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認定
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5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認定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日
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認定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扶貧工作的有關精神,全面推進我省"社會保障兜底一批"脫貧計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立足"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原則,建立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聯合認定機制,精準認定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
二、工作內容
(一)建立健全認定機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建立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聯合認定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聯合認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縣市區長任召集人,民政、財政、扶貧開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殘聯、人民銀行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民政、扶貧開發部門負責人分別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成員單位抽調人員參與辦公室工作,具體承擔聯合認定職責。明確部門分工及職責,民政部門負責提供現有農村低保對象花名冊,組織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的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核對、提供加蓋公章的對象公示信息,組織聯合認定審批,建立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電子和紙質檔案,并將檔案信息共享至其他相關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根據保障標準和人員規模做好資金預算和資金保障。扶貧開發部門負責提供現有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花名冊和已享受低保政策的貧困戶名單,共同組織參與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的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核對、聯合認定審批工作,核準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并建立電子和紙質檔案,加強與民政部門的信息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貧困對象社保、醫保等信息的查詢和核對。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提供貧困對象病情和醫保信息,共同組織參與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聯合認定審批工作。殘聯負責提供現有農村一二級殘疾人,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戶多殘和老殘同戶家庭對象花名冊,對身患殘疾但尚未辦證的貧困對象進行殘疾程度認定,發放殘疾人證,共同組織參與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聯合認定審批工作。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及省內其他各分支機構負責提供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銀行賬戶開戶行信息及相關資金查詢結果。
(二)完善認定標準。
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為:以戶為單位,貧困家庭中主要勞動力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家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納入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認定范圍。
1、無勞動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員主要是老年人(60周歲以上)或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且無經濟收入來源的;或其贍養、撫(扶,下同)養義務人均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服刑、強制戒毒、失蹤等原因,無法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的家庭。
2、因殘重度貧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勞動力是一、二級殘疾人,或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或一戶多殘,或老殘同戶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特殊困難家庭。
3、因病重度貧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勞動力因?。ê圆。┎糠只蛲耆珕适趧幽芰η覠o其他經濟來源,年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繼續治療的家庭。
4、因災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貧困的家庭。因災害、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重殘等致貧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重度貧困家庭。
(三)規范認定程序。
1、入戶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派2名(含)以上經辦人員,對現有農村低保家庭和建檔立卡的貧困戶逐一入戶現場調查,詳細記錄其家庭人口結構、收入、財產、生活等狀況,提出擬納入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名單。
2、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由縣級民政部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會同人民銀行等相關機構對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3、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在各村組織民主評議。
4、初評結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在擬納入社會保障兜底脫貧范圍的對象所在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欄公示初評結果。
5、鄉鎮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操作程序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縣市區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聯合認定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批。
6、縣級審批??h市區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聯合認定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擬納入對象進行逐一審核,并組織重點抽查和復核,重點抽查率不低于50%。對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在鄉鎮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對擬審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縣級民政和扶貧開發部門將其納入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范圍,并采取適當方式進行長期公告。
(四)明確工作時限。全省各地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精準認定工作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完成。各市州、縣市區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將認定的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名單和相關統計數據分別報省民政廳和省扶貧開發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認定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精心指導和督導各縣市區做好有關工作,市州民政局、扶貧開發辦要做好精準認定對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認定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全面完成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的認定和統計上報工作。
(二)廣泛宣傳發動。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引導,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等各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中央和省有關扶貧工作政策和社會保障兜底政策,增強各級各部門工作責任意識和人民群眾主動參與意識,營造廣大干部群眾參與和支持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認定工作的濃厚氛圍。
(三)嚴格把握政策。各地在認定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時,要嚴格按政策要求執行,不得亂開口子、隨意擴大兜底范圍。確定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時,要以農村低保制度為基礎,自下而上根據實際公開公平公正認定并上報,不得由上而下行政性確定比例、分配任務或指標。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必須以家庭為單位,不得將有贍養、撫養義務人的重殘、重病等個人從家庭中分離出來單獨進行兜底保障。要堅決杜絕"政策保"、"人情保"、"關系保"。
(四)實施動態管理。各地要加強對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的動態管理,定期進行審核,原則上每年審核一次。各縣市區要結合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認定工作,對農村低保對象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將不符合政策的、經濟狀況好轉不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對象予以清退。
(五)落實鄉鎮責任。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的初步認定、民主評議、公示、審核等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專人負責,入戶調查率應達100%。
(六)加強指導督查。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民政、財政、扶貧開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殘聯、人民銀行等部門,加強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認定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解決突出問題,促進工作有序推進,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七)加強政策銜接。各地要著力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凡符合扶貧對象條件的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規模上,實行動態調整,將其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范圍,享受國家扶貧優惠政策。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