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00011 湘政函〔2013〕38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在湘、資、沅、澧重要河段治理工程
占地范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證湘、資、沅、澧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項目建設和移民安置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湘、資、沅、澧重要河段治理工程項目包括湘、資、沅、澧干流和其流域面積3000km2以上支流重要河段的治理工程,其中湘水包括湘水干流和瀟水、舂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淥水、漣水、瀏陽河(含圭塘河)等8條支流及汨羅江,資水包括資水干流和夫夷水支流,沅水包括沅水干流和渠水、舞水、巫水、溆水、辰水、武水、酉水等7條支流,澧水包括澧水干流和溇水、渫水2條支流。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原則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該項目工程占地范圍內新增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與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項目,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在該項目工程占地范圍內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地類和用途,耕地、林地、水面等要維持現狀。
四、該項目涉及的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嚴格控制項目工程占地范圍內的人口。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不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辦理人口遷入手續。同時,要加強項目工程占地范圍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嚴格控制人口增長。
五、有關單位應埋設項目工程占地范圍界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調查登記該范圍內實物指標。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該項目建設,為其創造良好施工環境。廣大干部群眾要顧全大局,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與個人利益關系,確保移民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