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湖南省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實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湘政發〔2015〕5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2016-2020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實施方案(2016-2020年)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態環境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與目標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鞏固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對江河湖泊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譜寫建設新湖南美麗篇章。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及城市黑臭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主要湖泊生態環境穩中趨好。
(三)主要指標。到2020年,全省長江、珠江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分別達到93.2%以上和100%,地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高于96.4%,洞庭湖水質除總磷達到Ⅳ類外,其他指標達到Ⅲ類,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全省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350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灌區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平均提高到0.54以上。
二、推進水環境污染防治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十小"工業企業。加快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2016年底前,全面取締"十小"企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等參與,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資委、省有色金屬管理局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對大檢查中發現的環境問題,列出清單制定綜合整改方案。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和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要按規定和實際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重要水源地、城市內湖、景觀水系、水環境敏感區域等重點水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于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衡邵干旱走廊和地級城市要加快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各縣市區要積極推進污水再生利用。加強現有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營維護與管理,保障污水處理廠持續運行和穩定達標。2017年底前,縣以上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10%以上。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15%以上,全省所有縣市區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F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到2016年底前,40%以上的縣以上城鎮完成雨污分流。到2017年,長沙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到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F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要于2020年底前達到10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農委等參與)
加強生活垃圾處理。實行城鄉環衛一體化,建設覆蓋城鄉的垃圾收轉運體系和垃圾分類收集系統。完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排放監管體系,提高垃圾處理監管能力。到2016年底前,縣以上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40%以上的縣市區建成覆蓋城鄉的垃圾收轉運體系。到2020年,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30%以上,長株潭城市群達到60%以上,60%以上的縣市區建成覆蓋城鄉的垃圾收轉運體系。大力推進垃圾焚燒發電或水泥窯協同處置,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茖W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6年底前,各縣市區完成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和禁養區劃定劃分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F有規?;笄蒺B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欄生豬5000頭以上規模養殖場的標準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適養區內存欄生豬500頭以上規模養殖場的標準化改造;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笄蒺B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機廢棄物實現資源化利用。(省農委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在全省農業面源污染嚴重地區等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建設200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環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施用量減少2公斤/畝,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生物農藥替代化學農藥比率達20%以上。灌區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平均提高到0.54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調整農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實現種養結合、生態平衡,發展循環綠色農業。在全省786萬畝天水田、高岸田等干旱灌溉型耕地中部分實施改種經濟作物或退耕、休耕。(省農委牽頭,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整縣推進為主要方式,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處理、垃圾處置、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農村面源污染防治,提高農村生態文明建設水平。到2020年,實現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全省域覆蓋,集雨區范圍內的村莊,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到95%以上,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生活垃圾定點存放清運率10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以上,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其他村莊,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到90%以上,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60%以上,生活垃圾定點存放清運率10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70%以上,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省環保廳牽頭,省農委、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加強養殖水域污染防治。合理規劃水產養殖布局和規模,制定重點湖庫和水域養殖規劃,對不符合養殖規劃的網箱養殖開展專項整治和清退。2020年底前,水產健康養殖水平提高2%,完成40萬畝池塘標準化生態化改造。建立健全漁業生態補償機制,逐步修復流域水生生物生態;組織開展區域性和流域性漁政聯合"打非治違"、洞庭湖矮圍網圍整治等專項行動。(省農委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開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關規劃要求,在農村地區開展河道、小塘壩、小水庫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連通等集中整治,建設生態河塘,提高農村地區水源調配能力、防災減災能力、河湖保護能力,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和河流生態。(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林業廳參與)
(四)加強高速公路、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加強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染治理。2016年底前,湘江流域所有高速公路服務區建成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并穩定達標排放。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務區建成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并穩定達標排放。(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嚴格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限期淘汰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船舶,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運輸市場。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要求的內河運輸船舶以及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湘江、沅水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類船舶的檢驗和營運手續。(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省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于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于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五)加強水電站、航電樞紐河面垃圾清理。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督促所轄區域內水電站、航電樞紐等攔河工程,配套保潔設施設備及打撈人員,定期清理打撈河面垃圾并轉運到所在城鎮垃圾處理站點進行處理,嚴禁非行洪時期向下沖泄垃圾。(省水利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三、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一)調整產業結構。
