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00020 湘政函〔2013〕72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實行湘江干流春季禁漁期制度的通告
為保護湘江流域漁業生態環境、漁業資源和水生生物種群多樣性,確保全省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決定實行湘江干流春季禁漁期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13年起,每年4月1日12:00至6月30日12:00,在湘江干流永州市零陵區老埠頭至岳陽市湘陰縣濠河口河段水域內(包括永州、衡陽、湘潭、株洲、長沙、岳陽),禁止所有捕撈作業。國家級水產原種場需在禁漁期間采捕湘江天然水產苗種以及有關科研單位需進行湘江漁業資源調查的,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春季禁漁實行分級管理。沿江各市、縣市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春季禁漁工作,組織協調漁業、公安、環境保護、工商、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的水面、港口、碼頭、市場、漁區等實施全方位的監督管理。
三、所有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春季禁漁規定,不準擅自在禁漁期間和禁漁水域從事捕撈作業。
四、各地要加強管理,及時查處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堅決清理取締“布圍子”、“迷魂陣”等違法網具,嚴厲打擊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活動,嚴肅查處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和在禁漁水域進行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交易行為(監督電話:湖南省畜牧水產局,0731—85210711)。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