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
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湘政發〔2016〕1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做好我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建立功能完備、運轉高效的未成年人關愛保護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增強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責任感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關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系到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關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一直以來,各級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在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務實工作,但也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突出表現在家庭監護缺乏監督指導、關愛服務體系不完善、救助保護機制不健全等,導致部分兒童缺乏親情關愛和有效監護,出現心理健康問題甚至極端行為,遭受意外傷害甚至不法侵害,嚴重影響兒童健康成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堅持兒童利益優先,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爭取到2020年,在全省建立功能完備、運轉高效的未成年人關愛保護體系,實現未成年人法規制度體系更加健全,社會關愛保護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等目標。
二、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責任體系
(一)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生活或交由無監護能力的一方共同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經常聯系,多見面多交流,多給予親情關愛。對于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h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強化督促檢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關愛保護政策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區域內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全覆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制定鄉規民約,明確父母監護、關愛、教育子女職責,共同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敦促其履職到位。村(居)民委員會要詳細掌握每個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走訪、探視,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系提供便利;要通過組織黨員干部上門家訪、駐村干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幫助農村留守兒童解決生活和學習上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確保所有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關愛保護。
(三)強化部門協同關愛保護。進一步加強政府部門之間、各群團組織之間的協作,充分發揮婦聯、共青團、工會、殘聯、關工委等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充分調動社會各界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工作積極性。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門要加強配合,積極指導全省各地做好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
民政部門要履行牽頭職責,加強監督指導,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要大力促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的有機融合,提高關愛保護工作效能。要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門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提高社會動員能力,開展專業化社會服務。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納入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保障范圍。
教育行政部門要發揮學校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重要作用,把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日常校務管理內容,并作為一項重要指標對各學校、幼兒園進行考核。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及早發現并糾正中小學生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加大師資培養力度,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專題培訓,擇優選拔教職工擔任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管理員,積極倡導、推廣"愛心媽媽"、"代理家長"等成功經驗,著力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能力。要增加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投入,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分布。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動態管理,建立聯系卡制度,加強任課老師與家長、受委托監護人的溝通聯系,強化人身安全防范知識教育。積極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外出務工家長的聯系和親情交流。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對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對義務教育階段兒童輟學問題應高度重視、認真解決,認真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救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輟學。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和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鼓勵各地中小學校建立師生關愛志愿服務團隊,利用節假日走訪農村留守兒童,進一步增強教育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實效。
公安部門要及時依法查處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果斷處置。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和周邊環境整治,指導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配合教育部門加強法治安全常識普及和預防校園暴力事件,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于父母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通報應急處置情況,配合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安全處境、監護情況等調查評估工作。要大力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符合落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家屬落戶,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
財政部門要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各級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婦聯組織要依托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兒童快樂家園、知心屋等平臺,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家庭和其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引導其關注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情況,加強親情關愛。
共青團組織要積極組織廣大團員和青年志愿者開展多種形式的關愛服務,參與完善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數據采集,推動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機制,深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三、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農村留守兒童受侵害行為要履行強制報告職責,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于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屬于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不當的,要聯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系不上其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協助通知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屬于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救助保護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或被利用、脅迫流浪乞討的,要依法制止、實施保護;對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建立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于監護人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保障范圍。
(四)建立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于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將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農村留守兒童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脅迫、誘騙、利用農村留守兒童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農村留守兒童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或者教唆、利用農村留守兒童實施違反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五)建立重點時段排查機制。實施重點時段農村留守兒童傷害綜合干預行動計劃,預防控制留守兒童意外傷害。針對寒暑假、放學后時段,學校、村(居)民委員會要開展專門的安全教育,督促監護人負起安全責任。民政、公安、教育、交通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重點時段留守兒童傷害風險排查、防控、報告等制度,加強檢查考核,加大監管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應急處置、救助干預等保護機制,有效預防和控制農村留守兒童溺水、交通事故、燙傷、墜落、中毒等主要傷害事故發生,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六)建立信息共享管理機制。發揮電子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報送機制,建立農村留守兒童信息數據庫。要依托現有的民政部門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教育部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衛生計生部門婦幼衛生信息系統、公安部門人口基礎信息系統,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功能,實現信息在省、市、縣、鄉四級間縱向貫通,在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團、婦聯等部門間橫向互聯。各地要設立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熱線電話,暢通訴求渠道,落實好跟蹤處置工作。將個案受理、轉接處置、心理援助、家庭監護指導等納入其中,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求助申請實行即時在線接聽和登記受理。通過兩個信息平臺的建設,實現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動態管理和全天候服務,做到精準定位到村、精準識別到戶、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四、著力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
(一)推動農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務。各地要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積極為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持,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支持和幫助農民工攜帶子女進城定居,在子女入學、醫療衛生、社會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其本人及家屬落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范圍,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要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用工單位依法制定并落實農民工休假等制度,使其更好地履行監護責任。
(二)推進農民工子女就近入學。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要加強城市中小學校建設和布局優化,保障適齡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教育公共權利,全面落實農民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學政策,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學習生活。
(三)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各地要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從源頭上逐步減少留守兒童現象。要積極承接經濟發達地區產業轉移,開展農村勞動力就業和創業技能培訓,強化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提高農村各種公共服務資源投放規模和利用效率,吸引更多的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就業。
(四)倡導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各地要積極開展婚前教育,增強新婚夫婦的法律意識和家庭責任感;認真開展婚姻家庭輔導和家庭糾紛調解工作,減少因家庭矛盾處理不當造成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現象;積極倡導湖湘好家風,營造和諧家庭關系。
五、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負責,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婦兒工委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
(二)強化考核問責。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績效作為衡量各級政府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獎優罰劣。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三)加強能力建設。要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依托救助管理站設立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要加強農村學前和義務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充分發揮現有 "留守兒童之家"、"愛心家園"、"陽光庭院"、"兒童驛站"、"快樂學校"等關愛服務陣地作用,抓住我省撤鄉并村契機,將閑置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利用起來,建設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心,力爭5年內實現村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心全覆蓋,并有統一標牌、有固定場所、有完善設備、有專人管理,能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務。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
(四)動員社會參與。要加強社會動員,發揮群團組織優勢,調動社會組織、專業社工機構和各類志愿服務機構參與,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要發揮工會、關工委等群團組織作用,積極動員廣大職工,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要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服務外包、公益崗位購買等多種形式,充實基層工作力量,豐富關愛保護內容。要積極引導市場參與,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幫助援建愛心家園、留守兒童關愛服務中心和托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認真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要倡導社會互助,發揮基層老年協會作用,綜合采取學校寄宿、社會托管、家庭代管等管護形式,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成長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做好宣傳引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市州、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任務。對本實施意見的執行情況,省人民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