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湘政發〔2015〕1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落實減稅降費政策。
全面落實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政策和創業創新的系列優惠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2015年4月1日起,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實際收益,由一次性納稅改為分期納稅。小型微型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進口項目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關稅。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將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統一降至2%。(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長沙海關)
二、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全面落實國家和省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定期公開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嚴格執行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嚴格規范金融機構收費行為,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深入開展規范行業協會、中介組織涉企收費專項治理行動,堅決制止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利用行政資源強制收取費用等行為。強化企業負擔投訴舉報查處聯動機制,對不規范收費行為,監管部門要嚴格依法進行處罰。(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
三、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
將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與省創新創業園區“135工程”結合起來,引導小型微型企業集聚集群發展。對小型微型企業入孵率達到相關規定的創業基地,可優先認定為省級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包括爭取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30家以上省級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和服務??h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對新入駐省級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小型微型企業的廠房租金給予適當補助。工業園區或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內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相關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費率過渡試點。推行“以租為主,先租后讓”的土地政策,吸引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參與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
四、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服務。
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分年分批重點支持一批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等小型微型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采取購買或事后服務補助的方式,支持創業輔導、管理咨詢、技術推廣、人才培訓、營銷策劃、法律援助等服務機構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繼續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加快構建呼叫便捷、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快速協同的服務網絡,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找得著、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務。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對于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湖南銀監局)
五、進一步降低企業設立門檻。
繼續深入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允許“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實行非禁即入,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規則,按照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實行“先照后證”制度。(責任單位:省工商局)
六、實行小型微型企業遵章守規預警制度。
小型微型企業非因主觀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違規、違章行為,工商、稅務、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環保、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實行“處罰預警”制度,企業及時糾正的,不予立案調查或依法從輕進行行政處罰。(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保廳、省公安消防總隊)
七、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
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并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至2015年年底;符合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參保率及繳費率均達90%以上的小型微型企業吸納畢業3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新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時,可享受高校畢業生企業就業養老保險費率試點,其為高校畢業生繳納的單位部分養老保險費率可從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過渡到統一的20%。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期間,相關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檔案。(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
八、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對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殘聯)
九、支持金融機構擴大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規模。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工業園區通過設立風險補償金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適用于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產品,擴大對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規模。(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
十、適時設立再擔保代償補償資金賬戶。
爭取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省財政預算安排配套資金,適時設立再擔保代償補償資金賬戶。增強省級再擔保機構為擔保機構開展再擔保業務增信、分險的能力,提升擔保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擔保的業務規模。(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十一、加強縣域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服務。
省財政采取股權投入等方式,支持設立縣域擔保機構或擔保服務網點,建立和完善覆蓋全省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省經信委)
十二、建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激勵機制。
省財政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代償率、擔保放大倍數、擔保費率、新增擔保額及戶數等指標進行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開展融資擔保服務。(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十三、加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力度。
鼓勵社會資本與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天使基金和種子基金。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增加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投資,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對天使類創投企業給予重點支持。(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
十四、支持中小企業直接融資。
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在新三板掛牌融資或在湖南省股權交易市場和經批準的其他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融資。鼓勵各市州設立風險緩釋基金,用于支持發行小微企業增信扶持債券;推動和引導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創投企業債、集合債券、集合票據和集合信托計劃。鼓勵和支持省內非上市企業將股權集中到省內的股權登記管理機構進行登記托管,促進股權質押融資。(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十五、支持個體工商戶、規模以下小型微型企業轉型升級。
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公司制企業。允許轉型后保留原字號和行業特點。對實質審批事項不變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可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再辦理許可事項變更登記。轉型前后,辦理土地、房屋權屬(固定資產)劃轉時,投資主體、經營場所、經營范圍不變,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免征契稅、免收交易手續費。鼓勵規模以下小型微型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從2015年起,省本級每年安排資金對新增規模企業培育發展工作給予獎勵補助。(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統計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十六、加強統計和監測分析。
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經濟運行的動態跟蹤和監測分析,強化對小型微型企業生產要素的服務協調,指導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責任單位:省統計局、省經信委)
十七、加強政策輔導落實。
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小微企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集中公開各類扶持政策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知曉度。省直相關部門要將各項扶持政策編入辦事指南,納入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和電子審批辦理系統,方便小微企業自主申報。建立政策執行情況評價反饋機制,可委托工商聯等機構對政策實施效果開展第三方評估,確保政策落地。(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聯)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