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文化廳等
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
文化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文化廳、省財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12日
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
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文化廳 省財政廳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省體育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7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按照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和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目標和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級政府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公益性的基礎上,有效引導并培育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
以人為本,鼓勵創新。注重與當地社會力量發展情況和人民群眾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相適應,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堅持公共性、公益性與實踐性、創造性相統一,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菜單式服務方式,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文化實際需求有效對接。
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以事定費、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方式,確定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市場主體,多中選好、好中選優,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和信息公開機制,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逐步實現承接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市場化、社會化。
(三)目標任務。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湖南特色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
二、規范有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一)明確購買主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是承擔提供公共文化與體育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二)科學選定承接主體。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四是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設施、設備、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五是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六是前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報)、資質審查,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獲得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資格;七是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三)確定購買內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體育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兼顧時代性和科技性,有利于促進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修養和科技文化素質。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等。
(四)制定購買目錄。省文化廳、省財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體育局負責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各地可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公共文化需求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制定本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目錄。指導性目錄和具體目錄根據公共文化服務實際需求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五)完善購買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范、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各種合同方式。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布、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
(六)提供資金保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對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于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七)健全監管機制。各級政府應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嚴禁層層轉包、豪華購買、暗箱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行為納入監管體系,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范有效,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強化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監督,及時披露、公開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信息。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合同履行服務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八)加強績效評價。各級財政部門和相關購買主體應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湘政發〔2012〕33號)和《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基本流程(試行)的通知》(湘財綜〔2015〕28號)要求,將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貫穿于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全過程,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文化服務的質量效果。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也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文化與體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文化、財政、新聞出版廣電、體育等部門負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逐步使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強化溝通協調。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協調機制,文化、財政、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要密切配合,注重協調溝通,整合資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有關重要事項,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統籌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級文化、財政、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應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及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不符合資質要求、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三年之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對造成惡劣影響的,禁止再次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附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附件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
代碼 | 一級目錄 | 二級目錄 | 三級目錄 |
A | 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 ||
A1 |
| 文化類 | |
A101 |
|
| 公益性舞臺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與宣傳 |
A102 |
|
| 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的制作與傳播 |
A103 | 公益性少數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 ||
A104 |
|
| 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文化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
A105 |
|
| 其他公益性文化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
A2 |
| 新聞出版廣電類 |
|
A201 |
|
| 公益性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與宣傳 |
A202 |
|
| 公益性出版物的編輯、制作、印刷、復制與發行 |
A203 | 公益性出版物數據庫的制作與傳播 | ||
A204 | 公益性廣告的制作與傳播 | ||
A3 |
| 體育類 |
|
A301 |
|
| 全民健身和公益性運動訓練競賽的宣傳與推廣 |
A302 |
|
| 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
A303 |
|
| 其他公益性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 |
B | 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
B1 |
| 文化類 | |
B101 |
|
| 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含戲曲)的組織與承辦 |
B102 |
|
| 公益性文化藝術培訓(含講座)的組織與承辦 |
B103 |
|
| 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B104 |
|
| 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B2 |
| 新聞出版廣電類 | |
B201 |
|
| 公益性電影放映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B202 |
|
| 全民閱讀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B3 |
| 體育類 | |
B301 |
|
| 公益性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B302 |
|
| 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B303 |
|
| 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國民體質監測與體育鍛煉標準測驗達標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B304 |
|
| 公益性體育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與承辦 |
B305 |
|
| 面向特殊群體的公益性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B306 | 其他公益性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 | ||
C |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
| |
C1 |
| 文化類 |
|
C101 |
|
| 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展示 |
C102 |
|
| 優秀民間文化藝術的普及推廣與交流展示 |
C103 |
|
| 其他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
C2 |
| 體育類 | |
C201 |
|
| 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
C202 |
|
| 其他優秀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 |
D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 ||
D1 |
| 文化類 | |
D101 |
|
|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公共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劇場(院)等場館及公共電子閱覽室等公共數字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
D102 |
|
| 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
D2 |
| 新聞出版廣電類 | |
D201 |
|
| 廣播電視等接收設備的運營和管理 |
D202 | 數字農家書屋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 ||
D203 |
|
| 公益電影放映點的運營和管理 |
D204 |
|
| 面向特殊群體提供的有線電視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
D3 |
| 體育類 | |
D301 |
|
| 公共體育設施、戶外營地、青少年戶外活動基地的運營和管理 |
D302 |
|
| 公共體育健身器材的維修維護 |
D303 |
|
| 其他公共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 |
E | 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
| |
E1 |
| 文化類 |
|
E101 |
|
| 民辦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等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
E102 |
|
| 民辦演藝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票價演出 |
E103 |
|
| 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上網服務 |
E104 |
| 民辦農村(社區)文化服務中心(含書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 |
E105 |
|
| 其他民辦文化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
E2 |
| 體育類 | |
E201 |
|
| 民辦體育場館設施、民辦健身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
E202 |
|
| 其他民辦體育機構面向社會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