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建立"一單四制"制度推動重大事故
隱患治理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7〕3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問題(以下統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一單四制"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一單四制"制度,是指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或上級交辦、群眾舉報、媒體曝光、其他部門移送、下級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經研究認定,形成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并對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任務實行交辦制、臺賬制、銷號制、通報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務不落實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銷號,并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予以通報。
(一)按照分級、屬地和"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分行業領域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并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任務實行交辦制、臺賬制、銷號制、通報制管理。
(二)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則,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排查和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明確治理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和責任人員,確保重大事故隱患及時治理到位。
(三)按照動態管理和閉環管理的原則,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動態監管,對完成整改任務的及時組織核查驗收和銷號,對新增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進行確認和交辦督辦。
二、具體內容
(一)形成重大事故隱患清單??h級以上交通運輸(運管、水運、交通質監、公路、高速公路)、公安(治安、消防、交警)、住房城鄉建設、經信、國土資源、安監、質監、煤炭、煤監、水利、能源監管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季度排查梳理本行業(領域)的各類重大事故隱患,經研究認定后,形成重大事故隱患清單(見附件1),逐一明確隱患治理責任單位、交辦單位、協調督辦單位和完成時限,并根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銷號情況,及時更新重大事故隱患清單。鄉鎮發現轄區內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加強監控和整改的同時,及時向縣級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屬于生產經營單位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為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已破產或已滅失企業遺留的,以及區域性的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為隱患治理責任單位。
重大事故隱患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等,結合實際確定??h級、市級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形成后應逐級上報行業主管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同時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匯總;市州安委辦和省級部門匯總后應按規定報省安委辦。
(二)交辦制。對經研究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其治理難度和危害程度確定交辦單位和協調督辦單位后,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別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見附件2)。需要上級有關部門或安委辦協調督辦的,及時提請上級有關部門或安委辦予以協調和督辦。需依法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采取強制措施的,交辦單位還應及時依法依規下達執法文書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1.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治理的,由負責其日常監管的部門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并負責做好核查驗收和銷號工作。
2.需要省級或市級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治理的,分別由省級或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并負責做好指導協調和核查銷號工作。下一級對口職能部門負責隱患治理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報省級或市級有關部門核查和銷號。
3.需要縣級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治理的,由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并負責做好指導協調、核查驗收和銷號工作。
4.跨區域、跨行業(領域),需兩個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相互協調、共同負責治理的,報上一級或同級安委辦研究確定后,由上一級或同級安委辦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協調、核查驗收和銷號工作。
5.對特別嚴重、特別緊急,可能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或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省級或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直接向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發函交辦,并會同下級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協調、核查驗收和銷號工作。
(三)臺賬制。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交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進行定期調度和記錄,逐一建立管理臺賬(見附件3),并根據要求定期向同級安委辦報送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進展情況。各級安委辦匯總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分級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總臺賬,一季度一調度,一季度一更新,對其中久拖未治或未按規定期限治理到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商有關部門后,由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省安委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掛牌督辦。
(四)銷號制。重大事故隱患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由隱患治理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向交辦單位提出銷號申請(見附件4)。交辦單位應及時組織核查或通知下一級對口職能部門組織驗收;核查或驗收合格的,予以銷號,并逐級上報備案、核銷整治任務;核查或驗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隱患治理責任單位要向交辦單位作出書面說明,有關治理任務繼續掛賬,直至銷號。
對無故拖延或拒不治理的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相關交辦單位要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采集范圍,并依法依程序采取責令停產停業、暫扣設備設施、停止電力和火工品供應等強制措施,直至隱患排除;采取停產停業等強制措施可能嚴重影響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由交辦單位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因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釀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通報制。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銷號的情況定期進行調度和通報。各級安委辦對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貫徹落實"一單四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對本級安委會成員單位、下一級安委辦銷號情況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積極發揮指導與協調督辦作用、有力促進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落實、報告不及時、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各級安委辦將各部門貫徹落實"一單四制"的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考核內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是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重要內容。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工作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健全與"一單四制"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重大事故隱患清單要準確具體、責任清晰、任務明確;治理進展管理臺賬要逐項記錄、定期更新、動態監管。要加強清單和臺賬的信息化管理和分析研判,為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突出問題提供參考。對申請銷號的,交辦單位要通過現場檢查、資料查證、電話查訪等方式嚴格進行核查。對已上報銷號的,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組織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繼續掛賬,并嚴肅追究交辦單位的責任。
(三)加強指導和協調。對交辦的治理任務,各級各相關部門要督促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加大隱患治理和防控的力度。同時,要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需要當地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配合完成的治理任務,要積極主動做好溝通和協調工作,有力促進重大隱患的治理。
(四)加強跟蹤督辦。對交辦任務的治理進展情況,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明確機構和專人進行跟蹤調度,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并據實錄入重大隱患治理管理臺賬。對工作推諉或慵懶懈怠的,要及時督促提醒;對弄虛作假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嚴肅問責追究。對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排查、報告和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對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責,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未納入"一單四制"管理、未得到及時有效治理而引發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參照以上規定,建立并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一單四制"制度,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取得實效。
附件:1. 重大事故隱患清單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