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
安置工作的意見
湘政發〔2015〕4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及中央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認真做好新時期、新形勢、新常態下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國家移民條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以下簡稱《省移民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科學編制規劃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開發性移民方針,依據國家和省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保證規劃設計深度和精度,為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夯實基礎。
(一)準確提供實物調查成果。
實物調查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發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簡稱"禁建通告")后,依據經審定的建設征地實物調查細則組織實施。實物調查結果應分戶建檔建卡,并履行調查者和權屬人簽字、張榜公示、縣市區人民政府簽署確認意見等程序,確保程序公正公開、成果真實準確。
(二)統籌編制規劃各項內容。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根據實物調查結果,深入分析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全面對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精準扶貧戰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促進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可持續發展。
農村移民生產安置的規劃,應充分兼顧對移民收入恢復起主導作用的移民經濟基礎、生產習慣、安置區經濟發展水平及產業優勢等因素,合理選擇農業安置、自謀職業安置、長效實物補償安置、養老保障安置、一次性貨幣補償等生產安置方式。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堅持農業生產安置。主要生產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組,可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生產安置方式。
農村移民搬遷安置的規劃,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布置農村移民安置點,并統籌安排道路交通、人畜飲水、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設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產業園區建設進行規劃。移民安置點的建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農村移民生產及搬遷安置的規劃,其移民搬遷安置去向、移民居民點布局及生產安置方式等內容,應由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方案,經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單位技術論證后,在廣泛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必要時可采取聽證的方式,以準確把握移民群眾對生產生活安置的意愿和需求。
城(集)鎮遷建的規劃,應當以城(集)鎮現狀為基礎,以科學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為導向,把握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等因素,并符合區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移民安置專業項目的規劃,應以項目現狀水平為基礎,按照經濟合理、滿足移民安置需要的原則,合理確定其建設標準、規模和布局。
對淹沒區內的居民點、耕地等,具備防護條件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護工程等防護措施,減少淹沒損失。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做好建設征地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及評估工作。
(三)合理確定規劃設計標準。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要合理適用各項規劃設計標準。需要復(遷)建的城(集)鎮、交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進行規劃。原標準、原規模低于國家相關行業強制性標準下限的,按國家規定的下限標準規劃;高于國家相關行業強制性標準上限的,按國家規定的上限標準規劃;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不予補償。需要遷建或新建的中小學和醫療衛生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銜接有關專業規劃,兼顧移民安置區社會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和補償費用。
移民生產安置采用有土并外遷安置方式的,要以恢復建設征地影響的原有農業收入水平為原則分析確定土地安置標準,其人均安置耕地原則上不低于0.7畝。
征地補償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征地補償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計列相應生產安置措施補助費,確保移民不因搬遷安置致貧返貧。
建設征地影響的移民房屋及附屬建筑物的補償,應依據重置原則,按照典型設計成果確定標準。對農村移民戶建房補償費用不能達到我省規定的水庫移民人均標準的,應當按相關規定計列建房困難戶補助。
(四)切實保證規劃設計質量。
移民安置規劃編制的深度和精度要符合現行移民政策法規及行業規程規范的要求。農村移民安置規劃內容中的生產安置方案要精確到組,搬遷安置方案要以戶為單位落實到具體地點,并形成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農村移民搬遷安置人口和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人口的分析表。10戶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點須進行專項設計。
城(集)鎮復(改)建規劃設計,要對新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詳細地質勘察,編制城(集)鎮修建性詳細規劃,并編制場地平整及豎向工程、道路、給排水、供電、電信等基礎設施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專項設施復(改)建的規劃設計成果須達到相關行業規范的初步設計深度要求。
二、嚴格報批程序
(一)實物調查細則審查程序。
建設征地實物調查細則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意見后,由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報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申請審查實物調查細則須提交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對該項目開發建設的意見和水庫正常蓄水位、水庫調度方式、水庫回水的設計成果意見等相關資料。
(二)"禁建通告"發布程序。
建設征地實物調查細則經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提請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發布 "禁建通告"。申請發布"禁建通告"時,項目法人須提交建設征地實物調查細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該項目移民工作的承諾函等相關資料。
