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8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自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以來,我省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待遇水平穩步提高,但也存在工作不平衡、機制不完善、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責任
(一)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精神,嚴格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主體責任,實行政府“一把手”負責制,按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先保后征”、“誰用地、誰負責”等要求,切實強化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組織領導,加強經辦能力建設,落實業務經費保障。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聯席會議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任召集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聯席會議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任召集人,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訪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成員。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建立完善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經辦管理以及社會保障費繳費審核等工作。
(三)加快出臺實施方案。凡未啟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和未出臺貫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14〕31號文件配套辦法的市州、縣市區,務必在2017年6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各市州、縣市區調整的政策措施和已經出臺的實施辦法,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別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大力清繳保障資金。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督促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欠繳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并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清繳到位。對政府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和劃撥資金不到位的,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制定分期分批劃撥到位的計劃。對集體補助落實不到位的,要在組織發動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時,督促集體組織及時上繳。今后,各地嚴禁以任何理由減免、緩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對國家和省屬重點工程項目欠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部門配合開展清繳工作,尚未辦理土地發證手續的,在辦證之前追繳到位;已經辦理土地發證手續的,在新增項目征地前追繳到位。
二、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全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繼續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14〕31號文件制度框架,堅持“先保后征”、“應保盡?!钡脑瓌t,實行“六統一、六自主”的要求,即全省統一參保繳費基數和方式、統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來源渠道、統一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身份、統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審查辦法、統一政策實施時間節點、統一城市規劃區內外參保政策,各市州和縣市區參保繳費補貼檔次和年限以及比例自主、用地單位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標準和政府劃撥比例自主、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認定標準自主、被征地農民選擇參保類型自主、政策實施時間節點以前的問題解決辦法自主、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繳費補貼發放標準自主,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
(一)科學確定保障對象、內容和方式。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征地面積規模、社保資金狀況等實際情況,科學測算,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標準,嚴格核定對象。堅持因地制宜、因財施策,科學確定被征地農民繳費基數標準,精算平衡,以支定收,引導被征地農民合理選擇參保方式,做到“政府可承受、群眾能接受”。同時,準確評估和測算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后產生的制度風險和基金缺口。
(二)完善籌資機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按照國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及時調整征地補償標準。各地應根據征地補償標準和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調整情況,及時調整用地單位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標準。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政府劃撥機制,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年度劃撥同級財政社?;鹭斦?,實行分賬核算、規范使用。建立集體補助的提取機制,在新征地時應當提前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集體補助并劃撥到位。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幫扶機制,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困難的,鼓勵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為個人提供繳費補助。
(三)認真落實重點工程繳費義務。各類重點工程的投資主體要嚴格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政策規定,按照征地所在地用地單位繳納社會保障費標準,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四)嚴格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嚴格落實勞動部、國土資源部勞社部發〔2007〕14號文件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部門共同把關,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征地項目、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由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保障落實情況提出審查意見后,按用地審批程序報批;需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審查意見后,按用地審批程序報批。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制定。
(五)妥善解決要求“補建補繳”等歷史遺留問題。自按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7〕35號文件之日至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14〕31號文件之日期間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允許以對應的被征地項目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劃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入戶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之日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或100%)作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進行“補建補繳”。
(六)完善就業、醫保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按照促進充分就業與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則,積極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進一步加大職業培訓力度,優化公共就業服務,努力幫扶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參保辦法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根據被征地農民的需求,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銜接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間的互補聯動,做好政策銜接。
三、進一步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
各地要進一步整合梳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深入開展普及宣傳,讓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知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政策,引導被征地農民樹立“誰受益、誰繳費”等理性參保意識,引導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積極配合提取補助用于籌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等部門要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相關配套文件,簡化程序、規范流程,加強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工作。
四、嚴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考核獎懲
各地要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納入目標績效考核以及重點工程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省審計廳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納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要內容,加大對政府“一把手”履職情況的審計力度。要嚴格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有關規定,加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訪問題的問責力度,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開展不力的市州、縣市區,采取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落實,探索在財政轉移支付、用地審批等方面采取相應的約束機制。省國土資源廳對用地單位欠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項目,不予發放用地批準文件,不辦理土地發證手續。對清理用地單位欠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工作進展較快、成效明顯的市州、縣市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提出具體考核措施,省財政給予適當獎勵。省人民政府將組織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對各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開展督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