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4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1日
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質量強省,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等領域質量水平,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是省人民政府在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
第三條 省長質量獎每3年評定一次,每屆省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不超過8個,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空缺。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定遵循申請自愿、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經省長授權,設立省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由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委會主任委員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省長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省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省長質量獎評審準則、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省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出獎勵名單。
第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設在省質監局,由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是負責省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起草省長質量獎評審要點、實施細則,受理申報組織或個人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及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報、核實和受理
第七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湖南省注冊登記并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從事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及社會中介等工作的各類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
(二)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經營績效卓越,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省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三)近3年內獲得市州以上政府質量獎(無政府質量獎的市州,獲得其他政府質量表彰獎勵)。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第八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對質量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或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工作領域為質量事業作出了突出貢獻。
第九條 省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6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省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州質量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質量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報請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向評委會辦公室推薦。
第十一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推薦渠道、申報程序和材料規范性等進行審查,并征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涉密事項,在適當范圍內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形成省長質量獎受理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評委會辦公室向申報組織或個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湖南省質量發展綱要(2012-2020年)》規定和《省長質量獎(組織)評審準則》(包括質量、創新、品牌和結果)。
第十五條 為保證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評委會根據行業、企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實施細則。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對通過審查和公示的申報組織和個人,評委會組織開展評審,評審程序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審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七條 評委會辦公室成立材料評審組,對組織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準則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報評委會辦公室。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委會辦公室按得分高低提出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由評委會辦公室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評委會辦公室成立現場評審組,依據現場評審準則對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并由評審組提出現場評審報告。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評委會辦公室委托中介機構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市場(顧客)滿意度指數測算,形成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二十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各專項評審組的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省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辦公室召集評委會委員召開審定會議,評委會委員對省長質量獎候選名單予以審議,投票產生省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將省長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7天。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評委會辦公室查實的,由評委會辦公室提請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評委會主任委員審核,省長審定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省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并頒發獎杯、證書。
第二十四條 省長質量獎的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二十五條 省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獲得的獎金主要用于質量持續改進、標準制定、技術攻關、科技研發和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投入和經驗推廣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或個人,由評委會辦公室調查核實后,提交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并提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或個人不得參加下兩屆省長質量獎的申報。
第二十七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有權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委會辦公室調查核實并提交評委會研究決定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
(一)組織或個人所屬組織發生了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責任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或環境質量不穩定,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或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質量工作經驗和成果的義務,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體現的;
(七)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承擔省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長質量獎評審存在問題的,可以向評委會辦公室投訴舉報,評委會辦公室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二條 參與省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評委會辦公室對回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可以提出回避建議。
第三十三條 接受省長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評委會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省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長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向評委會通報。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原《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0]40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