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支持加快民族地區產業園區建設
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1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關于支持加快民族地區產業園區建設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8日
關于支持加快民族地區產業園區
建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切實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支持全省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培育經濟增長內生動力,現就全省民族地區產業園區建設發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用地指標對民族地區產業園區傾斜,省級優先保障民族地區產業園區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或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項目,省國土資源廳在下達年度用地計劃時作為因素參考,在調節年度用地指標時優先保障。支持民族地區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優先用于園區項目建設。鼓勵和引導民族地區產業園區建設向未利用低丘緩坡發展,對荒坡、荒地實施成塊連片開發的,按照規定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且用地集約的民族特色產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土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于成本價。鼓勵合理使用未利用土地。對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土地,出讓底價可根據工業項目所在區位和土地前期開發利用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
(三)根據民族地區產業園區調區擴區現實需要,支持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修改城市總體規劃,將園區新增建設用地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對符合總體規劃和園區規劃的產業項目,積極支持,縮短審批周期,盡快作出行政許可。
二、環保政策
創新民族地區產業園區環評管理機制,除國家規定的由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審批環評的項目外,在園區總體規劃和已審查通過的規劃環評文件中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三同時"驗收管理權限下放給所在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并且簡化項目環評內容,重點加強施工期現場監管和"三同時"驗收。由省環保廳審批的項目,要簡化辦事流程,加快審批進程。屬于國家環保部門審批的,省環保廳要積極支持,做好匯報爭取工作。
三、財政金融政策
(一)國家級、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對民族地區產業園區給予傾斜。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民族地區產業園區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上市融資。鼓勵引導有條件的民族地區產業園區企業實施債券融資,省財政按每家企業歷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給予補助。
四、產業政策
(一)加大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關專項對民族地區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產業項目優先規劃布局。支持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共建產業園區。支持省內重點制造企業在民族地區設立分廠、零部件加工企業。支持民族地區招商引資、承接產業轉移,發展特色優勢產業。
(二)對已認定的省內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搬遷到民族地區落戶的,有效期內不再重新認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支持民族地區產業園區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優先支持園區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程序申報國家相關專項。
(四)支持民族地區產業園區創新發展,鼓勵園區內企業建設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創新研發平臺,對新獲得認定的省級以上平臺,在其研發設備購置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地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六)對湘西自治州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管理政策
(一)支持有條件的民族地區設立綜合保稅區,有條件的省級開發區申報國家級開發區。
(二)對在外地已獲得海關、檢驗檢疫等相關行政許可的企業,轉移到民族地區產業園區后,能夠直接確認的,予以認可;不能直接確認的,由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加強指導與服務,優先辦理行政許可。
(三)鼓勵有實力、有品牌的產業園區,通過資源整合,采取異地共建、托管等方式,建設各類特色工業園和(國別)地區工業園。
(四)降低企業用工成本,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吸納大齡人員就業社會保險繳費試點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87號)等文件規定條件的承接產業轉移勞動密集型企業和產業園區,可單獨或園區整體打捆申報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費率過渡試點。經審批同意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從12%或14%起步,逐年過渡到統一繳費費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