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9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試點探索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生態損害賠償修復和賠償資金監督管理及運行機制,落實損害擔責原則,建立并完善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為我省和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有益經驗。
立足省情,改革創新。結合湖南"七山一水二分田"和"有色金屬之鄉"等地域與環境現狀特征,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重點突出含重金屬突發性環境污染和直接造成生態破壞事件的損害賠償。對法律尚未作出規定的具體問題,通過案例實踐,逐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制度,并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促進完善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建設。
損害擔責,依價賠償。強化生產和經營者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實行損害必償,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進行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積極磋商,依法訴訟。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及其代表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未經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損害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要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二、試點主要內容
(一)主要措施。
1.探索明確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科學確定各部門及有關方面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
2.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機制,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工作;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制定生態修復管理制度,規范生態修復、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估工作。
3.通過改革試點,探索建立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制度體系、技術體系和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中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我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范圍。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
1.賠償權利人。經國務院授權,湖南省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實施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按法定職能行使損害賠償權利,負責組織和監督賠償義務人落實損害賠償。損害行為不涉及跨市州或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省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行使上述權利。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由行使損害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按程序做出處理和答復。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舉報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2.賠償義務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實施建設工程、生產經營和其他社會活動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作為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不納入賠償試點范圍。國家法律法規及我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1.提起賠償。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或收到相關投訴舉報后,行使損害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應及時進行初步核實研究,認為應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的,應迅速提出意見和工作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啟動相關工作程序。
2.調查和損害鑒定評估。行使損害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賠償權利人代表)組織相關部門、單位代表和專家組成損害調查組,就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同時委托具有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資質的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與評估,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因果關系、損害程度、修復方案、賠償義務人及責任,形成鑒定評估結論及調查報告。
3.賠償磋商與訴訟。行使損害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根據鑒定評估結論和調查報告,與相關義務人進行磋商,確認賠償范圍和義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磋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4.賠償實施。
(1)生態修復。賠償義務人應根據磋商結果或訴訟判決結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可自主修復;無修復能力的,可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相關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根據評估價格實行資金賠償。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由財政部門列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項資金管理,??顚S?。當地政府要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2)生態修復監督。行使損害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應建立健全對修復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資金管理、工程質量及效果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對賠償義務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自主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全過程的監督。
5.績效評估。生態修復工作完成后,行使損害賠償權利的部門或機構應及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績效評估,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磋商、訴訟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有序開展和推進,督促檢查全省及各相關部門政策落實和任務完成情況,統籌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省政府副秘書長、省環保廳廳長任副組長,省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建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由省環保廳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明確一名處領導擔任聯絡員,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管理制度。
1.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度,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工作。制定適用于不同類型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啟動條件、工作內容等;以經國家有關部委依法認定的具有相關資質的科研及中介機構為依托,推進我省技術隊伍能力建設;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庫。省環保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2.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機制,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范圍和賠償執行方式。磋商制度重點就磋商啟動條件、程序、形式與內容、決定及其效力、磋商與訴訟的銜接機制等進行規定。訴訟機制重點規定訴訟啟動條件、與現有法律銜接機制等;加強審判機構建設;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禁令、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探索建立林業生態刑事、行政案件損害補植復綠、教育制度;探索檢察機關支持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或組織就生態環境損害提起訴訟,督促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糾正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省司法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試行)》。
3.建立生態修復管理制度,對生態修復方式、監督管理、績效評估和賠償資金的賠付、追繳、使用、管理等全過程進行規范管理。加強生態環境修復的執行和監督管理。賠償權利人依據生態環境修復方案監督賠償義務人開展修復,公開生態環境修復方案,修復后及時組織績效評估,并向社會公開修復效果,接受公眾監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實行??顚S?,設立專門賬戶規范管理,用于生態環境的損害修復、應急處置、環境公益訴訟以及調查取證、評估鑒定等,并接受審計監督。探索研究在堅持"損害擔責"基礎上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分擔機制。省環保廳和省財政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三)加強宣傳,鼓勵公眾參與。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和新媒體等載體,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制度的宣傳力度,不斷強化"保護生態,損害必償"理念。創新公眾參與形式,邀請各方面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提升公眾參與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公益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
(四)加強經費和政策保障。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予以安排。各相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部委對我省試點工作政策、資金、技術上的支持,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調查與修復等相關項目時,優先考慮試點工作需要,并予以傾斜,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
四、其他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步驟安排如下:2016年12月底前,成立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研究部署試點工作任務。制定出臺有關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框架。2017年1月至10月,通過案例實踐。2017年11月至12月,總結試點工作,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制度,評估試點工作,上報工作報告。
另外,在開展試點時,應綜合考慮駐湘部隊實際需求:一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過程中,應建立軍地協調機制,涉及部隊的,及時通報有關情況;二是涉及部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由省軍區牽頭,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軍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
附件:1.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分類及主管部門職責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