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消費導向型旅游投資
促進計劃》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1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消費導向型旅游投資促進計劃》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28日
湖南省消費導向型旅游投資促進計劃
為充分發揮我省豐富的旅游資源優勢,把旅游業培育成為投資的重點、消費的熱點和開放的亮點,根據《國務院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6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立足湖南旅游資源優勢和地域特色,順應城鄉居民消費升級大趨勢和旅游產業跨界融合發展新機遇,以提高旅游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旅游消費需要為主線,堅持消費引領、市場主導,創新驅動、跨界融合,統籌規劃、重點突破,推動旅游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旅游消費升級與擴大旅游新投資新供給良性互動,為增強我省經濟發展動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重要貢獻。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旅游業綜合投資超過10000億元,旅游經濟總規模達到9000億-10000億元,打造一批資源品位高、品牌形象優、核心吸引力強的旅游新業態和精品旅游區,基本建立旅游業與相關產業全方位、深層次、寬領域融合發展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布局科學、結構合理、功能設施完善、優勢互補、實力強大的全域旅游產業體系,把旅游業建設成為我省的戰略性支柱產業、轉型升級的優勢產業、惠民富民的民生產業,實現從旅游資源大省向旅游經濟強省轉變。
二、投資重點
積極推進"旅游+",推動旅游業與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緊密結合,與一二三產業加速融合,引導產業要素按旅游產業鏈配套,向旅游功能區、旅游融合發展示范區、旅游產業園區和旅游綜合體集聚,積極培育旅游新業態新產品。
(一)旅游+交通。圍繞我省立體交通體系,加快建設和完善國家步道和旅游綠道體系,打通城鄉之間、景區之間的生態走廊。到2020年,新建改建旅游通景公路、旅游綠道各2000公里。充分挖掘洞庭湖和湘江旅游資源,加快建設和完善濱江綠道和旅游碼頭等配套服務設施,大力開發郵輪、游船和游艇旅游等水上旅游新產品。加快發展低空旅游,科學布局一批航空旅游小鎮,培育低空旅游產業鏈和旅游目的地。強化旅游交通服務,健全全省自駕車房車營地網絡,引導各地開發自駕游線路。到2020年,依托省-市-縣-點四級游客咨詢服務站點建設150個自駕車房車營地,其中,區域性示范營地20個,景區精品營地30個,鄉村特色營地100個。
(二)旅游+生態。加強對森林、山地、峽谷、濕地、溫泉、河流等優勢生態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積極建設一批旅游避暑勝地。以武陵山脈與羅霄山脈為主要依托,建成衡山、瀏陽大圍山、株洲神農谷、石門壺瓶山、寧遠陽明山、桂東八面山、綏寧黃桑、桃源烏云界等50個山地避暑養生景區。打造武陵源國際旅游休閑度假區、張家界環天門山旅游度假區、昭山旅游度假區、洞庭湖旅游度假區、瀏陽河文化旅游產業帶、株洲云峰湖旅游度假區、城步南山國家公園、汝城-桂東熱水溫泉康養度假區、永州涔天河濕地公園、郴州莽山生態旅游區、平江幕阜山森林旅游度假區等100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及兩型景區。
(三)旅游+新型城鎮。按照"一鎮一主題"的發展模式,突出湖湘文化特色和歷史文化特色,鼓勵、支持國有文化企業和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旅游小鎮建設開發。開發湘江沿線古鎮群落、芙蓉鎮群落、鳳凰古城群落、懷化古村古商城群落、通道侗寨群落、里耶古鎮群落、江永古村群落、汝城熱水村鎮群落、板梁古村群落、綏寧寨市古鎮群落等10大古鎮古村群落。抓好開福區沙坪鎮、龍山縣里耶鎮、花垣縣邊城鎮、江永縣上江圩鎮、新化縣水車鎮、隆回縣虎形山瑤族鄉、通道縣皇都侗文化村、衡山縣萱洲鎮、汝城縣熱水鎮、武陵源區天子山鎮、安化縣黃沙坪鎮、資興市黃草鎮等100個湖湘風情小鎮和特色旅游小鎮建設。
(四)旅游+文化。堅持景城一體、文旅融合,深入挖掘各地特色文化資源,打造世界遺產、紅色經典、工藝美術、現代創意、會展等特色文化旅游產品,促進旅游文化產品系列化開發、規?;\營、配套化服務。加快張家界、崀山和老司城遺址3大世界遺產文化旅游開發,推進大湘西文化生態旅游融合發展12條精品線路建設,推動城頭山(里耶、炭河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錦繡瀟湘"文化旅游城、江永女書特色文化旅游項目、芷江大型文化旅游綜合體、韶山紅色旅游融合發展示范區、梅山文化生態園、湖南陶瓷文化產業園、洪江古商城商道文化旅游區、常德武陵文化創意產業園等重點文化旅游工程建設。促進體育旅游融合發展,培育一批體育旅游示范基地。發揮我省娛樂傳媒優勢,打造集影視拍攝、節目錄制、學習參觀、旅游休閑等功能于一體的影視休閑小鎮和鄉村影視文化旅游創客基地。
(五)旅游+城市綜合體。按照全域旅游的發展要求,鼓勵各地在城市綜合體建設中融入更多旅游元素,促進旅游與商業、辦公、居住、旅店、展覽、餐飲、會議、文娛、交通等功能相結合,增強城市旅游功能。積極推動娛樂旅游、休閑度假、商業旅游等類型的旅游綜合體發展,抓好長沙大王山、益陽江南古城、永州零陵古城、醴陵陶瓷藝術城、張家界大峽谷、常德柳葉湖、寧鄉"華夏文化園"、韶山紅色文化融合示范區、寧遠九嶷山、郴州飛天山等10個旅游綜合體建設。
