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5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2日
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全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包括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等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設施,主要分為四類:
1、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自有或長期租賃(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建設的自用車輛充電設施。
2、專用充電設施。指在機關單位、社會團體專屬停車場(位)建設的公共服務車輛或單位(員工)車輛專用充電設施。
3、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內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共道路停車位、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建設的面向社會車輛的公用充電設施。
4、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站。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等合并建設的,獨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規劃的充電基礎設施。一個集中式充電站不少于3個充電樁,樁間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條 以"滿足需要、節約資源、適度超前"為原則,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難統籌推進實施。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全省新能源汽車推進應用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各市州發改委(能源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依據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提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并納入城市、縣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黨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辦公場所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車位數量20%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車位數量20%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單位停車場以及規模達到100個(含100個)以上車位的商業性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車位數量10%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五條 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需具備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六條 充電設施的安裝設計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符合規劃、建設、環保、供電、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政府出資項目履行審批手續,其他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作為向供電部門申請報裝的前置條件。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擴建充換電站項目由省發改委(省能源局)負責審批。其他充換電站項目由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負責審批并報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備案。公共區域內分散式充電樁項目由縣市區發改局負責審批(備案),并報所在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備案,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向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報備。非公共區域內居民個人自用兩個及以下充電樁項目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報裝,建設完成后由供電部門統一匯總按季報當地縣市區發改部門備案,當地縣市區發改部門每季報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備案。
第八條 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泊位及個人在自有車庫、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低壓項目、10千伏項目,自供電方案答復之日起建設周期分別不超過10個、60個工作日;對于電網接入受限項目,電網受限設備的整改時限,自供電方案答復之日起,低壓項目、10千伏項目分別在10個、12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對于因政府審批、政策處理等情況造成的工程停滯不納入計算時限。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配套新建或改擴建配電網工程履行核準程序后相應資產全額納入電網企業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
第十條 經審批的充電設施建成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驗收、檢測調試,合格后接入全省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更換所有權人或永久性廢除的,應當由原所有權人在10個工作日內報審批部門和電網企業。
第三章 運營和服務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需滿足以下準入資質:
(一)經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
(二)擁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原則上專職技術人員與運營充電樁數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條件:
(一)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具備準入基本資質后,向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提交備案登記表實行備案登記;
(二)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兩批次通過網站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納入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與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對接。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及時根據最新的技術標準對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并按照規定向發改(能源)、統計等部門報告真實準確的數據信息。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場所必須按國家統一標準配建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以及安全消防設施。有關部門要配合設置周邊道路標識標志,提供明確引導。
第十六條 對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必須單獨裝表計量,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第十七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由省發改委核定。
第十八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嚴格按照核定價格收費,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支持銀聯卡、移動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發改(能源)部門牽頭建設管理充電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制訂實施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經信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托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序推進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協調發展。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財政獎補資金,明確獎補標準、獎補范圍,對獎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等。
第二十二條 科技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充電設施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中的技術創新工作。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新建及改擴建各類建筑物充電設施配建的監督審查。
第二十四條 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指導協調能源部門加強充電設施生產和服務企業日常運營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充電設施的計量、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加強充電設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新建、改擴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進黨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辦公場所內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為充電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第三十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和運營服務體系,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督查機制,發改(能源)部門及時掌握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動態,加強指導協調,及時督促檢查。
第三十二條 強化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企業列入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市場黑名單,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