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
所)登記條件的規定》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6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條件的規定
第一條 為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湖南省內登記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
第四條 住所是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以及確定市場主體的司法和行政管轄地。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可以與住所不在同一地點。
第五條 市場主體登記時,申請人需提交對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并對證明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允許住宅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時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對利用住宅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文化創意、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管理咨詢等不存在安全隱患、環境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辦理工商登記時,可免予提交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應提交包括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擾民等情形主動消除不良影響并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的承諾。
第七條 允許"一照多址"。企業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行政轄區(縣、區、縣級市)內的,可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殊規定要求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登記機關對備案的經營場所,核發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企業應將備案通知書放置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企業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轄區(縣、區、縣級市)的,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八條 允許"一址多照"。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有投資關聯關系的市場主體;
(二)在縣(區、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科技園等專業園區內的市場主體。
(三)經營股權投資、電子商務、文化創意、軟件設計、動漫游戲等現代服務業的市場主體。
第九條 探索開展企業集群注冊。全省各級登記機關可協同當地園區主管部門,探索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創業園區內以電子商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企業以及小微企業為重點,多個市場主體以一家企業(即商務秘書公司或托管企業)的住所作為自己的住所登記,并由該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
第十條 放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的限制。
(一)屬于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屬于自有房產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管委會)或者居(村)委會等機構出具的場所證明,場所證明內容須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主體。
(三)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一條 租賃(借用)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第十條規定的房屋權屬證明。
租賃(借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和賓館、飯店(酒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租賃市場鋪位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賃合同和市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得將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場所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并在登記時作出承諾。
申請人不得以辦理營業執照和登記時提交的有關場所證明材料作為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十三條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違反規劃、土地、房屋等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文化、衛生計生、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抽查等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將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存在的違反行為查處結果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依法責令市場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登記、監管信息的聯網交互共享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第十五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