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
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7〕6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工作方案
為深入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建立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全面保護濕地,強化濕地利用管控,推進退化濕地修復,提升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增強"一湖三山四水"生態屏障的服務功能,助推湖南由綠色大省向生態強省轉變,為建設富饒美麗幸福新湖南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確保全省濕地面積不減少,科學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將全省所有濕地納入保護范圍,重點加強國際重要濕地、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以及自然濕地的保護與修復,并按濕地類型、面積及重要性差異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等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堅持分類施策、科技支撐。針對不同類型濕地存在的問題,結合區域生態經濟發展需求,依托科技力量,科學論證,因地制宜提出保護與修復技術路線,對癥施策。堅持注重成效、嚴格考核。將濕地保護修復成效納入對全省各級政府領導干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
(三)總體目標。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濕地面積不低于1530萬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于1200萬畝,修復濕地面積100萬畝,全省濕地保護率穩定在72%以上,濕地占補平衡率達到100%。建立和完善濕地保護修復相關制度體系,實施濕地分級分類動態管理,構建濕地監測評價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二、建立健全濕地分級管理體系
(四)建立濕地分級體系。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及國家有關規定,將全省濕地劃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省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明確相關管理規則和程序,發布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并及時更新全省濕地名錄。(省林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五)探索開展濕地管理事權劃分改革。堅持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探索開展濕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州、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省財政廳、省林業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六)完善濕地保護修復管理體系。對生物多樣性豐富、生態區位重要的濕地,要積極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保護小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加快濕地保護體系建設。重點建設一批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夯實保護基礎。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探索建立濕地保護公益崗位,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管護聯動網絡,創新濕地保護管理形式。(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七)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根據全面保護原則,將全省濕地納入管控范圍,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市州、縣市區,確定濕地面積管控目標。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范圍,明確濕地名錄。納入名錄的濕地要落實到具體地塊,明晰"四至邊界",全部建檔立冊,上圖入庫。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嚴格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增補濕地納入全省濕地名錄管理,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制定我省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從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的水量、水質、土壤、野生動植物等方面完善評價指標體系,確保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及其生物多樣性得到逐步提升,濕地重要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不減少。到2020年,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92%以上,長江、珠江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分別達到93.2%以上和100%,湘江、資水、沅水、澧水干支流及洞庭湖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90%。(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濕地修復任務完成情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省林業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
(十)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干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污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游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因重點建設等原因需要開墾或者占用濕地的,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省林業廳、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規范濕地用途管理。根據濕地生態系統承載力,合理設立濕地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進一步加強對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挖砂、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涉外科學考察等活動的管理。(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各級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對濕地保護和利用進行監督管理,逐步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對濕地資源破壞嚴重的地區或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對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林業部門要會同環保等部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90號)要求開展濕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逐步推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效率。(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建立退化濕地修復制度
(十三)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實施濕地恢復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因歷史原因、自然災害、公共利益原因受損、經科學論證確需修復的濕地,由轄區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多措并舉增加濕地面積。在確保糧食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實施退垸還湖(河)、退耕還濕、退林還濕,逐步減少洞庭湖人工種植蘆葦及楊樹面積,恢復原有植被,增加濕地面積。在生態補償、生態移民、用地等方面為退垸還湖(河)、退耕還濕提供政策支持。(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構筑"一湖四水"生態綠環。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在"一湖四水"沿岸沿線,通過實施退耕還濕、還林工程,開展濕地生態恢復,營造濕地--森林復合生態系統,逐步建設環繞湘、資、沅、澧及洞庭湖的生態綠環,發揮濕地、森林生態系統污水凈化功能,減少農業面源污染。(省林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保護修復工程規劃。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及周邊環境進行修復和綜合整治,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通過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植被恢復、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恢復、拆除圍網、生態移民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復提升其生態服務功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省林業廳、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完善生態用水協調機制。水資源利用要與濕地保護緊密結合,科學合理完善壩、庫水資源調度方案,統籌協調"一湖四水"水資源平衡,在發揮水庫(壩)防洪、抗旱、發電、灌溉等作用的同時,充分考慮區域內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用水需求。(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強化濕地修復成效監督。根據國家有關濕地修復績效評價標準,組織開展全省范圍內的濕地修復(包括占補濕地)工程的績效評價。濕地修復工程竣工評估和后評估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立濕地修復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修復方案、修復成效,接受公眾監督。(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
(十九)明確濕地監測評價主體。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監測與評價,制定全省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重要濕地評價、退化濕地評估等規程或標準,組織實施全省濕地資源調查,調查周期與國家組織的相關調查同步。加強部門間濕地監測評價協調工作,統籌解決調查監測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省林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完善濕地監測網絡。建立全省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網絡,提高監測自動化、信息化水平。優化濕地監測站點布局,避免重復建設。健全濕地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全省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利用監測評價成果,加強生態風險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征惡化。(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完善監測信息發布應用機制。建立全省統一的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發布制度,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和渠道。省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濕地監測評價信息。運用全省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濕地保護責任情況提供科學依據和數據支撐。建立全省范圍的監測評價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省林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保障機制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科學決策,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形成支持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合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濕地保護修復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本地區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各地要組織制定本地區濕地保護修復工作方案。(省林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加快法制建設。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適時推動修訂《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加快推進濕地自然保護區及濕地公園的 "一區(園)一法"建設。(省林業廳、省政府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濕地保護修復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積極運用財政獎補、財政貼息等政策,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長效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濕地保護修復、濕地公園建設。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率先在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省級重要濕地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省發改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完善科技支撐體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濕地保護和修復領域科學研究,在濕地修復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建立國內外交流機制,擴大合作領域,及時掌握國內外最新學術動態,把最新科研成果應用于濕地保護修復實踐中。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省林業廳、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加強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傳統及新興媒體,結合世界濕地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世界水日、世界環境日、地球日、愛鳥周等專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濕地保護的重大意義、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參與濕地保護修復的意識,努力形成全社會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推介各地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的典型經驗、成功模式和先進人物。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樹立濕地保護意識。建立覆蓋全省的濕地保護志愿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省林業廳、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