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規范全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環文〔2017〕224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保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范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防范危險廢物環境風險,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現就全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審批權限
按照2016年2月6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后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我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分級管理規定如下: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除此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嚴格依法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機制和程序。
二、發證范圍
按照《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上述規定進行許可,不得擴大范圍頒發諸如工業廢礦物油、工業廢潤滑油、廢煤焦油、廢石蠟和廢鉛蓄電池等類別不在《管理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方式
按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以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后簡稱《指南》)有關要求,企業申領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具備規定的條件。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進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時,應嚴格對照規定條件核發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方式,不得對不符合《管理辦法》和《指南》有關要求的企業發放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
四、許可種類
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號, 2016年版)?!秶椅kU廢物名錄》(2016版)明確危險廢物共有46大類479種,我省涉及的危險廢物經營種類繁多,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時,應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許可經營的危險廢物種類應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精確至種類代碼,并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上載明種類代碼和具體危險廢物名稱;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版面不足,可附件;許可經營的危險廢物種類和能力應符合處置單位實際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許可超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明確的危險廢物種類范圍和處置工藝所能達到的處置能力。
五、辦理時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結合《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專家的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二十日的期限內,但現場檢查和專家評審時間不得超過環保部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和許可工作時,遇以下情況可邀請專家進行技術審查:
1. 新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2. 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規模增加20%以上的;
3. 危險廢物處置工藝、經營種類、經營方式或處置場所發生變化的;
4. 單從環評文件難以判斷危險廢物性質或處置工藝效果難以界定的;
5. 涉及醫療廢物、廢礦物油、精(蒸)餾殘渣、涉重金屬、高毒性廢物等對人群健康危害較大的;
6. 轄區內危險廢物管理問題突出或影響較大行業的;
7. 其他需要專家技術支持的情況。
除以上情況,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能夠明確判斷做出行政許可的,原則上不邀請專家進行技術審查。
六、其他要求
1. 加強業務學習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應充分了解《固廢法》、《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法律法規文件內容和精神,掌握環保部和省環保廳相關通知要求,增強業務素質,提高工作水平,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時,應嚴格依法依規辦理。
2. 加強事后監管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制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監管方案,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活動納入日常執法監管范圍,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監管,建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向環保部門定期報告經營活動的制度,發現有危險廢物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嚴厲打擊的重點違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轉手倒賣危險廢物。
3. 做好信息公開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通過本部門網站等途徑,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有關信息進行公開,對查處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違法信息予以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省環保廳實施全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情況定期調度制度,將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發放情況、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情況進行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發現有應納入而未納入定期調度的,將全省通報。
本通知印發實施后,省環保廳此前發文與此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此通知為準執行。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