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函〔2013〕271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安置辦法》的批復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審批〈永州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永政〔2013〕13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征收程序合法,補償安置到位,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農民,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附件: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簡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征收房屋與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
市轄區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組織和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發改、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房產、公安、物價等部門及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應遵循“征收合法、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規范”的原則。
第六條 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發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對征收土地范圍內擬征收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并對調查結果確認簽字或蓋章。被征收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可以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攝像、勘測、公證丈量等方式取證,并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擬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住房城鄉建設、房產、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自告知之日起12個月內,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
(二)改建、擴建房屋審批,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與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
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改變房屋與土地使用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七)特種養殖證;
(八)其他有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在此期間,除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有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應當擬定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單位具體實施。
第九條 征收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屬物的確權。確權期間不影響房屋的征收工作。
第十條 對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件、手續確認的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為依據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下列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的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改建、擴建的;
(四)雖經有權機關批準,但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五)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準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下列設施或裝修(飾)不予補償:
(一)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二)農、畜、牧業等生產用房的裝修;
(三)室內外非正常裝修。
第十三條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貨幣補償安置、房屋置換安置、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四種方式進行安置。
(一)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內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或房屋置換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單位根據情況在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確定。
1、貨幣補償安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⑴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件1)。
⑵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7萬元(購房補助12萬元、社保扶持費5萬元)的標準進行安置。
2、房屋置換安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⑴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件1)。
⑵由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一人戶90平方米(含公攤面積,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標準購買安置房指標。安置房建設成本(含報建、辦證等費用)由住房城鄉建設、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價格購買。安置房的建設,由有關單位統一設計、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⑶購買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積不足或超過應夠標準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超過部分按成本價購買,最多購買面積不超過每套20平方米,超過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樓層和方位的價差按各樓盤確定。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時結算差價。
(二)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外的,采取集中遷建安置或分散遷建安置。安置用地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組織負責調整。
1、實行集中遷建安置的,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后,由有關單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種戶型標準,負責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并統一辦理宅基地建設手續。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積選擇相近戶型宅基地。
2、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擇址,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后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設房屋。分散遷建安置的宅基地、水、電、路、基礎超深、新房審批等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計算,標準為350元/平方米。
(三)零陵區、冷水灘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東安縣、祁陽縣、藍山縣的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的90%;寧遠縣、道縣、江永縣、江華瑤族自治縣、雙牌縣、新田縣不得低于85%。
各縣(管理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房屋置換安置的,其標準可以適當下調,但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85%。
各縣(管理區)實行集中遷建安置或者分散遷建安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同一被征收人有多處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選擇一處房屋進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
