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8〕2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省現場指揮部
3.監測預警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3.2 預警預防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行動
4.3 響應措施
4.4 信息發布
4.5 響應調整及終止
5. 善后處置
5.1 安置、補償與理賠
5.2 事件調查
5.3 評估與報告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物資和資金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責任追究
7.3 監督檢查
8.附則
8.1 預案解釋、管理與更新
8.2 預案實施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指導、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控制、減少、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省外對本省有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管理,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省環保廳廳長擔任副指揮長。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含省水運管理局)、省林業廳、省農業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安監局、省食藥監局、省政府新聞辦、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湖南省總隊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由省環保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
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全省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研究和解決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體制機制;及時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組織調查有關突發環境事件;完成省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2.2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省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完成省環境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環保廳: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調查;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及時提供監測數據,跟蹤環境污染動態情況;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建議并參與應急處置;會同公安部門查處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違法行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省發改委:負責將全省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能源物資應急保障綜合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能源物資應急供應網絡,做好能源物資應急生產、征購、調撥的計劃準備。
省經信委: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電力保障有關協調工作。
省公安廳(含省公安消防總隊):組織協調火災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襲擊事件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負責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負責對現場的火災滅火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
省民政廳: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受害群眾的生活救濟。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以及省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臨時避難場所、現場指揮部場所建設,協調和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供水。
省水利廳:負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流域水資源應急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水位等實時監測、預測信息。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協調公路、水路運管部門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運輸保障,參與交通運輸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船舶、港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污染處置和事件調查處理。
省林業廳:參與林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組織林業資源損害評估。負責對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的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工作。
省農委:參與農業污染源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涉及農業資源破壞情況的評估。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受傷、中毒及放射性損傷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對可能受影響的飲用水水質應急監測工作。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省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并協助調查處理。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影響范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的供給;食品、藥品的質量監督,參與污染處置和事件調查處理。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指導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利用移動氣象站開展加密觀測,提供現場氣象監測預報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通信暢通。
省軍區戰備建設局:協調駐湘部隊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搶險工作。
武警湖南省總隊:組織所屬救援力量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參與救援行動。
2.3 專家組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由相關行業應急專家組成,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環境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
2.4 現場指揮部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3.監測預警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有關單位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省環保廳。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立即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 預警預防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3.2.2 預警信息發布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具體發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預警行動
國家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涉及到本省的,按照國家要求采取相應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及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引發國際影響的省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的省內突發環境事件;
(5)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根據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4.1.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4.1.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1.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1.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響應行動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區域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3 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3.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3.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3.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3.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3.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3.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4 信息發布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根據《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5 響應調整或終止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事發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時調整或終止響應。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響應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清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群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 善后處置
5.1 安置、補償與理賠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受影響群眾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害范圍及程度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恢復的建議。省人民政府鼓勵各類保險機構開展環境保險。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保險機構深入事件發生地開展查勘理賠工作。
5.2 事件調查
按照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監察機構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5.3 評估與報告
響應終止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負責處置的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形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報告。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通信與信息線路維護工作,確保通信聯絡暢通;交通運輸部門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6.2 隊伍保障
省本級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國有骨干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3 技術保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和預警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同時,充分發揮省級環境應急專家庫專家隊伍在突發事件中的技術支撐作用。
6.4 物資和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水平,增強實戰能力。
7.2 責任追究
對應急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監督檢查
省環保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附則
8.1 預案解釋、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并根據有關情況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