依法淘汰落后產能。積極推進全省工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依法實施淘汰落后產能,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對"三高"企業嚴格執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引導、督促企業運用新技術、新工藝。(省經信委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國資委、省有色金屬管理局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嚴格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審核。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2020年底前,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二)優化空間布局。
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按照全省國土空間環境功能區布局,實施差別化的區域開發管理政策。著力推進產業集中集聚發展,開展《湖南石化化工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湖南有色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湖南省長江經濟帶產業集群發展規劃》等編制工作,積極推動重點產業布局調整和轉型升級。(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敏感區域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敏感區域內污染企業依法關閉。按照《株洲市清水塘老工業區搬遷改造實施方案》完成清水塘老工業區污染企業搬遷工作。(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國資委、省有色金屬管理局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將生態保護紅線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的全過程。(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編制縣級以上城市水利規劃。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加強相關規劃的銜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范圍,水域和保護范圍不得違規占用。(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三)推進循環發展。
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省經信委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建成2-3個海綿城市,總結工作成果,形成可復制的經驗,在全省范圍進行推廣。2018年底前,試點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含中水利用和雨水利用);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積配建容積不小于30立方的雨水調蓄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開展水生態文明城市試點。全面完成長沙市、株洲市、郴州市、鳳凰縣、芷江縣等5個國家級水生態文明城市試點建設,并在條件適宜的市州開展省級水生態文明示范縣城或鄉鎮、村建設。(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等參與)
四、節約保護水資源
(一)控制用水總量。
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全省各市、縣級行政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建設并層層分解。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350億立方米以內。(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信委等參與)
實行水資源論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要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編制全省地下水開發利用綜合規劃。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二)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將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納入省人民政府對市州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內容。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嚴格執行《湖南省用水定額》(DB43T388-2014),對全省20個行業63種產品實施強制性用水定額標準。(省水利廳牽頭)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省經信委牽頭,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節水產品、設備,督促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生產、銷售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地級以上缺水城市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繼續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大力推進塘堰整修、擴容、清淤、防滲和塘堤加固工程,建設現代高效節水工程設施。在湘西、湘中、湘南部分沒有灌溉條件的丘陵山區坡耕旱土和園地,實行坡地改水平梯土,修建集雨池、集雨窖等微小型集雨蓄水設施。在旱地農業上示范推廣土壤深耕、聚壟分廂、覆蓋保墑、間作套種等綜合節水種植技術,積極推進旱地農業綜合技術示范區創辦。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改善農田灌溉面積2185萬畝,完成1821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省農委牽頭,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參與)
(三)科學保護水資源。
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根據《湖南省水功能區劃(修編)》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334個水功能區水域納污能力。(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結合長江三峽樞紐和"四水三口"現有水利設施,完善水量調度方案。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農委等參與)
五、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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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訂和完善,完成日供水量1000噸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對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水水質按國家相關要求進行行業自檢和監督監測,2016年起,地級及以上城市市政供水安全狀況由當地政府按國家要求每季度進行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市政供水安全狀況由當地政府按國家要求每季度進行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清除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無關的建設項目,取締二級保護區內污染型建設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加快城鄉供水水源工程建設。加快農村安全飲水鞏固提升工程建設,進一步提高農村安全飲水保障程度和質量。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城市應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公布全省飲用水源地名錄,制定并實施縣級以上城鎮重要水源地保護規劃,爭取全省國家級重要水源地由目前的6個增加至20個以上,確保全省地級市供水水源地均列為國家級重要水源地。(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已納入《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13-2020)》(環發〔2014〕138號)的東江湖、水府廟水庫等14個湖(庫)要制定并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按期完成污染防治任務。(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制訂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積極推進地下水修復治理試點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二)深化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
建立洞庭湖水環境綜合治理管理體系。在國務院批復的《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框架內,進一步嚴格環境論證,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茖W制定實施《洞庭湖生態經濟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突出保障水資源,防治水污染、修復水生態、維護水安全,加大全流域整治工作力度。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加強湖區及四水入湖水質監測。加強水資源、水環境統籌分析,積極開展水文情勢變化、水環境質量與容量等研究,推進科學治水。(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繼續推進湘江保護和治理"一號重點工程"第二個、第三個"三年行動計劃"。深入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工業污染源控制、歷史遺留污染治理、城鎮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基本完成株洲市清水塘及周邊地區、衡陽市水口山及周邊地區、婁底市錫礦山地區、湘潭市竹埠港及周邊地區、郴州市三十六灣等重點區域污染綜合整治,全面提升湘江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有色金屬管理局等參與)
(三)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地級城市建成區要按要求及時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到2017年底前確保全省城鎮段河道保潔責任機制逐步建立、縣城以上城區段河面垃圾有專人清理,實現水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長沙市建成區到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四)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
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編制實施《生態紅線濕地資源管理實施方案》,確保全省1530萬畝濕地面積不減少。通過建設國家濕地公園、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完善全省濕地保護體系,確保重點生態功能區得到有效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逐步恢復濕地生態功能。堅持造林綠化,提高水源涵養功能。強化江河兩岸、湖庫周圍等水源涵養林區生態公益林保護、管護。以"裸露山地"造林綠化等為重點,大力推進植樹造林,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省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加強湘、資、沅、澧四水源頭生態保護??茖W劃定生態功能分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確保湘、資、沅、澧源頭水質不下降。通過實施生態保護、生態修復、污染防治等項目,實現湘、資、沅、澧源頭水質優于或達到Ⅲ類水質要求。(省發改委牽頭,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一)完善法規標準。
