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督檢查管理規定的通知
豫環文〔2013〕140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境保護局:
為加強輻射安全監管,消除輻射安全隱患,確保我省輻射環境安全,根據我省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督檢查中的實際情況,我廳對2010年下發的《河南省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督檢查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2013年7月2日
河南省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監督管理,規范輻射安全行政行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能,防止輻射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項目運行的輻射安全和防護的監督檢查和輻射項目退役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對本轄區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監督檢查應遵循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分級負責” 的原則。由省環保廳直接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及項目審批的單位,省環保廳及省輻射安全技術中心是輻射安全防護監督檢查的主體,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保局配合檢查;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保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及項目審批的單位,由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保局負責監督檢查,省環保廳組織抽查和督察。
第四條 省環保廳的職責:
1. 負責對全省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2. 規劃、協調和督查全省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管工作。
3. 負責其審批的輻射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和竣工驗收期間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負責對跨省使用放射源的安全與防護進行監督檢查。
4. 負責組織對其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延續前的現場監督檢查。
5. 負責對影響重大的項目或省輻射環境安全技術中心、省轄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環保局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單位組織現場監督檢查。
6. 負責調查和處理輻射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7. 負責環境保護部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輻射環境安全技術中心職責:
1. 負責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銷售、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和環保部委托由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使用醫用Ⅰ類放射源輻射工作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
2. 負責省環境保護廳要求整改的輻射項目實施情況的督查。
3. 參與對省轄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環保局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的指導。
4. 參與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的輻射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和竣工驗收期間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跨省使用放射源的安全與防護監督檢查和對省環保廳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延續前的現場監督檢查。
5. 協助省環境保護廳調查和處理輻射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6. 承擔環境保護部及省環境保護廳委托的其他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保局職責:
1. 負責其審批的輻射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和竣工驗收期間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
2. 負責其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許可證的頒發、延續前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本轄區輻射工作單位跨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使用放射源的安全與防護進行監督檢查。
3. 負責轄區內銷售、使用Ⅳ、Ⅴ類放射源,生產、銷售、使用Ⅱ、Ⅲ類射線裝置和使用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場所的日常監督檢查。
4. 負責轄區內金屬冶煉企業放射性監測的監督檢查。
5. 負責調查和處理輻射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6. 參與省環境保護廳、省輻射安全技術中心對本轄區內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跨省使用放射源的安全與防護監督檢查。
7. 承辦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監督檢查任務。
第七條 縣(市、區)環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上級環保部門賦予的任務,對轄區內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對各類輻射工作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每年應不少于1次。對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狀況相對較差的單位視情況增加檢查頻次;對存在輻射安全隱患較大或問題較多的單位,進行后督察。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主動向被檢查單位出示監督檢查證件。監督檢查人員應告知被檢查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監督檢查的依據和事項,以及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須攜帶監測儀器和取證設備,按照環境保護部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督檢查技術程序進行現場檢查,認真填寫現場監督檢查表,指明存在問題和整改要求,明確完成時限,并由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簽字;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需要采集檢驗樣品的,應由專業人員按相關標準要求的方法取樣,并填寫抽驗單,所抽驗的樣品應標明編號封存,及時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二條 各級環保部門在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督檢查中發現輻射工作單位有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處理。
第十三條 下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將監督檢查情況按時報告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的形式有:專題報告、年度報告。
1. 專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一些普遍性的涉及輻射安全和防護的重大問題,上級部門交辦的監督檢查任務,以及輻射安全與防護專項行動實施情況要形成專題報告上報上一級環保部門(正式文件及電子版)。
2. 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主要將本年度開展的監督情況匯總,內容包括輻射工作單位數量、放射源數量和類別、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監督檢查與整改落實及處罰情況等。于每年2月1日前報上一級環保部門(正式文件及電子版)。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后,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相關資料及時錄入《國家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監管系統》和整理裝訂,歸檔備查。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被檢查單位的情況。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廉政準則有關規定,不得收受被檢查單位的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不得參加被檢查單位邀請的各類娛樂活動。
第十七條 對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者,給予批評與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者,依法送交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頒發的《河南省輻射安全與防護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豫環〔2010〕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