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
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7〕4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及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2]13號)、《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政協湖南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有關機關、組織,中央在湘單位以及市州人民政府均有承辦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責任。
第三條 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是履行憲法和法律的具體體現,是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是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重要途徑。各承辦單位要不斷增強法治意識、民主意識和公仆意識,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第二章 辦理原則
第四條 依法辦理原則。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必須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五條 實事求是原則。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研究、處理和答復。對建議和提案提出的問題,凡是應該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要集中力量盡快解決;因條件所限短時期內不能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因現行法律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能解決的,要向代表或提案者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第六條 注重實效原則。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要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承辦單位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決事關全局,事關經濟社會發展,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多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七條 交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省人民政府辦理的建議和省政協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交省人民政府辦理的提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過"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平臺軟件系統"交承辦單位辦理。
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在交辦時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省政協提案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分別辦理的,在交辦時明確分別辦理單位。
第八條 調整。承辦單位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平臺軟件系統"申請退回,并說明情況,提出調整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省政協提案委員會重新確定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交其他單位,調整期限過后,不再進行調整。
第九條 承辦。承辦單位辦公室負責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綜合管理,收到建議和提案后要認真清點、登記、核對,及時呈報單位領導,召開交辦會議,將建議和提案落實到具體經辦處室和經辦人員。
第十條 聯系溝通。承辦單位應當利用電話、電子郵件、微博微信、寄送資料等方式,加強與代表和提案者的聯系,可采取協商座談、現場辦理、登門走訪、專題調研等"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邀請代表和提案者參與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辦理。
各民主黨派省委、各人民團體、各界別、省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集體提案,應當實行見面協商辦理。
第十一條 審核。對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答復意見必須經辦公室和單位負責人審核把關。由經辦處室起草,處室負責人初審,辦公室核稿,單位負責人審定簽發。重點審核該解決的問題是否已解決,答復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格式是否規范,文字表述是否精準。
第十二條 答復。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由主辦單位或提案分辦單位答復代表和提案者。主辦單位答復時,應當綜合會辦單位意見,并明確注明會辦單位。答復意見要開門見山,做到文字精煉、用語規范、邏輯清晰、內容實在。
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代表和提案者;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提案辦理和答復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會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供對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書面會辦意見。情況特殊、會辦單位在規定時限內難以向主辦單位提供省政協提案書面意見的,經省政協提案委同意,可適當延期,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答復意見應使用單位公函紙,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編制文號,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經辦人員姓名、聯系電話。答復意見首頁右上角應注明辦復結果類別、是否公開。建議和提案辦復結果類別分別為:"A"類,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在本年度內能夠解決的,或針對所提問題已有相關規定,承辦單位明確說明了有關情況的;"B"類,所提問題從交辦之日起三年內能夠基本解決,承辦單位已經制定解決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計劃,并明確答復辦理時限的;"C"類,所提問題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從交辦之日起三年內難以解決的,或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
對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應當分別答復每位代表。對省政協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將答復意見寄送第一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提案,將答復意見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提出的提案,將答復意見寄送召集人。內容相同的建議或提案,應分別行文答復。答復意見除主送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外,還要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或省政協提案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有會辦單位參與辦理的,主辦單位應同時將答復意見抄送會辦單位。
承辦單位應及時將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的辦理意見加載到"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平臺軟件系統"。
第十三條 公開。對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及其答復意見經審查可以公開的應依法向社會公開。需要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見的,應做好征求意見工作。
承辦單位按照"誰辦理、誰答復、誰公開"的原則,通過政府網站、微博微信、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在答復代表和提案者后一個月內公開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及其答復意見。
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及其答復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承辦單位應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落實。對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答復時承諾的事項要兌現,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事項要跟蹤落實,已經解決或者確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代表和提案者。
第十五條 總結。承辦單位應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省政府辦公廳報送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總結,內容包括辦理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上年度B類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今后改進工作的意見等。
省政府辦公廳在每年辦理工作結束后,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建議辦理情況,向省政協常委會議通報提案辦理情況。
第四章 辦理制度
第十六條 目標管理制度。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做到領導重視、責任明確、制度健全、程序規范、保證質量、注重實效。辦理工作列入承辦單位績效考核范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每年通報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檢查督辦制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辦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催辦、督辦、檢查、考核,可采用電話聯系,下發催辦、督辦通知書,編發通報,登門檢查等形式,全面、準確地掌握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情況。承辦單位應建立健全檢查督辦制度,確保按時完成辦理任務。
第十八條 重點辦理制度。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點處理建議、省政府領導領辦建議和提案、省政協重點提案的辦理工作,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辦理。在辦好每件建議和提案的基礎上,承辦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研究確定本單位重點辦理的建議和提案,采取有效措施辦出成效。
第十九條 征求意見制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印制《辦理建議提案征求意見表》,由承辦單位隨答復意見寄送代表和提案者,了解代表和提案者對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意見。
第二十條 重新辦理制度。代表和提案者對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表示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重新辦理,并在收到反饋意見后一個月內再次答復。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將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一名負責人分管負責。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及時督促檢查本單位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負責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工作隊伍。要建立健全辦理工作網絡,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培訓,提高辦理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加強對承辦單位辦理工作的指導,提高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和市州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規定制定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