加快推進地方環境立法。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和我省實際,加快地方環境法規規章的制(修)訂步伐。按照立法計劃推動出臺《湖南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湖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推進《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工作,研究推動制定《洞庭湖水環境保護條例》。(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完善標準體系。加快推進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標準體系建設,制定出臺重污染行業和特色行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進一步提高重點流域和敏感區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省質監局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二)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企業監管。重點排污單位應按要求安裝特征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積極開展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定期發布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結果,重點加強重污染企業的監管,責令"黃牌"企業限期整改,掛牌督辦"紅牌"企業,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暫扣、吊銷排污許可證,并實施關閉。(省環保廳負責,省經信委、省國資委、省有色金屬管理局等參與)
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部門協作。強化環保、公安、法院和檢察院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充分發揮"三級聯查"(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市縣檢查)作用,加強省、市環保部門對基層環保部門監督執法工作的檢查指導。(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常態性地開展"有計劃、全覆蓋、規范化"的環境保護執法檢查,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等參與)
(三)提升監管水平。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全面提升水環境監測能力與水平,根據國家統一規劃,形成覆蓋全省的省、市、縣三級水環境監測網絡。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完善水資源監控系統。制定并實施《湖南省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規劃》,對全省重點工業、企業取用水戶實施在線監控,對全省重要飲用水源地、大中型灌區及典型小型灌區、年排污量在300萬噸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實施在線監控,對全省334個水功能區、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確定的地下水監測點以及全省水資源調度控制節點水量實施監測和監控。(省水利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統計局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推進環境監察執法能力、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全面加強縣級環境監察能力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州、縣市區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省環保廳負責)
(四)嚴格環境風險控制。
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根據國家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和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工業企業要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處置能力。(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七、增強市場機制作用
(一)完善價費和稅收政策。
加快水價改革??h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16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根據我省水污染狀況及環境質量水平,逐步提高除化學需氧量、氨氮和鉛、汞、鉻、鎘、類金屬砷之外的污染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完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征收隨水價聯動機制。合理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經信委等參與)
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要求,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省財政廳牽頭,省稅務局、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質監局、長沙海關等參與)
(二)促進多元融資。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設立環保產業基金、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積極推廣PPP模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等參與)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各類水環境保護專項建設補助資金,將水環境保護資金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建立動態增長機制,加強資金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三)建立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根據《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加強協作聯動。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等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積極開展洞庭湖、武水流域和湘資沅澧四水流域生態補償試點,推進全省生態環保轉移支付改革。(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八、強化環??萍贾?/strong>
(一)推廣示范適用技術。
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環??萍汲晒蚕砥脚_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二)突破共性關鍵技術。
圍繞治水、環境監測與應急保障等重點環保領域的需求,整合科技資源,通過國家和省相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污水除磷脫氮、濕地生物降解、重金屬污水處理、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水污染環境健康風險評估、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加快發展水處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環境監測等環保裝備和產品制造。大力創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研發、設計、制造、治理綜合環境服務等模式。支持長株潭等有條件的地區整合產業鏈資源,打造集研發、設計、生產、運營于一體的環境治理裝備制造、環境監測儀器制造和環境服務產業集聚區。(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九、加強水環境管理和考核
(一)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本實施方案的責任主體,要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根據國家要求,衡陽市、婁底市、長沙市、懷化市、常德市、岳陽市、益陽市要編制水體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環保廳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
(二)加強協調聯動。
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省環保廳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完善流域、區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加強與重慶、貴州、湖北等省市的協調。(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三)完善水環境管理制度。
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各市州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強許可證管理,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省環保廳負責)
(四)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省人民政府與各市州人民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省人民政府對市州人民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或者工作責任不落實的,要約談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參與)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一)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市州水環境狀況和排名。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城市,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實施約談或區域限批措施,并向社會公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國家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等參與)
(二)加強社會監督。
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積極搭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平臺,發揮湘江綠色衛士等環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導社會公眾和環保公益組織深入參與環境保護事務。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省環保廳牽頭,省民政廳參與)
(三)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省環保廳牽頭,省政府新聞辦、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省文化廳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