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開展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18〕3號
各銀監局:
為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推動發展普惠金融,有效解決中西部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問題,著力加強對“三農”、偏遠地區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促進村鎮銀行持續健康發展,現就開展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進一步做好村鎮銀行培育、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穩妥組建村鎮銀行,擴大普惠金融服務覆蓋面
(一)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要站在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高度,落實建設普惠金融體系和推進金融精準扶貧各項決策部署,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村鎮銀行培育發展工作,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要立足縣域金融承載能力和實際需求,因地制宜、積極穩妥、規范有序地推進村鎮銀行組建工作。
(二)支持全國性銀行主要在中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支持資產規模較大、資本實力較強、管理水平較高、支農或支小特色顯著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中小銀行在省外,特別是在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擴大村鎮銀行縣市覆蓋面。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或受讓村鎮銀行股權,參照境外銀行發起設立或入股村鎮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老少邊窮地區是指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原中央蘇區參照革命老區執行相關政策。
(三)繼續落實村鎮銀行組建“東西掛鉤、城鄉掛鉤、發達與欠發達掛鉤”政策,重點引導在中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設立村鎮銀行。在執行掛鉤以及相關村鎮銀行組建政策中,老少邊窮地區視同西部地區,河北、遼寧、海南三省視同中西部省份,新疆、青海所有縣市和連片特困地區縣視同國定貧困縣。鼓勵和優先支持在深度貧困地區設立村鎮銀行。對在欠發達地區集約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商業銀行,在機構準入和業務創新等方面給予支持。
連片特困地區是指六盤山區等11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以及西藏、四省藏區、新疆南疆三地州,共14個片區、680個縣,詳見國務院扶貧辦公布的全國連片特困地區分縣名單。國定貧困縣是指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共592個,詳見國務院扶貧辦公布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
二、完善投資管理模式,提高村鎮銀行集約化專業化發展水平
(四)支持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根據發展戰略、組織架構和管理需求,探索構建與村鎮銀行設立數量和地域分布相匹配的管理模式,對村鎮銀行實施有效的股權管理和風險管控,提供中后臺運營服務,提升整體抵御風險能力。鼓勵投資設立村鎮銀行數量較多的主發起人采取投資管理行模式,對所投資的村鎮銀行實施集約化管理。主發起人也可以在現行政策范圍內,選擇采取其他可行有效的管理模式。
(五)已投資一定數量村鎮銀行且所設村鎮銀行經營管理服務良好的商業銀行,可以新設1家或者選擇1家已設立的村鎮銀行作為村鎮銀行的投資管理行(簡稱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受讓其主發起人已持有的全部村鎮銀行股權,可以繼續投資設立或者收購村鎮銀行,并對所投資的村鎮銀行履行主發起人職責。
(六)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要以促進村鎮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提高集約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水平為宗旨。要著力提高對村鎮銀行的管理能力,建立有效的治理體系,健全風險、資本、審計、內部交易和風險隔離等制度,全面強化村鎮銀行風險管理和并表管理,提高村鎮銀行經營管理水平。要著力強化村鎮銀行中后臺服務功能,建立標準化的服務體系,為村鎮銀行提供有力的系統支持和資金支持,降低村鎮銀行運營成本,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七)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要堅守支農支小戰略定位,結合縣域“三農”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需求,制定整體發展戰略規劃。要優先引進優質涉農企業投資入股,建立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股權結構和服務機制,發揮商業銀行專業技術優勢和村鎮銀行社區型銀行特點,激活農村金融服務市場。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所籌集的資金,應主要用于解決村鎮銀行支農支小資金需求和流動性資金缺口。
(八)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等規定,建立健全與業務規模和市場定位相適應的公司治理架構和運行機制。要提高公司治理主體履職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獨立董事中應至少有1名具備農村經濟金融管理方面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的人員。要督促指導村鎮銀行建立規范的股權管理制度,加強股東資質和股東行為管理。要規范履行村鎮銀行主發起人職責,尊重和維護村鎮銀行經營自主權。
(九)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應根據村鎮銀行組建政策和相關要求,發揮集約化和專業化優勢,積極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重點布局中西部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切實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收購其他村鎮銀行股權。
(十)按照“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優先選擇設立村鎮銀行數量較多、經營管理和服務良好、具有繼續設立村鎮銀行意愿的主發起人開展試點。同時,根據主發起人類型,分類選擇具有代表性的銀行參與試點,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開。
