部門應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程度,劃定警戒區,負責事發現場的保護、警戒,維護事發地區的治安秩序。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運營單位要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應急知識宣傳,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升應急救援實戰能力。
7.2 責任追究
對在事件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2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