(三)安置規劃大綱審批程序。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程序審批。其余大中型水庫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報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提請市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申請審查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時須提交下列前置文件:實物調查報告及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實物調查成果的確認函;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代表對移民安置規劃方案的意見;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意見;省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壓覆礦產的意見和水庫淹沒影響區(滑坡、塌岸)及工程建設場地、農村移民集中安置點、城(集)鎮遷建新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意見;省文物部門關于文物影響的意見;涉及移民安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四)安置規劃審批程序。
需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規劃,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參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技術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其余大中型水庫的移民安置規劃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和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報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后的移民安置規劃,由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核準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并審批或核準。申請審核移民安置規劃須提交下列前置文件:經省人民政府批復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及其批復意見;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移民安置規劃的意見;移民和安置區居民代表對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見;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等相關資料。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庫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核準建設,不得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實物調查5年后或移民安置規劃審核3年后,樞紐工程項目未獲批準(核準)或未實施項目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的,須重新申請發布"禁建通告",全面復核實物指標,重新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按審核程序重新報批。審核部門按重新審批時的政策進行審核。
三、強化實施管理
(一)移民安置協議簽訂。
移民安置規劃經批準后,項目法人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須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缡兄菪姓^域的大中型水庫及屬國家、省重點工程的大型水庫建設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為監管方參與協議簽訂。其他大中型水庫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州人民政府委托作為監管方參與協議簽訂。
簽訂協議的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與下一級有移民安置任務的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責任書。在縣市區移民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督促下,鄉鎮人民政府應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搬遷安置協議,并根據不同安置去向、方式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移民生產安置協議。
(二)項目資金年度計劃管理。
參與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并下達移民安置項目資金年度計劃??h市區人民政府或其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公開年度計劃。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變更;確需調整或變更的,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三)移民安置項目管理。
移民安置項目實施前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將批準的移民安置方案和補償補助標準等在有關村組張榜公布,并發布搬遷安置公告。移民工程項目實施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實行項目建設責任單位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決算審計制、竣工驗收制等。移民安置實施階段,地方人民政府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引起投資增加的移民安置項目,須落實其超規劃概算投資來源后,方可調整項目規劃并組織實施。移民安置項目建設完成后須按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工程結算,不得交付使用。專項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要及時交付給相關行業部門或當地鄉鎮或村(組)管理,相關行業部門或工程建設所在地鄉鎮或村(組)須及時納入管理范圍。
移民安置項目實施中變更設計,須嚴格按規定履行手續。預備費的使用須由縣市區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單位、移民監督評估機構和項目法人提出意見后,按管理權限報批。
(四)移民安置資金管理。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以下簡稱淹沒補償費)由項目法人根據簽訂的移民安置協議、項目資金年度計劃和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及時足額撥付。
淹沒補償費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專戶存儲、??顚S?、專賬核算,按計劃使用,按進度撥付。下級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逐級向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移民資金使用的財務報表。
淹沒補償費不得經由指揮部、協調辦等臨時性機構轉撥、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淹沒補償費,不得改變經審定的移民安置規劃將生產安置費發放給移民個人。
淹沒補償費應接受各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監管方和項目法人應共同委托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審計和決算審計工作,審計結論作為移民資金結算和撥付的依據。
(五)移民安置檔案管理和統計報告工作。
各級移民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和相關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移民安置檔案管理與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實施、同檢查、同驗收。移民安置實施過程中,移民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統計報告制度,定期逐級上報移民安置目標任務組織實施情況。
(六)移民安置實施監管。
綜合運用行政執法、審計和監察、專項檢查和稽察、監督評估和群眾監督等監管機制,對移民安置實施工作程序的合法性、搬遷安置行為的規范性、補償政策標準的落實及淹沒補償費的撥付、使用管理等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移民安置實施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七)后期扶持人口登記審核。
