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00019 湘政函〔2014〕76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整治洞庭湖漁業生產秩序的通告
為保護洞庭湖漁業生態環境、漁業資源和水生生物種群多樣性,維護正常漁業生產秩序,確保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對洞庭湖漁業生產秩序進行整治?,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
一、在洞庭湖國有天然水域范圍內進行捕撈、養殖作業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沒有依法明確規劃養殖水域的,不得辦理水域灘涂養殖證。
二、禁止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以非法劃割、發包、承包等形式侵占洞庭湖國有天然水域。
三、所有在洞庭湖國有天然水域,利用或新建矮圍、網圍等方式圈湖占地,開展捕撈、養殖的活動,未取得合法捕撈、養殖許可的,都屬非法行為,必須堅決退出。
四、依法清理整治洞庭湖非法捕撈、養殖的矮圍、網圍,取締“迷魂陣”、“布圍子”等“絕戶網”和攔河繒(網)、密眼網(布網、網絡子、地籠網)、滾鉤、底拖網等有害漁具,嚴厲打擊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活動。
五、洞庭湖國有天然水域漁業生產秩序整治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由屬地沿湖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漁業、水利、公安、林業、國土資源、環保、血防、監察、法制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鄉鎮政府,開展整治工作。原則上“誰興建,誰清除”,不自行清除的,依法強制清除。(監督電話:湖南省畜牧水產局,0731—89701225)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