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湖南省水利財政
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7〕4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湖南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辦法(試行)
省財政廳 省水利廳
(2017年7月22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精神,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意見》(湘發〔2015〕6號)及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劃分全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總體要求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對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要求,通過明晰水利事權,優化支出結構,調整改革省及省以下政府間水利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統一、規范、透明的水利投入省級財政支出責任和獎補政策,確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良性運行。
二、基本原則
以水利基本公共服務受益范圍、現行投入政策和現行財政"省直管縣"管理體制為基礎,兼顧政府職責劃分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強省、市、縣財力統籌,激勵市州、縣市區政府主動作為,促進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實現責、權、利相協調。
(一)權責對等。根據水利基本公共服務建設與管理性質、規模與受益范圍、構成要素、實施環節以及復雜程度等,合理劃分水利財政事權,適度加強省級事權和支出責任,合理界定省級及市州、縣市區的事權和支出責任。
(二)分類分檔。根據水利財政事權分類、貧困縣劃分和省級財政保障能力,支出責任實行分類、分檔、按比例承擔,或給予適當獎補方式承擔。對全省51個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給予傾斜支持,對長株潭地區(貧困縣除外)適當加大市、縣財政支出責任。
(三)公開透明。根據事權分類,明確相對應支出責任。按程序公開水利財政事權設置的原則、范圍、責任和相對應支出比例。
(四)動態調整。保持水利投入政策的連續性,與國家和省現行投入政策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平穩銜接、動態調整。重點工程等在建項目仍按既定政策執行。對需調整、新增以及尚未明確劃分的水利財政事權,將根據客觀條件變化進行研究劃分與動態調整。
三、水利財政事權分類
水利財政事權是指一級政府運用財政資金提供水利基本公共服務的任務和職責,以現行水利財政事權劃分為基礎,明確水利領域中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工程維修養護、水資源管理等涉水公共事務的支出責任。本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將水利財政事權劃分為省級事權、省市縣共同事權、市縣事權三類:
(一)省級事權。將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澇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擴建、維修養護及省級涉水事務管理確定為省級事權。主要包括長江干流(湖南段)河控工程和崩岸治理、國家級蓄滯洪區分蓄洪工程、洞庭湖治理、大江大河水文監測建設等中央投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省本級承擔的水利工程、水文水資源、河道湖泊堤防管理等涉水事務管理;省本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科學研究、職業教育培訓等行業能力建設和省本級管理的工程設施維修養護。
(二)省市縣共同事權。將在區域層面上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澇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擴建、維修養護及跨市州涉水事務管理確定為省市縣共同事權。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庫水閘泵站、大型灌區干渠支渠、三級及以上非城市堤防加固、中型灌區干渠、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水資源、水土保持、山洪預警等項目建設;跨市縣的上述項目大型工程維護;省級主導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
(三)市縣事權。將在一個市縣范圍內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澇、水生態等工程的新建、改擴建、維修養護及本區域涉水事務管理確定為市縣事權。主要包括農村安全飲水、小型農田水利、湘資沅澧"四水"干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溝渠疏浚、農村河道整治、小型水庫水閘泵站、防汛抗旱、城市水利工程、水能資源、水生態等項目建設及維修養護,本區域的水資源管理、河道湖泊堤防管理等涉水事務管理和基層水管單位行業能力建設等。
四、水利支出責任劃分
水利支出責任是政府履行水利財政事權的支出義務和保障。按照"誰的財政事權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根據我省水利財政事權分類,結合全省"十三五"水利發展規劃和脫貧攻堅規劃,提出水利支出責任劃分與省級財政支出政策。
(一)省級事權支出責任。省級事權由省財政承擔除中央投入以外的全部支出責任。1、中央投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除中央投資外,地方投資部分省財政承擔100%支出。2、省本級承擔的涉水事務管理、行業能力建設和省本級管理維護的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等,省財政承擔100%支出。
(二)省市縣共同事權支出責任。省市縣共同事權由省財政承擔除中央投入以外的部分支出責任,其余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1、有中央投入的項目:省市縣共同事權的項目建設,統籌中央投資后,對地方投資部分,省財政原則上承擔50%支出,其中長株潭地區(不含貧困縣)省財政原則上承擔40%支出;跨市縣的省市縣共同事權的項目大型工程維護,統籌中央投資后,對地方投資部分,省財政原則上承擔40%支出,其中長株潭地區(不含貧困縣)省財政原則上承擔30%支出。
2、省級主導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除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外仍有缺口的,省級財政區分不同項目性質,原則上承擔40%支出,其中大型工程維護承擔30%支出;長株潭地區(不含貧困縣)省財政上述支出原則上分別承擔30%和20%。
對上述省市縣共同事權應由貧困縣承擔部分,由省財政承擔100%支出責任(對提前摘帽銷號的貧困縣,在本辦法試行期內仍按傾斜比例給予支持)。
(三)市縣事權支出責任。市縣事權,除中央投入以外的支出,原則上由市縣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省財政給予適當獎補。對本級政府履行水利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缺口,除部分資本性支出通過地方政府債券、市場融資等方式籌措外,上級政府可給予一般性轉移支付支持。根據水利基本公共服務屬性、事權外溢程度與市縣財力狀況等,省財政對市縣事權中,納入中央和省級相關專項規劃且有投資的項目建設及維修養護,按相關要求予以適當獎補,對貧困縣給予適當傾斜支持。
(四)其他支出責任。1、財政省直管縣的水利財政事權,根據項目受益范圍、構成因素、復雜程度以及財力狀況等,省財政支出責任可按上述比例適當上浮。非財政省直管縣,市州財政應承擔相應支出責任。2、省級水利財政事權如確需委托市縣行使的,由省直相關職能部門報省政府批準后,可委托市縣行使,但支出責任不變。3、省、市州、縣市區各級水利部門事業發展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4、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資金中用于水利的投入,應按照省水利財政事權分類與支出責任劃分的有關原則,明確相對應的省級支出比例與責任,統籌納入省級補助測算范圍。
五、保障措施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落實責任,銳意改革創新,密切協調配合,為順利推進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一)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各級政府應按照水利財政事權劃分的原則,明確相應支出責任。各市州應根據本辦法,加快推進本區域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確市、縣兩級水利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制定相應辦法。
(二)創新模式,加大投入。各級財政應通過加大財政預算,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利用政策貸款、PPP等模式方式,切實加大資金籌集力度,確保本級水利建設管理資金足額到位。同時,要積極推行應由市場或社會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公共服務交由市場主體或社會力量承擔;應由政府提供的水利基本公共服務,優化支出結構,積極向市場主體或社會力量購買,推動水利公共服務承接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三)統籌兼顧,精準扶貧。加強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全省"十三五"精準脫貧規劃的統籌銜接,充分發揮水利財政資金在脫貧攻堅中的重要作用。清理整合與水利財政事權劃分不相匹配的專項轉移支付,增強財力薄弱地區尤其是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自主權,集中力量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六、工作要求
(一)嚴格非稅收入征管。省、市、縣三級財政、水利等部門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非稅收入征管,確保水利建設基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水資源費、河道砂石資源有償使用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足額征收,并及時分成、劃繳、結算。
(二)建立督查考核機制。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組織對全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督促市州、縣市區政府切實履行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
(三)完善調整改革方案。本辦法試行期滿后,根據有關政策調整、改革實施情況及全省市縣財政保障能力分類分檔變化,修改完善。國家有政策的按新的政策調整。
附件:湖南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