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
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7〕4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
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依法履職盡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湖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副職,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省政府駐外辦事處、廳(局)級事業單位的正、副職,部門管理機構的正職等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
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憲法宣誓,有關法律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三、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省長或受省長委托的副省長監誓,由省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受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主持。
四、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宣誓儀式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規范法器。
六、宣誓監誓人、宣誓主持人、宣誓人著裝應當整潔、得體,配發制式服裝的人員應當穿著制式服裝。
七、宣誓儀式一般采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省人民政府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采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在宣誓人中確定一名領誓人。領誓人站立于憲法宣誓法臺前,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后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站立于憲法宣誓法臺前,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八、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其他職務或者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憲法宣誓。
九、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人員范圍由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由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受主要負責同志委托的負責同志監誓,宣誓組織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具體組織。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各部門分別組織。
十一、宣誓儀式公開進行。
十二、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