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
湘政辦發〔2016〕5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精神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14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用水需求管理,堅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場協同發力,以完善農田水利工程體系為基礎,以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動力,逐步建立農業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提高農業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實現農業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綜合施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涉及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由各級人民政府主導推動,尊重農民意愿,讓農民群眾成為改革的真正主體。加強農業水價改革與其他相關改革的銜接,綜合運用工程配套、管理創新、價格調整、財政獎補、技術推廣、結構優化等舉措統籌推進改革。
堅持兩手發力,高效利用。既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體現"誰用水,誰付費"原則,也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保障糧食等重要農作物合理用水需求,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既促進節約用水、保障水利工程良性運行,又讓農民群眾用得起水,不影響農民種糧積極性和農村飲水安全。
堅持供需統籌,節約獎補。既要強化供水管理,健全良性運行機制,提高供水服務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農業用水精細化管理水平,推動農業用水方式轉變。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和節水獎勵機制,鼓勵農民節約用水,對采取節水措施、促進節約用水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用水戶給予獎勵或補貼。
堅持因地制宜,科學創新。區分不同地區水資源稟賦、灌溉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種植養殖結構等差異狀況,結合土地流轉、農業經營方式轉變,建立和規范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探索符合實際、各具特色的做法,調動各方改革的積極性,有計劃、分步驟推進。
(三)總體目標。用10年左右時間,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節水和農田水利體制機制創新、與投融資體制相適應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農業用水價格總體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終端計量供水,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普遍實行,可持續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基本建立,先進適用的農業節水技術措施普遍應用,農業種植結構實現優化調整,促進農業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約化轉變。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完善的市縣要加快推進改革,通過3-5年努力率先實現改革目標。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主體與責任。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主體包括灌區管理單位、鄉鎮水管單位、村組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糧大戶、農業公司等)。灌區管理單位或鄉鎮水管單位負責骨干工程及相應的附屬建筑物和跨行政區域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負責所屬水權的層級分配,對管理范圍內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農業用水主體的用水量核算、水事協調和工作指導等。村組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末級渠系及相應的附屬建筑物進行日常管理、維修養護以及水價執行等工作。
(二)建立農業水權制度。
1、建立農業水權制度。農業灌溉水權按照"定額供水、計量收費、梯級計價、節約有獎、超用加價、水權可流轉"的總原則。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市核定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縣域內初始水權分配,初始水權按照灌區或鄉鎮水管單位管理范圍內的可調配的骨干水源確定;灌區或鄉鎮水管單位對所屬水權再分配至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初始水權以內,按成本收費,對節約或超水權部分,實行梯級計價模式。鼓勵用戶轉讓農業水權,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可予以回購;在滿足區域內農業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農業水權跨區域、跨行業轉讓。
2、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用水定額管理。結合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要求,制定本縣市區范圍的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鄉鎮或灌區,鄉鎮或灌區應將縣下達的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后下達給管理范圍內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行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用水定額管理。
3、實現灌溉用水計量。全面推行計量收費,斗口及以上用水實行按方收費。農業供水計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有條件的地方要延伸到農戶。
(三)配套完善供水計量設施。
1、供水計量設施配套建設和改造內容。加快供水計量體系建設,新建、改擴建工程要同步建設計量設施,主要包括渠道防滲、低壓管道建設、微噴灌設施建設、渠系建筑物改造及配套完善量、測水設施等;尚未配備計量設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緊完成改造。嚴重缺水地區和地下水超采地區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全部實現斗口及以下計量供水;小型灌區和末級渠系根據管理需要細化計量單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計量到井,有條件的地方要計量到戶。
2、建設要求。工程建設應上與骨干工程相銜接,下與田間工程相匹配,統籌考慮排水問題,達到末級輸、配水渠系完好通暢,各類渠系建筑物和灌溉設施配套齊全,量水設施的布設滿足細化計量單元的管理要求,田間地面灌溉工程達到節水灌溉標準,末級渠系水利用系數達到0.75以上。
(四)水價形成機制。
1、水價構成。水價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末級渠系水價構成。全成本水價等于水利工程供水水價與末級渠系水價之和。
2、定價機制。實行分類水價制度,糧食作物水價最低應滿足財政補助后的執行水價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經濟作物水價最低應滿足執行水價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實行政府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及社會資本投資的工程實行政府指導價,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采取協商方式確定。實行農業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對不同用水規模實行分檔水價,超定額用水的累進加價,有效限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
