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7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收儲、開發、供應、籌資、備案等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發揮土地參與宏觀調控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等部委《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湖南省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號)等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省土地儲備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土地儲備機構職能職責。土地儲備機構主要承擔依法收儲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等工作。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原則,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于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按程序申報,經國土資源部批準并納入《土地儲備機構名錄》,方能開展土地儲備相關活動。對于重復設置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壓縮歸并,按規定重新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應將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的政府融資、土建、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二級開發等業務,從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剝離或轉為企業。上述業務對應的人員、資產和債務等相應剝離或劃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土地儲備機構建設,在機構編制、經費管理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二、完善土地儲備工作管理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同、機構承擔、市場參與"的土地儲備工作管理模式。堅持并完善"統一規劃、統一征收、統一管理、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的土地儲備運行機制。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協調運行機制,研究和協調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籌措、監管及債務償還工作;發改、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審計、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已納入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三、科學編制土地儲備計劃。各地土地儲備機構應于每年3月份前完成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發改、財政、城鄉規劃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單位,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財力狀況、債務限額、還款能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區(集鎮)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情況,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嚴格控制儲備土地總規模,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儲備土地)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供應的儲備土地數量之內,新增建設用地儲備計劃不得超過年初下達的本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優先收購儲備空閑、低效利用及其他現有建設用地,積極開展工業用地儲備。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在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和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布。各地要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組織實施相關工作。積極探索儲備土地"閾值"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土地供應量、政府債務限額、政府償還能力等因素,科學設定土地儲備規模。
四、規范土地收儲行為。從2016年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區(集鎮)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納入土地儲備,由政府從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庫中統一供應。各地政府以土地融資的平臺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土地儲備工作。政府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庫。入庫的儲備土地相關信息應及時錄入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并取得"儲備地塊監管號",實行信息化管理。
五、做好儲備土地登記工作。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入庫后,土地儲備機構應及時向土地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儲備土地登記。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填寫到《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二級類。未納入儲備的土地,不得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手續,未確定規劃用途的,不予登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單位申請儲備土地登記的,不予受理。
六、調整儲備土地籌資方式。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集儲備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該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2015年取得融資規??刂瓶ú⒁雅c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項目貸款合同的除外)。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核定的債務限額內,根據本地區土地儲備相關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儲備的債券發行規模和期限。探索建立土地儲備基金,研究儲備土地項目債券發行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地儲備工作。
七、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實行項目管理。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實行項目管理,為供應"凈地、熟地"提供保障。各地土地儲備機構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儲備土地前期開發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實施內容主要包括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儲備土地前期開發項目管理,防止借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搭車進行與儲備宗地無關的基礎設施建設,防止借幫助儲備土地前期開發之名,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招標程序,依法通過政府采購和公開招標確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方能實施儲備土地前期開發項目;要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實施內容、承接主體或供應商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結果、成效等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監督。
八、規范儲備土地供應行為。儲備土地的供應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納入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機構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嚴格執行儲備土地供應"出庫審批單"制度。各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符合土地供應條件和土地供應計劃的儲備土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儲備土地方可出庫,確保"凈地、熟地"供地。今后,未在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備案并取得"儲備地塊監管號"的儲備土地不得供地,未取得"出庫審批單"的儲備土地不得供地。
九、加強土地儲備信息備案監測監管工作。土地儲備信息實行"誰備案、誰負責"制度。各地土地儲備機構為備案責任單位,對土地儲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備案信息負責人對信息來源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負責。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托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的"土地儲備模塊",對儲備土地收儲、開發、供應、籌資、備案等行為實行全程監管。
十、建立儲備土地工作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對儲備土地收儲、項目實施、出讓"凈地"收益和信息備案等情況實行目標管理。各地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將儲備土地為其他機構融資作擔保。土地儲備機構儲備新征收土地儲備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納入儲備土地滿2年未供應的,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并減少年度儲備計劃規模。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各地儲備機構建設、土地儲備工作開展、土地儲備信息備案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