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南省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8〕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現場指揮部
3.預防預警
3.1 監測預警體系
3.2 預警預防行動
3.3 信息報告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分級響應
4.3 響應行動
4.4 信息發布
4.5 響應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安置與補償
5.2 事故調查與評估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裝備保障
6.4 技術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責任追究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預案實施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應對火災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全面加強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生事故,確保迅速聯動社會救援力量,整合社會救援資源,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優勢,及時、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災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火災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GA/T 1340—2016)、《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除森林(草原)、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以外的火災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森林(草原)、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火災事故的應對工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分級負責,快速反應、科學應對,整合資源、協同作戰的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省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省公安廳分管副廳長、省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任副指揮長,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省政府新聞辦、省電力公司、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南保監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湖南省總隊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公安消防總隊,由省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省指揮部
負責全省火災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制定總體決策和滅火救援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火場情況變化,提出響應措施,適時調整行動方案和調配滅火救援力量,組織協同作戰;統一調度全省火災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保障資源,必要時直接指揮火災事故現場的滅火救援工作;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報告火災事故及滅火救援情況,統一發布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信息;統一協調駐湘部隊、武警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火災事故滅火救援;負責善后工作。
2.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省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火災事故調查,擬寫火災事故總結評估報告;承擔組建省級滅火救援專家組,并負責統一調度;承辦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公安廳 負責組織、指揮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做好火災現場警戒工作,維護現場秩序,并根據現場應急處置需要,實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
省公安消防總隊 負責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收集、綜合分析全省各類火災事故信息,及時提出預防火災事故和滅火救援建議;開展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加強滅火救援隊伍及裝備、設施建設和業務訓練。
省發改委 負責將全省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協調火災事故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參與組織火災事故處置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省民政廳 負責對因火災事故造成生活臨時困難的家庭,按政策規定給予基本生活救助。
省財政廳 負責協調各級財政部門保障預防火災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經費。
省環保廳 負責組織環境應急監測,研判污染物對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相關處置意見和建議。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負責做好預防火災和滅火救援用水供應保障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 負責提供火災事故的交通運輸保障。
省衛生計生委 負責火災事故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省安監局 依法牽頭對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向國務院安委辦報送火災事故信息。
省政府新聞辦 負責火災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省電力公司 負責提供臨時電源或發電應急車輛,保障現場電力供應。
省氣象局 負責為滅火救援提供有關氣象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 組織、協調省內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滅火救援現場通信暢通。
湖南保監局 組織、指導、協調保險機構進行事故現場勘查,對遇難、受傷人員進行保險理賠工作。
省軍區戰備建設局 負責及時協調駐湘部隊,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武警湖南省總隊 負責組織武警官兵參加滅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火災現場治安秩序。
2.3 專家組
省指揮部設立滅火救援專家組,參與、指導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為省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2.4 現場指揮部
火災事故發生后,按照屬地原則,由事發地縣市區或市州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全面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涉及區域廣、部門多或處置時間長的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根據需要由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下設若干個工作組。
滅火救援組 負責搜集和掌握現場情況,制定處置措施和方案,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滅火救援決策意見,貫徹落實現場指揮部的指示,組織指揮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醫療救護組 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進行醫療救治和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
專家技術組 負責組織相關專家和技術人員,提供現場救援技術支持和救治受傷人員。
現場警戒組 負責現場警戒,維護交通、治安秩序。
宣傳報道組 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適時召開應急救援工作新聞發布會。
后勤保障組 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善后工作組 負責現場受災群眾安置和傷亡人員善后處理工作。
3.預防預警
3.1 監測預警體系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作戰指揮中心(含消防大、中隊通信室)實行專人24小時值班,119接警調度臺通過各種形式受理群眾或單位對火災和其他災害報警,或者根據上級消防部門、當地政府、公安機關的調集指令,及時、科學調派力量趕赴現場處置,全面、準確收集警情信息,實時、有效地輔助決策指揮。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場所和重大節日、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任何單位、個人一旦發現火災和火災隱患,應及時通過各種途徑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3.2 預警預防行動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伍和微型消防站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裝備,確保裝備精良,保障有力。各類專業救援隊伍要加強執勤備戰工作,搞好專業訓練,強化戰備意識,隨時做好“滅大火、搶大險、救大災”的思想和物資準備。各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制訂滅火救援應急預案,經常組織進行實戰演練。
3.3 信息報告
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接到報警后,按照火災分級標準和相關報告要求,及時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信息,按照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報告要求,迅速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火災(火警)按照其場所性質、可控性、嚴重程度、撲救難度和影響范圍,其應急響應分為Ⅰ級(特別重大火災或五級火警)、Ⅱ級(重大火災或四級火警)、Ⅲ級(較大火災或三級火警)、Ⅳ級(一般火災或二級火警)。