(五)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
1、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補貼標準根據定額內用水成本與運行維護成本的差額確定,重點補貼種糧農民定額內用水。
2、精準補貼的主要方式。直接對工程運行維護費用進行補貼;對管水人員的勞務進行補貼;對灌溉設施的節水改造進行補貼;對終端水價不能達到運行成本的,末級渠系水價按運行成本核定,骨干工程水價與運行成本的差額部分給予補貼;高揚程灌區實行優惠電價或對揚水電費給予適當補助。
3、建立節水獎勵機制。建立易于操作、用戶普遍接受的節水獎勵機制,多渠道籌集節水獎勵資金,重點對采取節水措施、調整種植結構節水的規模的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戶給予獎勵,提高用戶主動節水的意識和積極性。
4、多渠道籌集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統籌財政安排的水管單位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維修養護經費、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補助、高揚程抽水電費補貼、有關涉農涉水獎補資金及水資源費等,落實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來源。
(六)探索創新工程建設和終端用水管理方式。
1、工程建設。主要采用以下幾種建設模式:招投標方式、由管護主體實行先建后補方式、由管護主體實行建管一體化方式、由管護主體直接委托建設方式等。鼓勵實行"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民辦公助"為主體的末級渠系工程建設模式。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晰農田水利設施產權,頒發產權證書,將使用權、管理權移交給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益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明確管護責任。
2、終端用水管理。鼓勵發展農民用水自治、專業化服務、水管單位管理和用水戶參與等多種形式的終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規范組建、創新發展,并充分發揮其在供水工程建設管理、用水管理、水費計收等方面的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作為改革重點任務,積極推進落實。各市州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負責,及時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定期總結改革經驗,具備條件的要適時予以推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改革時間表和分步實施計劃,細化年度改革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抓好各項措施落實。
(二)落實部門職責。各級發改(物價)、財政、水利、農業部門要各司其職,緊密配合,發改(物價)部門負責組織測算農業供水成本,制定供水價格政策;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好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強化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水利部門負責確定農業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農業用水定額,明晰農業水權,實行水權轉讓,完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配套計量設施建設等;農業部門負責指導種植結構調整,推廣農業節水技術,高效節水農業設施建設,實行農業用水水質監測,加大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的支持力度。
(三)把握時間節點。各地要統一規劃,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多途徑完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統籌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具體時間節點如下:2016年-2017年,各市州至少在1個縣市區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同時在3個大型灌區推行(2016年-2017年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單位名單:長沙縣桐仁橋灌區、瀏陽市瀏陽灌區、寧鄉縣黃材水庫管理局、攸縣酒埠江灌區中心所、茶陵縣茶安灌區、岳陽市鐵山供水管理局、澧縣九旺灌區、漣源市民兵水庫灌區、洪江市龍田紅旗灌區);2018年-2021年,各市州至少在50%的縣市區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同時在10個大型灌區推行;2022年-2025年,全面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鼓勵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完善的市州、縣市區,整市、整縣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四)強化資金保障。各級發改、財政、水利、農業部門要加大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部分中央投資資金用于量、測水設施完善與配套、高效節水技術推廣應用和扶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展。在安排各類涉水建設資金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等時,向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地區傾斜。在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綜合整治、土地復墾、灌區新建及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高效節水灌溉等項目實施時,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同時,加強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補助資金分配和"芙蓉杯"水利建設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做好信息報送。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發改價格[2016]1143號文件要求,及時做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信息匯總上報工作,每年的6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報省水利廳和省發改委。同時,以簡報、專報等形式及時上報本地區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經驗做法、重要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有關建議等。
(六)加強宣傳引導。各市州、縣市區要采取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宣傳報道,加強節水和"水是商品"意識教育,廣泛宣傳改革的意義,為了解、支持改革營造良好氛圍。項目區要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農民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村組開展宣傳活動,提高用水戶有償用水、節約用水的自覺性;對確定水價和水價調整等事項,要與用水戶提前面對面溝通,做細做實宣傳解釋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