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擴大有效投資穩定經濟增長的意見
湘政發〔2015〕3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擴大有效投資對穩定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穩增長政策的落實。2014年以來國家和省出臺了穩定經濟增長的系列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落實、強化督查、強化問責。對鼓勵產業發展類的政策,要落實到具體企業,體現在盈利增長、市場擴張、員工穩定上。對擴大有效需求類的政策,要落實到具體項目和企業,體現在投資額、消費額、進出口額的實際增長上。對改革類的政策,要落實到簡政放權,體現在部門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上。對涉及各類重大項目建設的優惠政策,要保持延續性,特別是國家今后出臺穩增長政策措施及涉及優惠獎補類的政策,要及時公示、公平操作、足額兌現。(落實單位: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出臺《關于全面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縮小投資項目核準范圍,加快備案進度。對國家鼓勵類的產業項目,探索實施事后備案。進一步減少前置手續,合并審批環節,規范中介服務,推動部門審批權限同步下放、審批工作同步實施。加快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設,力爭2015年底前實現橫向對接、縱向貫通。進一步強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項舉措, 2015年10月1日前全面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落實單位: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工商局、省委改革辦)
三、加快政府投資計劃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到具體項目,省預算內投資及其他省級專項資金原則上在7月底前下達完畢。凡投資計劃下達后兩年內未啟動實施的項目,收回資金調整使用。對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存在結轉資金的,調整用于資金需求迫切、能夠盡快發揮效益的項目。凡中央和省安排專項資金的重大民生建設項目,各級政府要加強調度,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確保如期建成使用。(落實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快重大項目建設。圍繞國家確定的信息電網油氣等重要網絡、生態環保、清潔能源、糧食水利、交通運輸、健康養老、能源礦產資源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現代物流、新興產業、增強制造業核心競爭力等11大工程包,按照開工一批、儲備一批、謀劃一批的要求做好項目滾動開發儲備、建立項目庫。適時組織一批重大項目集中開工。針對省重點建設項目和納入"511"重點投資計劃的重大項目,實行"月調度,季考評",將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推動項目投資的情況作為省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新增投資過5億元、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過10億元的產業項目,直接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給予一次性適當獎勵。(落實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五、擴大社會資本投資。全面落實擴大民間投資的各項政策,加快建立和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創新投資運營機制,積極擴大社會資本投資渠道。對一批示范性好的民間投資項目和投融資平臺轉型項目繼續給予扶持。對達到一定投資規模,經營守信的社會投資主體,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后續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落實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六、鼓勵企業擴大投資。從相關專項中安排資金,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進口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實施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按不超過項目主體設備(含技術、軟件等)投資額的5%、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補助。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施的科技成果轉化、擴大先進產能、延伸產業鏈條、更新關鍵設備等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在符合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情況下,按不超過項目設備投資額的5%、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補助。引導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直接授權的制造業企業新建生產線、生產廠,總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5%、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補助。(落實單位: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七、擴大產業園區投資。推進一批產城融合試點。支持開展"財園信貸通"業務,吸引金融資本支持"135"工程建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企業發展。鼓勵園區管委會對租賃園區建設的標準廠房,免除入園企業部分租金。從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中安排資金,對轉移來湘的企業租賃標準廠房,給予租賃企業不超過50%的租金補貼支持,每平方米標準廠房租金補貼不超過10元,對單個企業租賃標準廠房的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落實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八、提振企業投資信心。在專項資金中,對采購本省企業產品的能源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管理等投資項目,以及采購省產工業機器人、工業級3D打印機械等設備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采購金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按采購實際發生額的1%,給予每個項目單位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對節能環保等引入本省企業參與第三方治理,采購本省服務及技術的,按服務合同額的1%,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鼓勵市州、縣市區對本地區投資項目比照出臺支持政策。支持"湘品出湘"工程,對參加省外舉辦的展銷會、博覽會,并簽訂200萬元以上產品銷售合同的企業,由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一次性給予一定的產品展銷推介費用補助。企業銷售新產品或新技術服務,納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范圍的,在消費者自愿選擇的前提下,由經營者自主確定試銷、試行價格,試銷、試行期為三年。對省內的新產品、新技術,優先列入政府采購目錄。(落實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發改委)
九、降低企業投資成本。擴大大用戶直供電范圍,將用電電壓等級35千伏及以上的電子信息、生物制藥、新能源等戰略新興產業納入直供。對報停、減容及新投產大工業用戶實行臨時基本電費政策。取消電價調節基金。對代管、上劃地方電力各縣市區,適度延長地方電網銷售電價過渡期。進一步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從嚴審批涉企收費項目,動態公布行政許可(審批)前置服務收費、涉企服務收費、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等3張收費清單,清單之外無收費。省本級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涉企服務收費和行政許可(審批)前置服務收費項目,要在2014年基礎上再削減20%以上。進一步優化通行環境,切實加大對公路亂收費、亂罰款的整頓力度。對整車正常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探索建立最低工資標準與經濟增長動態掛鉤的調節機制。(落實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信委、省電力公司)
十、強化投資要素保障。省財政設立規模50億元的新興產業發展基金,重點扶持軌道交通、生物醫藥、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發展。對在"新三板"掛牌成功且融資總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企業,給予適當扶持。對創新融資模式,成功發行項目收益債、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企業給予一定扶持。加強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土地閑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優先保障納入省重大項目庫、重點工程的項目用地。支持省內特色產業園區調規擴區。強化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的水、電、油、氣、運保障,適當降低企業接入水、電、氣的收費標準,全力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需求。(落實單位: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金融辦、省電力公司、省石油天然氣企業)
十一、優化投資環境。全面落實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十條禁令",嚴厲打擊惡意阻撓項目建設、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的違法犯罪行為。嚴格落實涉企檢查備案制,減少涉企檢查評比,嚴禁趨利性、騷擾性、刁難型和報復性檢查行為。強化項目建設屬地的主體責任,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全面清理政府招商引資中的違約失信問題,加強招商引資未落地項目督查,推動項目盡快落地。(落實單位:省優化辦、省商務廳)
十二、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執行年限暫定為兩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