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促進民間融資機構規范發展的意見
湘政辦發〔2017〕1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發揮民間資本扶持實體經濟、推進普惠金融的積極作用,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促進全省民間融資機構規范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 支持民間資本依法合規設立民間融資機構,引導民間資本支持實體經濟,支持民間融資機構在規范經營的前提下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市場運作 民間融資機構業務開展堅持市場化運作,突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依法依規、審慎經營原則。
防范風險 加強對民間融資機構的動態監測和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民間融資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間融資風險。
二、民間融資機構的設立
本意見所指民間融資機構是指從事民間資本管理和民間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機構,國家和省另行制定了專門規定的融資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除外。
(一)民間資本管理機構的設立。
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是指在一定地域內設立并經營,針對當地實體經濟項目開展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短期財務性投資及面對特定對象開展受托資產管理(對委托資產進行受托管理,對企業進行資產重組、轉讓、收購、兼并以及資產托管提供策劃與咨詢)等業務的公司或合伙制企業。設立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主發起人應是企業法人、社會組織或自然人,無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無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等行為。主發起人屬企業法人或社會組織的,其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主發起人屬自然人的,其出資額不得超過經評估認定后個人權屬無爭議資產(不含抵押、擔保類資產)的50%。
2.擬任高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有不少于3年及以上的金融行業(含銀行、證券、保險、基金、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下同)從業經歷。
3.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為實收貨幣資本且一次性足額繳納。全體股東出資嚴格限定為自有合法資金,其中主發起人及利益關聯人出資占注冊資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0%,其他單個發起股東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10%。
4.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其他必要設施。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審制度及風險預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全體股東必須出具自愿承擔公司風險責任的承諾書。
(二)民間融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
民間融資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融資中介機構")是在一定地域內設立并經營,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換、資信評估、借貸撮合等服務的信息中介平臺。設立融資中介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主發起人應是企業法人、社會組織或自然人;無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主發起人屬企業法人或社會組織的,其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主發起人屬自然人的,其出資額不得超過經評估認定后個人權屬無爭議資產(不含抵押、擔保類資產)的50%。
2.擬任高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有擔任職務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有不少于3年及以上的金融行業從業經歷。
3.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為實收貨幣資本且一次性足額繳納。全體股東出資嚴格限定為自有合法資金,其中,主發起人及利益關聯人出資占注冊資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0%,其他單個發起人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10%。
4.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審制度及風險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全體股東必須出具依法規范經營且自愿承擔公司風險責任的承諾書。
三、民間融資機構的登記備案
民間融資機構申請設立前,應在工商部門進行名稱預核準后,將籌建方案、章程或協議書、主要管理制度、股東及主發起人基本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依規定程序報擬注冊所在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審核。在縣市區工商部門注冊的,由縣市區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審核,再報市州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審查同意;在市州工商部門注冊的,由市州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審核,再報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審查同意;在省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由機構總部所在地市州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審核,再報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審查同意。工商部門根據以上規定憑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辦理民間融資機構注冊登記。
民間融資機構開設分支機構和經營網點,需按照新設機構注冊程序辦理備案。
民間融資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審核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民間融資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在依法進行清算后,由備案審核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撤銷其備案并予公告。
在條件具備時,民間融資機構可以采取網絡電子數據申報的形式進行備案,省內各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數據對接共享工作。
四、民間融資機構的經營
(一)民間資本管理機構的經營。
1.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應在當地選擇且限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基本結算賬戶和受托資金管理專戶,所有涉及投融資項目及受托資金往來應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結算。自有資金項目投資等活動通過設在該銀行的基本賬戶結算;面對特定對象的受托資產管理的資金通過專戶進行存管,與自有資金隔離。開戶銀行應主動加強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資金支付結算及資金流向的監督管理,并及時向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及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資金異動情況。
2.民間資本管理機構股權投資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民間資本管理機構不得從事股票、期貨、黃金及金融衍生產品等交易(由于股權投資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持有期限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3.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注冊且正常持續經營滿兩年后,經備案審查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向股東借款、引進優質股東、定向私募的方式融資,融資額度根據信用評級等級確定。信用等級在A級以下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信用評級達到A級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連續2年以上(含2年)信用評級達到AA級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倍。