(六)旅游+美麗鄉村。利用農村田園風光、山水資源、民族特色和農耕文化、鄉村文化,大力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打造特色濃郁的休閑農業旅游景區集群,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以村莊(自然村)為依托,以民宿客棧、度假酒店、觀光農業等為重點,支持鄉村休閑度假目的地引進鄉村養老、鄉村研學、旅游扶貧等項目,建設度假鄉村和鄉村旅游綜合體。到2020年,引導社會資本建設100個鄉村旅游創客基地、1000家特色民宿、500家星級農家樂和40家鄉村度假精品酒店。
(七)旅游+康養。深度挖掘中醫藥的多種功能,依托我省豐富的生態資源優勢,促進健康養生、生態資源和休閑旅游融合發展,培育壯大中醫藥健康旅游新產業新業態。發揮我省醫療品牌和森林資源優勢,培育森林療養康復、養生度假、美容保健、特色醫療等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和森林康養產品。到2020年,建設100個康養度假基地。
(八)旅游+商貿。加快長沙國際會展中心建設,培育一批商務會展品牌。培育龍頭旅游商品企業,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開發特色旅游商品。打造一批歷史文化街區和特色風情街區,加大對老字號商品、民族旅游商品的宣傳,推出湖南特色旅游系列商品。鼓勵優質旅游商品進入主要口岸、機場、碼頭的購物區和城市大型商場超市,支持在線旅游商品銷售。積極增開口岸入境免稅店,擴大旅游商品消費。
(九)旅游+教育。支持發展吸引力強、發展潛力大的特色研學旅行基地,完善博物館及森林、地質、科技、工業科普場所的旅游功能,打造100個研學旅游目的地和研學旅游基地。將研學旅行納入學生綜合素質教育范疇,強化研學旅行安全保障設施建設、導游配備、研學旅行內容設計、線路組織等重點工作。推動研學旅游交流,鼓勵具備出境組團資格的國際旅行社開發夏(冬)令營等出境研學旅行產品。
(十)旅游+工業。鼓勵湖南百強工業企業開發工業旅游產品,將工業旅游培育成為展示湖南工業綜合實力和企業風采的重要窗口。積極推進環長株潭城市群工業旅游集聚區發展,開發系列工業旅游精品線路。加快發展旅游裝備制造產業,圍繞高端工程機械裝備、高端電力牽引軌道交通裝備、新能源汽車及汽車新品種、航空裝備、航天裝備、高檔數控裝備、大型冶金成套設備、高技術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等8大領域,積極培育具有湖湘特色的工業旅游示范點。依托老工業基地,保護開發寶山工礦等工業旅游資源。鼓勵新材料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生物產業、信息產業、節能環保產業等方面的工業企業投資生產旅游商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規劃引導。積極探索全域旅游、旅游功能區、旅游綜合體等新的發展模式,以旅游功能區為重點,突出旅游景區-旅游城鎮-旅游通道三大環節,依據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統籌各區域旅游業發展用地需求,實行多規合一、統規分建。堅持把旅游規劃、旅游項目和旅游投融資緊密結合起來,以規劃為指導,以項目為載體,篩選出重點旅游投資項目,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旅游大數據,建立全省重點旅游投資項目庫,實行動態化高效管理。
(二)增強工作合力。充分發揮省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作用,完善重點旅游投資項目推進機制。省發改委、省旅游局牽頭策劃包裝"旅游+"項目,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省商務廳、省旅游局牽頭組織開展"旅游+"項目招商,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按照"儲備一批、啟動一批、加快建設一批、竣工完成一批"的思路,加大"旅游+"項目開發建設力度,抓好簽約項目的跟蹤落地。
(三)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有實力、有活力、有品牌的創業基金、旅行基金、創新基金參與重點旅游投資項目建設,開發旅游新業態新產品,形成以社會資本為主體的旅游投資結構。建立省級旅游投資促進網絡平臺,提供旅游項目招商、旅游企業產權交易、資產交易、并購重組等服務。鼓勵旅游企業通過相關收費權、經營權抵(質)押方式向金融機構融資。
(四)強化用地保障。全面落實《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的政策措施。對于已經基本確定用地范圍的旅游項目,可以優先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于符合條件的旅游項目,可以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對于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旅游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維護農民權益的前提下,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游相關的活動。嚴格旅游業用地監管,不得以發展旅游業為名非法突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非法享受土地供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