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確認工作的通知
豫環文〔2015〕12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局:
為規范全省社會檢測機構的環境監測行為,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精神以及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豫政〔2014〕96號)將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納入行政確認的要求,現將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確認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內從事環境監測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通過河南省計量認證的非環保系統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社會檢測機構”),均可向河南省環保廳申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確認,納入河南省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能力確認名錄,并在省環保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社會檢測機構在河南省境內必須具備與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經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認證的分析實驗室、滿足監測工作需要經檢定(校準)合格的監測分析儀器設備、持有合格上崗證的監測分析人員和保證其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質量管理體系。若檢測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實驗室資質發生變化的,或實驗室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滿,經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審查后延續資質的,須重新確認。
三、社會檢測機構自愿向省環保廳提出確認申請,提交《申請書》(見附件1)、批準成立機構文件(復印件)、機構基本情況介紹、計量認證證書及其附表(復印件)、環境監測管理制度和典型環境監測報告等資料(一式二份)。
四、鼓勵社會檢測機構在河南省境內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鑒別等環境監測活動。經當地環保部門或其所屬機構的委托,也可開展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等專項環境監測任務(不包括輻射類監測)。
五、省環保廳對社會檢測機構所從事的環境監測業務能力實行確認。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社會檢測機構,組織專家開展核查。對通過核查的,頒發《河南省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確認證書》(見附件2),納入河南省社會檢測機構確認名錄。
六、委托環境監測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應委托省環保廳網站公布的社會檢測機構,承擔服務性的環境監測業務,并依照合同督促社會檢測機構提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披露環境監測信息。
七、社會檢測機構應在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認證的環境監測范圍內,接受業務委托并開展環境監測,環境監測合同執行原則上不得轉包第三方。在開展環境監測活動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河南省的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環境監測方案、方法、采樣、分析、報告編制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加強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培訓,建立健全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體系,保證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對出具的環境監測結果負責。
八、社會檢測機構在簽訂委托合同和完成環境監測任務后應及時向委托方所在地的省轄市、直管縣(市)環保部門,分別報送委托合同書和質控報告(見附件3)。未經委托方許可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其監測數據。社會檢測機構應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省環保廳上報其半年開展業務情況表(見附件4),每年1月10日前上報上一年度環境監測業務開展情況報告。
九、各省轄市、直管縣(市)環保部門負責轄區社會檢測機構從事監測活動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對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的質量監督抽查。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向省環保廳上報本轄區社會檢測機構業務開展和評價情況報告。未經省環保廳確認的社會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結果,在各級環保部門的環境管理活動中不予認可。
十、省環保廳建立社會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檔案。每年不定期對社會檢測機構的管理、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抽查,通報抽查結果。根據社會檢測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省轄市、直管縣(市)環保部門的日常管理與評價報告,以及省環保廳不定期抽查情況,形成年度考核意見。逐步探索將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情況納入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參與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十一、省、省轄市、直管縣(市)環保部門在監管中,發現社會檢測機構存在超越認定業務范圍開展環境監測服務或質量保證措施不落實、信息報送不及時的,要給予通報,其環境監測結果不予認可;發現社會檢測機構拒絕接受環保部門監管、環境監測活動不符合監測規范、環境監測結果有誤等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或技術規范行為的,省環保廳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接受環境監測委托。社會檢測機構存在弄虛作假、偽造篡改環境監測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承擔責任,同時,省環保廳將其列入“黑名單”管理,“黑名單”管理期間不得接受環境監測委托。發現社會檢測機構拒不糾正違法行為,將從省環保廳確認名錄中除名,同時抄送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聯系電話:0371-66309171
聯 系 人:王小飛
聯系信箱:hnhbjcc@163.com
附件:【點擊下載】
1. 河南省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確認申請書
2. 河南省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確認證書
3. 社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表
4. 社會檢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業務情況表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