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00039 湘政函〔2013〕184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在東安蘆江水庫工程占地和水庫
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證東安蘆江水庫工程建設和移民安置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原則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東安蘆江水庫工程占地和水庫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確需建設與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直接相關項目的,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二、東安蘆江水庫工程占地和水庫淹沒區涉及的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水庫淹沒區人口。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不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辦理人口遷入手續;違反規定遷入的不按移民對待。同時,要加強庫區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嚴格控制庫區人口增長。
三、有關單位應埋設工程占地和水庫淹沒區界樁,按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調查登記東安蘆江水庫工程占地和水庫淹沒區實物指標。
四、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東安蘆江水庫工程建設,為其創造良好施工環境。廣大干部群眾要顧全大局,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與個人利益關系,確保移民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