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湖南省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
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發〔2016〕2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
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簡化、整合我省投資項目報建手續,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清理規范的范圍和原則
(一)范圍。
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是指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后、開工建設之前,由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向項目單位作出的行政審批事項。此次納入清理規范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共計63項。
(二)原則。
一是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列入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一律取消審批。
二是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沒有必要保留的,按權限通過修法取消審批。
三是審批機關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或者能夠通過后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取消審批。
四是對確需保留的審批事項,加大優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于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屬于同一層級地方政府辦理的事項,應通過統一平臺優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規范的內容
63項報建審批事項,保留32項,整合24項為8項;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的2項,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5項,不列入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后報建審批事項減少為40項。
(一)保留32項。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6項: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交通運輸部門6項:水運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審批、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水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前報審)、港口岸線使用審批。
國土資源部門4項: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征收審批、供地方案審批、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水利部門3項:農業灌排影響意見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環境保護部門1項: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氣象部門2項: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能源部門1項:煤礦項目核準后開工前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實施的初步設計審批。
發展改革部門1項:節能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前報審)。
公安部門1項: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安全部門1項: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民航部門1項:民航專業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資的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省發改部門配合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審批)。
宗教部門1項: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移民管理機構1項:移民安置規劃及審核意見。
人民防空部門2項: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衛生計生部門1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和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醫療機構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二)整合24項為8項。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園林)部門11項整合為4項:一是將"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4項,合并為"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1項;二是將"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審批"2項,合并為"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1項;三是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四是將"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拆除、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2項,合并為"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1項。
水利部門6項整合為2項:一是將"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4項,合并為"洪水影響評價審批"1項;二是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取水許可"2項,合并為"取水許可"1項。
文物部門4項整合為1項: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許可"、"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許可"、"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4項,合并為"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1項。
林業部門3項整合為1項:將"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審核"、"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審批"3項,合并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審批(核)"1項。
(三)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的2項。
軍隊有關部門2項:貫徹國防要求意見、軍事設施保護意見。
(四)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5項。
安全監管部門2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國土資源部門1項: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氣象部門1項:重大工程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
地震部門1項:地震安全性評價。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快調整和公布本部門、本單位報建審批事項清單,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權力清單》。在簡政放權的同時,要堅持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建立透明、規范、高效的協同監管機制,規范投資建設行為和市場秩序。省直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清理規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保留的報建審批事項,要按照"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合理確定管理層級,除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項外,均要精簡申報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便利企業辦事。對整合歸并的審批事項,各主管部門要按高效、便民的原則,明確本部門及所屬系統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相關機構的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對合并后的審批事項,相關部門要明確系統內的牽頭部門或處室;合并后的辦理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并前單一審批事項的最長辦理時限;合并后的審批事項,如涉及多個具體審批,應實行"一次受理、一并辦理、一文辦結"。對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應通過細化標準、嚴格監管等,確保安全措施落實到位。要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加大改革力度,進一步減少報建審批事項。
(二)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人防、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應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要求,對屬于同一審批階段的報建事項實行并聯審批,進一步提升行政審批效率。對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各有關部門應認可代建單位在申報報建審批事項上的受托代理人身份。
(三)各地應將報建審批事項納入政務服務大廳及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行"一口受理、并行辦理、限時辦結、統一答復"。嚴格遵循政務公開原則,強化宣傳和輿論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加大報建審批事項整合力度,優化辦理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四)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一次性書面告知"、"一口受理、并行辦理、限時辦結、統一答復" 等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隨意提高門檻、無依據的報建事項進行清理,確保政策制度執行到位。
(五)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省政府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對部分無明確主管部門的報建審批事項,省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辦理。
附件: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理規范表
附件
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理規范表
序號 | 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審批部門 | 合并后事項名稱 |
一、保留事項(32項) | |||||
1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
2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省、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
3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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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省、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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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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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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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交通運輸廳 | 水運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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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交通運輸廳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審批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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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交通運輸廳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省、市、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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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交通運輸廳 | 水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省、市、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
11 | 省交通運輸廳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 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航道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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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交通運輸廳 |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港口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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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國土資源廳 | 農用地轉用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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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省國土資源廳 | 土地征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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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省國土資源廳 | 供地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市、縣或上級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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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國土資源廳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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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水利廳 | 農業灌排影響意見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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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省水利廳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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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省水利廳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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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省環保廳 | 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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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省氣象局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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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省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省、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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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省煤炭局 | 煤礦項目核準后開工前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實施的初步設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 省煤炭局(省能源局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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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省發改委 | 節能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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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省公安廳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市、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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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省國家安全廳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 國家安全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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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中南民航局 | 民航專業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資的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省發改委配合) | |
28 | 省民宗委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 | 省、市、縣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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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省移民局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審核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 省級以上移民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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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省人防辦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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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省人防辦 | 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 |
32 | 省衛生計生委 | 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醫療機構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 | |
二、整合事項(24項整合為8項) | |||||
1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受縣委托的鎮(鄉)人民政府。涉及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筑的,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 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 |
2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3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4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5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6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審批 | 《城市綠化條例》 | ||
7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設、架設各類市政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
8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 |
9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10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 《城市供水條例》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11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拆除、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縣級以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 | |
12 | 省水利廳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河道主管機關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13 | 省水利廳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14 | 省水利廳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15 | 省水利廳 |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
16 | 省水利廳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 | 取水許可 |
17 | 省水利廳 | 取水許可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
18 | 省文物局 |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文物主管部門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19 | 省文物局 |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20 | 省文物局 |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21 | 省文物局 |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22 | 省林業廳 | 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林業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審批(核) |
23 | 省林業廳 | 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
24 | 省林業廳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 ||
三、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2項) | |||||
1 | 軍隊有關部門 | 貫徹國防要求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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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軍隊有關部門 | 軍事設施保護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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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5項) | |||||
1 | 省安監局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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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安監局 |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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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國土資源廳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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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氣象局 | 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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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地震局 | 地震安全性評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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