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教育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發廳〔2018〕1號
部內各司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加強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教育數據管理工作,推進各類教育數據的規范管理、互聯互通和共享公開,確保數據安全,更好地服務教育改革發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教育數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1月22日
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教育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教育數據管理工作,推進各類教育數據的規范管理、互聯互通和共享公開,確保數據安全,更好地服務教育改革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數據,是指教育部機關及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各類數字化的數據資源,包括法定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數據。
法定統計數據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統計局審批備案的統計調查制度采集的數據。法定統計數據為標準時點或時段的靜態數據或累計數據。
行政記錄數據是指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數據資源。行政記錄數據主要為動態數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教育數據的采集、儲存、共享、公開和安全管理等環節。
第四條 教育數據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統籌管理,各負其責。教育數據的采集、儲存、共享、公開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在教育部統籌管理、統一標準的基礎上,由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分頭實施、各負其責。
(二)推進共享,有序公開。教育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公開教育數據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前提下,有序開放公共教育數據資源。
(三)規范程序,保障安全。明確教育數據各環節的管理程序,做到教育數據管理全過程有規可依。依托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完善教育數據共享與公開安全機制,保護個人隱私信息,保障教育數據資源安全。
第五條 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的負責單位為相關數據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教育數據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六條 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采集的數據由負責單位進行保密審查。審查結果報部保密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 數據采集與存儲
第七條 采集教育數據需按規定程序批準。
教育部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采集教育數據,均應經過充分論證。論證內容包括數據采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采集數據與已有教育數據的關系,數據采集機制、經費保障等。
設立新的教育統計調查項目應將論證材料報發展規劃司審核,由發展規劃司報部黨組會或部長專題會審議同意,并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部機關各司局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實施方案與統計調查制度應一并報發展規劃司備案。
設立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應將系統和采集數據的論證材料報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由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部黨組會或部長專題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系統采集的數據指標報發展規劃司備案。
第八條 設立新的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符合精簡、高效的原則,充分考慮基層學校的承受能力,數據采集遵循“一數一源”原則。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數據,原則上不得重復采集。
第九條 因工作職能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銷在有效期內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報分管部領導批準,并由發展規劃司報國家統計局撤銷備案;已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項目,經分管部領導批準,可自行撤銷并報發展規劃司備案。需要撤銷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的,應報分管部領導批準。
第十條 教育數據的采集要遵循國家和教育部頒布的相關標準。自然人標識遵循《學校(機構)人員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則》,學校(機構)標識遵循《學校(機構)代碼管理辦法》。涉及綜合數據指標的應采用我部統一發布的教育統計指標定義與計算公式,不在此列的應將有關指標的定義、計算公式等報發展規劃司備案。
第十一條 各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設置的指標如需變動,應經專家組論證后報分管部領導審核同意,并報發展規劃司和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數據采集單位應制定數據采集的規范程序,建立數據質量核查和技術保障制度,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第十三條 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均應制定完善的數據安全存儲管理方案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在不同地點儲存備份,確保數據存儲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條 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采集的教育數據,對本部門分管業務的發展狀況進行數據分析,提供必要的數據監測信息、咨詢意見和決策建議。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間教育數據的共享。包括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間教育數據的共享,教育部和其他政務部門間的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 教育數據資源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數據是指可提供給所有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教育數據資源。
有條件共享數據是指可提供給相關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其他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依雙方協議提供共享使用的教育數據資源。
不予共享數據是指不宜提供給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和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教育數據。
第十七條 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教育數據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十八條 共享數據的生產和提供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提供、維護和更新共享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數據與本部門的數據一致。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數據時,需明確數據的共享范圍和用途。
第十九條 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數據的部門,應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加強共享數據使用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使用部門需共享數據時,應向數據提供方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用途,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共享各類數據的基本流程如下: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
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數據,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教育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和提供部門應當簽訂教育數據資源共享安全保密協議,按照約定方式共享數據資源。
第二十二條 使用部門獲得的共享數據僅限內部使用,如需對外提供或發布,應當向提供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對外提供或發布。使用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將獲取的共享數據資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社會有償服務或其他商業活動,并對共享數據資源的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露等行為及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三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給提供部門予以校核。
第四章 數據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數據公開,是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公開教育數據。教育數據資源公開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三種類型。
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行政管理信息系統負責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教育部信息公開指南》,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科學確定本單位教育數據的資源公開屬性,并及時做好數據公開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開數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切實維護數據資源主體的合法權益。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數據資源,可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主動公開類數據均應通過公開平臺開放數據資源,并可通過年鑒、光盤等專門出版物形式公開數據。依申請公開類的數據資源,應依據《教育部信息公開指南》要求提供。
第五章 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實行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制度。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包括教育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公開類型、公開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信息資源共享、公開和業務協同的基礎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 負責教育數據生產的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應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要求和統一標準,編制、審核、發布本部門《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確保其準確、完整、合規。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發展規劃司,由發展規劃司匯總并報分管部領導審定,形成《教育部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三十條 負責教育數據生產的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應建立本部門資源目錄更新維護制度,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維護。如資源目錄要素內容發生調整或可共享與公開的教育數據資源出現變化時,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數據資源目錄的更新操作,并報發展規劃司備案,及時納入到《教育部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中。
第三十一條 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新設立教育統計調查項目或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時,應在上報項目立項申請前預編項目《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及時納入《教育部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中,作為項目驗收的必要條件。
第六章 數據資源共享、公開平臺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設立統一的教育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用于支撐教育數據的共享交換,管理《教育部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共享平臺應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托國家電子政務外網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無條件共享數據資源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接入共享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的統籌管理與維護。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可通過共享平臺直接獲取并使用共享數據。共享平臺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其他政務部門可通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數據。
第三十四條 教育部設立教育數據資源公開平臺,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教育數據服務。公開平臺應按照國家互聯網及網絡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建設和管理。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可通過公開平臺面向社會公開教育數據資源。
第三十五條 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行政管理業務信息系統責任單位負責本部門系統與共享平臺的聯通保障工作,并按照《教育部教育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和公開平臺提供相應的教育數據資源。
第三十六條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作為技術支撐部門,負責共享平臺與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聯通工作和教育部教育數據公開平臺的管理維護工作。
第七章 數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教育部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設立的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均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涵蓋數據采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等全過程的數據安全管理辦法,開展數據風險評估,確定數據共享、公開類型,明確責任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負責共享平臺和公開平臺的安全防護工作,確保教育數據安全。
第三十八條 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教育數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教育數據采集、存儲、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組織開展教育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管理審查。
第三十九條 共享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在數據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責任。
第八章 監督與保障
第四十條 發展規劃司和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負責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教育行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的核準與檢查監督工作,并對核準與檢查監督項目或系統發出通知單。
第四十一條 發展規劃司和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不符合國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申請項目和系統,不予立項,財務部門不予安排運維經費。正在運行實施的項目與系統,如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應按檢查通知單要求限期整改,對經反復催促仍未按規定完成整改的,在部內予以通報。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發展規劃司和教育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