非住宅房屋、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將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住房部分改為營業用房,同時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連續納稅證明的,按實際營業面積給予350元/平方米的營業補償,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將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住房部分改為生產用房(含冷藏、凍庫等用房),具有企業生產用電條件和企業用電連續繳費憑據,并同時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按實際營業面積給予450元/平方米的生產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續的農村集體企業,同時具備本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按企業實際生產用房面積給予550元/平方米的生產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
未同時具備合法用地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用電證明等條件的,不得給予營業或生產補償。補償后不再歸還經營、生產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企業營業用具、商品、產品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承租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從事商業、生產活動的,由被征收人負責動員搬遷,對本條規定的營業或生產補償應支付給承租人,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用房,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村支兩委辦公用房按批準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十五條 利用經依法批準的建筑從事養殖的,給予1000元/戶的轉移費,其中經市、區主管部門批準、有獨立養殖用房的規?;瘜I養殖戶,按養殖規模給予轉移費,但最高不得超過8000元/戶。養殖的活體動物由原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自行處置。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準手續,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市、區旅游、畜牧獸醫水產等主管部門批準,有相關經營、養殖等手續的“農家樂”、規?;B殖場等,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可按其實際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養殖的活體動物或生產經營用具由原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處置。
第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不支付過渡費。房屋置換安置和集中遷建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 18 個月,分散遷建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過渡費用應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單位原因導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沒有交付的,征收單位應與被征收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并按雙倍支付過渡費用。
實行房屋置換安置、集中遷建安置或者分散遷建安置的,計付兩次搬家費。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計付一次搬家費。
安置地經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確定,安置房經住房城鄉建設與工程質監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書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視為已經交付。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并騰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積給予15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十八條 其他附屬設施、搬家費、過渡費、遷移墳墓等補償標準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從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阻撓和破壞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由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不得偽造、涂改有關權屬證明文件,不得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補償款,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擾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零陵區、冷水灘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的行政區域范圍。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為:北起馬坪,南至鳥沙洲,東至二廣高速,西達洛湛鐵路,總面積約440平方公里(具體區域范圍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版為依據)。各縣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房屋置換安置的范圍,由各縣自行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的產權人。
本辦法所稱“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家庭。本辦法所稱“家庭人員”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戶口本上在冊家庭成員,不包括暫住、寄住和投靠人員。
本辦法所稱合法正房是指在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雜屋等。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進行補償后,不進行統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發放購房補助費和社保扶持補助費,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本辦法所稱房屋置換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進行補償后,將被征收人集中統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區內,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確定的價格購買安置房。
本辦法所稱遷建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進行補償后,被征收人可獲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征收單位統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為集中遷建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請宅基地建房的為分散遷建安置。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永政發〔2009〕
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實施。
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標準
2.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設施重置價補償標準
3.搬家費、過渡費補償標準
4.遷移墳墓補償標準
5.房屋征收計算補償方法的說明
附件1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標準
房 屋 類 別 | 補償 價格 (元) | 主要特征 | |
鋼 混 結 構 | 1350 | 1、樁基礎或筏板基礎,承重部分全部為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2、現澆樓面、屋面、樓梯、天溝,層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熱層或平坡型隔熱層框架間均為24厘米眠墻填充。 3、外墻全粉飾,貼外墻磚,有琉璃飾物及石質材料貼面。 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為實木地面,其余為石質或瓷磚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屬物飾頂,有木制墻裙,固定壁柜、門、窗套全包裝飾。 6、防盜門、防盜窗、鋁合金門窗。 7、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衛設施齊全(全裝修房、室)。 8、水、電進戶,排水設施齊全。 | |