(十一)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及其所投資村鎮銀行的法人監管和并表監管,對試點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各級派出機構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銀監會,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所在地銀監局應每半年報告一次試點工作情況。
三、優化設立方式,提高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能力
(十二)對中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總量小、人口少、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基礎薄弱的相關區域,特別是國定貧困縣相對集中的地區和深度貧困地區,可以在省內相鄰的多個縣(市、旗)中的1個縣(市、旗)新設1家或者選擇1家已設立的村鎮銀行作為“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并在其鄰近的縣(市、旗)設立支行,在實現村鎮銀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擴大欠發達地區金融服務的覆蓋面,提升基礎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和均等化水平。
(十三)“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應堅持立足當地、支農支小市場定位,建立縣域信貸投放承諾制度。法人機構應承諾在縣(市、旗)設立支行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并建立分支機構資金運用監測考核機制。
(十四)對積極在中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組建“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在其機構設立、對外投資和開辦新業務方面給予支持。在推進“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成效顯著、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探索對相關主發起人實施“一縣多行”激勵政策。
(十五)對符合“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實施條件的省份,相關銀監局要按照“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統籌協調轄內“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工作,先在省內符合條件的區域選擇(或新設)1家村鎮銀行開展試點。試點地區銀監局要及時評估總結首批試點情況,并報告銀監會。銀監會對首批試點機構進行統籌評估后,再考慮擴大試點及常態化推進組建工作。
(十六)在“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組建過程中,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結合縣域實際,對擬設地點進行統籌研究、審慎評估,指導主發起人和村鎮銀行合理確定機構的覆蓋范圍和設立步驟,加強監管聯動和監管協作,平穩有序推進試點工作。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積極為“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爭取財稅政策等支持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機構組建、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加強定位監管,引領村鎮銀行提升支農支小能力
(十七)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村鎮銀行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的持續監管,通過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確保村鎮銀行堅持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市場定位和社區銀行的基本特性,防止業務發展“離農脫小”。
(十八)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督促村鎮銀行強化支農支小戰略定力,堅持小微銀行特色發展方向。要加快完善多層次服務網絡體系,積極向金融服務薄弱的鄉鎮和行政村延伸網點,擴大金融服務的覆蓋面,提高服務的可得性。要立足“三農”和小微企業客戶需求,積極探索支農支小商業模式,創新個性化、本地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力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精準對接扶貧開發有效需求,加大貧困地區信貸投放。
(十九)在堅持村鎮銀行有限持牌經營的總體原則下,支持村鎮銀行結合當地經濟特點、農業產業鏈和客戶服務需求,遵循依法合規、內控有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申請開辦新業務或者增加業務品種。支持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發行“三農”、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以及其他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支持市場定位清晰、公司治理完善、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的村鎮銀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股份或在資本市場公開募集股份并上市交易,不斷拓寬支農支小資金來源渠道,引導金融資源更多向農村地區傾斜。
五、加強風險監管,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二十)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把防控村鎮銀行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督促村鎮銀行強化風險管理,結合經營環境和業務特點等情況,構建科學合理、運行高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有效防范和控制各類風險。
(二十一)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切實落實村鎮銀行屬地監管責任,健全多維度、前瞻性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升監管有效性。要持續防控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傳統風險,加強對同業、票據和投資理財等重點領域風險的跟蹤監測。要強化村鎮銀行合規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從嚴處罰。
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有關市場準入事項,按照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市場準入操作規程(試行)執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附件:投 資管理型村鎮銀 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 行試點市場準 入操作規 程(試行)
中國銀監會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