國家對2006年7月1日以后審批(核準)的大中型水庫農村搬遷安置人口和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人口實行后期扶持。有移民安置任務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適時組織開展后期扶持人口登記審核工作。農村搬遷安置人口登記核定到戶到人,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農村人口登記核定到村組。后期扶持人口登記審核工作應接受有關部門、移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嚴禁弄虛作假、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四、規范安置驗收
在水庫建設樞紐工程導(截)流、下閘蓄水、竣工前均須依法履行驗收程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驗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程序進行。其余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驗收應依次履行縣市區人民政府自驗、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初驗、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門終驗的程序。移民安置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各責任單位應依照驗收意見及時處理,并將結果報告驗收組織單位。
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或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水庫不得蓄水。移民安置經階段性驗收合格的水庫蓄水高程不得超過驗收報告確定的高程。
水庫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內,須完成該項目所有移民安置任務,并申請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未經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屬于項目法人責任的,須停止樞紐工程的運行;屬于地方人民政府責任的,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工作責任。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移民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解決移民安置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確保移民安置工作有序推進。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省移民局負責管理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庫實物調查細則的審查;按照權限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審查,移民安置規劃的審核及組織對移民安置進行階段性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負責組織全省移民干部的培訓。省發改委綜合協調項目開發前期工作,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在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移民安置規劃后,一并審批或核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和移民安置規劃。省財政廳負責移民資金稽查和監督工作。省水利廳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定水庫正常蓄水位、水庫調度方式、水庫回水的設計成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查工程建設場地、農村移民集中安置居民點和城(集)鎮遷建選址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審批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資源,預審建設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省林業廳負責辦理林地相關手續。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審查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工作。省審計廳負責對移民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要指導各地加強移民隊伍建設。省監察廳負責對省直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職責的情況開展行政監察,對履職不力等問題進行督促糾正、倒查追責,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省文物局負責征地范圍內的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等相關文物保護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支持,積極整合資源,用好政策資金,加大移民培訓工作力度,提高移民創業就業能力,并合力推進移民安置和庫區建設工作,要嚴格落實防汛度汛工作責任,保障庫區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項目法人應認真組織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積極參與實施工作。加強移民前期工作投入,合理安排規劃設計周期,及時報審報批相應規劃設計文件,及時足額繳付淹沒補償費。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主動與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規劃實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對因水庫建設和運行形成的山體滑坡、河堤塌岸、泥沙淤積等問題進行治理。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單位要嚴格執行移民政策法規和相關規程規范,確保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成果質量,并在移民安置實施過程中切實履行設計歸口、技術服務的責任。
(二)加強執法檢查。各級移民行政主管部門要發揮移民安置執法主體職能作用,根據《國家移民條例》、《省移民條例》等規定,堅持原則,嚴肅查處移民安置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移民安置工作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對違反《國家移民條例》、《省移民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地方人民政府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其改正;屬于項目法人、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單位、移民監督評估機構等單位責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注銷其資質;造成嚴重后果,有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維護和諧穩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嚴格落實移民信訪維穩工作責任制,維護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穩定。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依法移民、和諧征遷的良好社會環境。要完善信訪維穩分析研判機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要建立干部包村包戶、對口幫扶、重點包案和掛牌督辦等制度,妥善解決移民群眾合理訴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自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提高群眾工作能力,激發廣大移民群眾支持國家經濟建設和自力更生、發展致富的內生動力,促進移民安置與水利水電事業和諧發展。
(四)實行考核考評。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不斷創新移民安置工作方式和方法,完善績效考評內容與手段。對移民安置工作考評優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并依照考評辦法予以表彰,對考評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考評辦法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