磚 混 結 構 | 一等 | 1050 | 1、樁基礎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現澆基礎,承臺或圈梁結構。 2、全部為眠墻、水泥或混合砂漿砌筑,現澆樓梯、客廳、廚房、衛生間地面和圈梁、過梁、挑梁、砼柱、天溝,有隔熱屋或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為3米以上。 3、外墻全粉飾,貼外墻磚,有琉璃物及石質材料貼面。 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實木地面;其余為石質或瓷磚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屬物飾頂,有木制墻裙,固定壁柜、門、窗套全包裝飾。 6、防盜門、防盜窗、鋁合金門窗。 7、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衛設施齊全(全裝修房、室)。 8、水、電進戶,排水設施齊全。 |
二等 | 1000 | 1、標準磚石基礎,鋼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構造柱,廚房、廁所樓面、樓梯、天溝均現澆,其他樓面預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熱層或者平坡型隔熱屋。 2、全部為眠墻、混合砂漿砌筑,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為3米以上。 3、外墻全粉飾,部分貼外墻,有琉璃物及石質材料貼面。 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瓷磚或石質材料貼面,部分實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線、木制或其他材料墻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門、窗套裝飾。 6、防盜門、防盜窗、鋁合金門窗,部分木制門、窗帶紗。 7、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衛設施齊全。 8、水、電進戶,排水設施齊全。 | |
三等 | 950 | 1、標準磚石基礎,鋼筋砼地梁、鋼筋砼預制樓面、屋面、樓梯、天溝、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熱層或平坡型隔熱層,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墻,部分斗磚。 3、外墻部分粉飾,內墻粉刷涂料罩面。 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瓷磚或石質材料貼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飾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線、有固定壁柜、部分墻裙、門套、木制門、窗帶紗,普通防盜門、窗,部分鋁合金窗。 6、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排水設施齊全。 | |
磚木 結構 | 一等 | 800 | 1、標準磚石基礎,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磚墻,部分眠墻,有圈梁、過梁、磚柱結構,天溝、隔熱層?;蚱挛菝嫔w瓦,房屋結構完整。 3、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瓷磚或石材貼面,外墻有部分粉飾或瓷磚貼面。 5、普通內墻面、頂棚裝飾、木制門、窗帶紗;防盜網,部分鋁合金窗。 6、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排水設施齊全。 |
二等 | 750 | 1、標準磚石基礎,24厘米斗墻和部分眠墻,瓦屋面,有磚柱結構,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部分瓷磚,外墻有粉飾。 3、普通內墻面、木制門、窗帶紗,有防盜網。 4、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排水設施齊全。 | |
三等 | 700 | 1、木柱屋梁,半土、半磚、木板墻或填充墻,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門窗,室內水、電、衛生設施和廚房設施配套齊全。 2、空斗磚墻或土磚、土筑墻,有隔熱層。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 3、室內地面為水泥,外墻為清水墻,門、窗齊全,帶紗,室內全粉飾,帶防盜網。 4、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排水設施齊全。 | |
土木 結構 | 一等 | 600 | 1、土筑混砌墻,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門、窗齊全,帶紗,室內全粉飾。 3、室內水、電、衛生間設施和廚房設施配套齊全。 |
二等 | 550 | 1、土筑混砌墻,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門窗。 3、簡單的水、電設備。 | |
三等 | 500 | 1、無獨立山墻,24厘米斗墻或12厘米墻,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類材料砌筑墻體,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門窗,簡易水電進戶。 | |
簡易 結構 | 一等 | 300 | 1、基礎深度0.5米,12厘米墻或雜磚墻,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門、窗,簡易水電進戶。 3、木板平房、磚坯房。 |
二等 | 200 | 磚木柱、簡易門窗、石棉瓦、杉皮殼、油毛氈等房。 油漆木制門、窗,簡易水電進戶。 | |
三等 | 100 | 蓋石棉瓦、油毛氈、杉皮殼的廁所、牛欄、豬欄及廠棚等。 |
備注:1、結構標準符合等級要求,但裝飾標準有二項以上達不到標準的,套用下一個類別。
2、裝飾標準符合類別等級,但結構標準有一項以上達不到標準的,套用下一個類別。
3、本補償標準含室內外裝飾、裝修。
4、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5、層高每增減10厘米,按房屋主體補償價增減1%。
6、房屋裝(修)飾補償每增減一項增減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設施重置價補償標準
項目名稱 | 單位 | 補償金額 (元) | 備注 | |
擋土墻 護坡 | 砌漿水泥溝縫 | m3 | 220 | 條石護酌減,水泥粉面每m3增加5元 |
干砌水泥溝縫 | m3 | 180 | ||
塊石預制磚墻 | m | 330 | ||
圍墻 | 24眠墻 | m2 | 80 | 有水泥粉面的每平方米墻加8元,墻面粉白灰的每平方米墻加3元。 |
24斗墻 | m2 | 60 | ||
18墻 | m2 | 50 | ||
土磚墻 | m2 | 40 | ||
水泥坪 | m3 | 300 | ||
磚石水渠 | m3 | 150 | ||
水池 | 紅磚砌體水泥抹面 | m3 | 400 | |
混凝土 | m3 | 500 | ||
沼氣池 | 紅磚砌體水泥抹面 | m3 | 400 | |
混凝土 | m3 | 500 | ||
糞池 | 土涵 | m3 | 35 | |
三砂 | m3 | 50 | ||
磚砌粉水泥 | m3 | 80 | ||
壓水井 | ¢1.8米以上 | 口 | 按現行建筑定額造價的50%—70%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 |
¢1.8米以下 | 口 | 2000 |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300元,廢棄不用不予補償。 | |
紅薯窖 | m3 | 400 | ||
水泥電桿(8m以上) | 根 | 800 | 含配件 | |
水泥電桿(8m以下) | 根 | 400 | 含配件 | |
水泥電桿(5m以上) | 根 | 200 | 含配件 |
附件3
搬家費、過渡費補償標準
類 別 | 補償標準 | 備 注 |
搬家費 | 1000元/戶 | 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過渡費 | 600元/月 | 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附件4
遷移墳墓補償標準
單位:元/墳
墳墓 | 骨灰盒(壇) | 土墳 | 三合土 (水泥)墳 | 雙人合葬墳 | |||
類別 | 好棺 | 腐棺 | 好棺 | 腐棺 | 好棺 | 腐棺 | |
補償費 | 1000 | 1500 | 1200 | 2000 | 1500 | 2500 | 1500 |
說明:1、 規劃區范圍外,征收土地后該村、組尚有集體土地的,由村組自行調劑解決遷墳地點。在規劃區范圍內征收土地,經建設用地單位同意后,自行解決遷墳地點的,每墳另補償1000元。如無遷墳地點,由擬用地單位在規劃的公墓內進行安置的,不另行補償。 2、用建筑材料修繕加固的墳墓,根據用材料類別遷墳補償標準在同類墳墓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 3、委托建設單位遷移的補償減少40%。 4、超過遷墳公告期限,逾期不遷的,由擬用地單位深埋處理,不再補償。 |
附件5
房屋征收計算補償方法的說明
1、被征收房屋(構筑物)視結構類別,按本辦法的補償價格進行補償;使用次品、劣質材料或未達到質量標準的裝飾項目應減少補償,直至只補償人工工資。
2、被征收房屋一律按合法批準建筑面積計算。單層(平房)和樓房的底層,從房屋外墻勒腳以上水平面積計算;樓層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柱的走廊、檐廊、凹陽臺、挑陽臺,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突出墻面的柱、垛、勒腳、扶梯以及前后經墻的出檐、出墻的山梢部分不計算建筑面積。樓層和架空層的高度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計算后,再乘以實際高度與2.2米的比例計算補償。
3、房屋的層高、單層(平房)建筑,按勒腳以上前后經墻柱的平均高度計算;樓房按室內地平面至樓面或樓面至屋面的前后經墻的平均高度計算。
4、共墻按一半計算面積,寄搭作無墻處理。
5、本辦法按房屋的不同結構分為五類十三等,計算補償時,視房屋的結構,按所屬類別的補償價格計算補償金額,不得越類計算補償。
6、本辦法規定的水電齊全:包括房屋內外所有燈具、開關、插座、管線和明線、電表、電風扇、排風扇、水管、水閥、水龍頭、水表、洗臉盆、浴盆、座(蹲)式大便器等常用的水電設施,其補償包含各類空調、有線電視、電腦寬帶、電話、電熱水器、淋浴器、浴霸的移裝費用。
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政府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