4.民間資本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資和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募資。經批準開展定向私募融資,融資應針對特定項目進行,募集資金應專項使用,不得與公司注冊資本金和其他形式依法依規融入資金混用。定向私募投資人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抗風險能力,投資資金必須為自有合法資金,對資金來源的合法性要出具書面承諾,嚴禁資金集合、信托理財計劃等"一帶多"類型的出資。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應對定向私募資金進行必要的合規性審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審查結果報備案審核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備案。
5.民間資本管理機構不得向股東和關聯方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投資或擔保。
6.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應預留風險準備金,以應對各類風險。民間資本管理機構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確保信息披露充分、及時和真實準確,不得隱瞞不報,不得采取長期掛賬等形式掩蓋不良資產。
(二)融資中介機構的經營。
1.融資中介機構按照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開展業務,資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為規定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內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資金出借方應具備與出借資金規模相對應的抗風險能力,體現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2.融資中介機構應當嚴格實行自有資金與出借人、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在當地選擇且限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自有資金和出借人、借款人資金往來結算的獨立存管機構。委托實行第三方獨立存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主動加強對資金支付結算、資金流向的監測與管理并及時向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及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資金異動情況。
3.融資中介機構應專設法律審核崗位,聘請專業人員擔負合法合規性審查職責,同時應聘請專業風險管理人員,對推薦項目真實性、資金使用安全性進行風險判斷,及時準確向資金出借人進行風險提示,加強信息發布與各類風險管理。嚴禁融資中介機構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接收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
4.同一自然人在同一融資中介機構的借款額度不得超過5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它組織在同一融資中介機構的借款額度不得超過500萬元。借入方在同一融資中介機構的借貸交易尚未結清時,不得再次借入資金。
5.融資中介機構應根據資金交易情況,分項目對融資信息(含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基本情況實行臺帳管理,確保資金交易及借款人還本付息情況得以清晰、完整、真實反映。
6.融資中介機構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發布虛假融資項目或將單一項目進行拆分融資;不得為超出法律規定利率的借貸行為提供中介服務;不得自融自擔或利用借入、出借雙方資金建立自營資金池,為融資項目提供保本付息及擔保兜底等承諾;不得采取營銷誤導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民間投融資當事人利益;不得通過任何形式及渠道對涉及的融資項目作公開宣傳;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7.融資中介機構應依法保護融資雙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對有權機構之外的個人或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8.融資中介機構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確保各類信息披露充分及時和真實準確,定期以公告形式向投資人、資金出借人披露年度報告、依法依規經營等有關情況,并每季度向相應層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公司運行情況和重要信息,重大事項必須第一時間報告。
五、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省政府金融辦牽頭做好全省民間融資機構規范發展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全省統一的民間融資機構備案辦法、分類評級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重大事項定期報告制度,建立分類監管機制,指導建立民間融資機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民間融資機構的管理,注重風險防控,切實承擔起民間融資機構風險防范與化解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統籌協調、分工負責、依法管理、注重實效的工作機制,督促相關部門加強協調溝通,推動本行政區域民間融資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一)市州、縣市區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省政府金融辦指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民間融資機構進行日常監管,掌握民間融資機構公司治理、業務管理、資金來源、資金投向、融資額度及涉及人數、資本凈額、資本充足率、風險準備、資產質量、投資收益和內部控制等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指標,加大跟蹤監測和風險排查力度,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制定風險防范和處置預案,按照地方政府部署安排及時處置風險事件。
工商部門負責對虛假違法融資廣告進行查處,并配合相關部門查處民間融資機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民間融資機構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偵辦,會同信訪、維穩、綜治等部門共同做好屬地穩控工作。
人民銀行負責對民間融資機構賬戶開設、支付結算的管理;人民銀行及銀監部門協助當地政府及公安機關做好涉嫌非法集資企業資金、資產追繳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資金獨立存管、資金流向監測及資金異動情況按時報送等要求。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按照"穿透"原則在各自行業領域內協助當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民間融資機構管理。
(二)各級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受理舉報、風險警示、約談、責令整改等方式,對民間融資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風險隱患較大的機構或企業開展獨立審計評估,掌握風險情況并提出處置建議。民間融資機構應配合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開展的檢查監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拒絕。
(三)民間融資機構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金融監管、工商、公安等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視情節輕重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當事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說明并提供材料;
2.查閱、復制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及相關資料;
3.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依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記保存;
4.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經營、可能釀成社會公眾風險的民間融資機構,由監管部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辦,依法嚴厲打擊并追究機構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5.有權機關依法依規按程序及時追繳、凍結相關資金、資產,控制事態發展并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6.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意見所稱"不少于、不高于、不低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本意見發布前設立的民間融資機構,在全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后12個月內,依本意見規定由具有相應備案審核權限的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并責令限期整改,同時依照新設機構標準堅持"從嚴審核、成熟一家、備案一家",重新予以登記備案;在規定期限內未達整改要求的,一律不予備案審核并由該機構總部所在地或注冊所在地具有監管權限的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工商部門責令其停辦業務并逐步退出市場。利用互聯網技術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登記和咨詢服務的融資中介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