4.1.1 特別重大火災或五級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火災;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發生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規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政治和社會影響的火災;
(4)依據《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GA/T 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隊有關規定,界定為燃燒面積大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的火災;
(5)Ⅱ級應急響應不能控制的火災。
4.1.2 重大火災或四級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火災;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發生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規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政治和社會影響的火災;
(4)依據《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GA/T 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隊有關規定,界定為燃燒面積較大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的火災;
(5)Ⅲ級應急響應不能控制的火災。
4.1.3 較大火災或三級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火災;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發生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規模較大,有可能造成較大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影響的火災;
(4)依據《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GA/T 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隊有關規定,界定為燃燒面積小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的火災;
(5)Ⅳ級應急響應不能控制的火災。
4.1.4 一般火災或二級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火災;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3)發生在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規模較小,不會造成大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普通建筑火災;
(4)依據《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GA/T 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隊有關規定,界定為燃燒面積較小的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的火災。
4.2 分級響應
4.2.1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火災或接報五級火警時,省指揮部立即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依靠本省力量難以有效處置時,應及時向國務院請求援助。
4.2.2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火災或接報四級火警時,省指揮部立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立即建立與市州滅火救援指揮部和相關救援隊伍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火災事故進展情況;按規定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組織召開專家組會議,分析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派出工作組或相關救援力量、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督促市州滅火救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3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火災或接報三級火警時,市州或縣市區滅火救援指揮部立即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指揮部報告。省指揮部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做好應急準備,適時響應。
4.2.4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火災或接報二級火警時,縣市區滅火救援指揮部立即啟動Ⅳ級響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對二級火警,市州滅火救援指揮部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做好應急準備,適時響應。
4.3 響應行動
4.3.1 先期處置
發生火災的單位或火災發生地基層組織應立即進行先期處置,控制火災發展態勢,同時報告縣市區或縣市區以上滅火救援指揮部請求增援。
4.3.2 應急處置
各級滅火救援指揮部接到報告后,應迅速根據火災事故性質和火警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成立滅火救援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采取相應的行動方案,積極參與滅火救援。
省指揮部根據滅火救援的需要,將全省劃分為長沙、懷化、衡陽3個滅火救援作戰區域,并根據區域、裝備特點、道路交通和實際情況,實施跨區域滅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調集和指揮。
當火災事故難以控制或轉化為惡劣次生災害,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時,省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或提請國務院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4.4 信息發布
省指揮部會同省政府新聞辦,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火災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4.5 響應結束
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滅火救援指揮部決定應急結束并向社會公布。
5.善后工作
5.1 安置與補償
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傷亡人員按規定及時開展撫恤和理賠工作,對于調集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的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實后,可以向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補償。
5.2 事故調查與評估
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后,由火災發生地公安消防機構依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要求負責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由啟動相關級別應急響應的指揮部組織所有參戰部隊進行戰評總結,認真分析總結戰斗過程中的組織指揮、戰斗部署、戰術運用、力量調度、協同作戰、戰斗保障、戰斗作風和紀律等方面的經驗和教訓。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市州、縣市區實行三級無線、有線和計算機聯網。省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公安網站和互聯網站,實現24小時值班備勤,對火災事故信息實行網絡監控,定期匯總火災信息,為領導提供信息決策支持。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確?;馂氖鹿蕬碧幹猛ㄐ艜惩?。
6.2 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公安消防隊伍和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村(居)委會、社區等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伍和微型消防站,配備滅火救援裝備,開展相關訓練,為專業滅火救援隊伍提供有力補充。
6.3 裝備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快推進各類消防救援裝備建設,在高精尖滅火救援裝備、新型高效滅火藥劑、火場防護裝備、先進訓練設施等方面加大投入,依托消防培訓基地等搭建綜合性應急救援訓練平臺。
6.4 技術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應急指揮決策系統,加強可視化調度指揮、數字化預案、生命探測、地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系統等先進技術的開發、研制和配備,努力實現應急指揮系統的智能化和信息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公安消防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把宣傳火災事故預防、應對知識和技能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宣傳報道。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學校、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要加強消防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
省指揮部應加強對火災事故專項應急工作的指導,加強聯動單位交流和聯系,制訂綜合方案,加強實戰演練,增強整體作戰能力。
7.2 責任追究
對在火災事故應急處置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公安消防總隊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和完善本預案。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