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湖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發〔2016〕3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鹽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做優做強,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加強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優化資源配置,實施兼并重組,促進企業做優做強,為鹽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注重統籌兼顧。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落實,在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突出食鹽安全,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相關法規政策措施,嚴格執行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三)工作目標。以發展為主題,以改革為動力,以完善體制機制為重點,逐步建立政企分開、監管到位的鹽業管理體制;建立食鹽安全保障體系,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優化資源配置,釋放市場活力,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對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依照新的規范條件重新審核并報工信部備案。
二、重點任務
(一)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1.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自國務院國發〔2016〕25號文件印發之日起,不再核準我省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生產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依照國家新頒發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規范條件,及時修訂我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行政審批實施程序和運行流程》,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對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依照新的規范條件重新審核并報工信部備案。
2.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自國務院國發〔2016〕25號文件印發之日起,以我省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依照國家新頒發的食鹽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及時修訂我省《食鹽批發許可證核發實施程序和運行流程》,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對現有食鹽批發企業依照新的規范條件重新審核并報工信部備案。
3.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分階段穩步推進剝離省輕工鹽業集團(省鹽務管理局)承擔的鹽政執法職能。第一階段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保持原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省經信委主管全省鹽業和食鹽專營工作,省輕工鹽業集團(省鹽務管理局)負責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并接受省經信委的指導和監督。鹽業市場執法人員相對固定和獨立,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政府給予鹽政執法經費保障。第二階段從2018年1月1日起,將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核發等食鹽專營行政職能重新明確為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從省輕工鹽業集團(省鹽務管理局)剝離,移交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撤銷省鹽務管理局,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鹽政執法和監督工作。加強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力量,保證鹽政執法隊伍專業化水平,實現政企分開,平穩過渡。
省經信委作為全省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制定全省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與公安、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各級工商部門不再新登記注冊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加快建設我省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
4.完善鹽業法規政策體系。依法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根據國家新修訂頒發的《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及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訂《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確保依法治鹽、依法行政。
(二)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1.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從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中國鹽業總公司、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和取得食鹽批發證的省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我省開展食鹽批發經營業務,須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和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經營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消費函〔2016〕585號)要求,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我省鹽業主管機構。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2.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我省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3.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從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對小工業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經信部門要按照"放管服"相結合的原則,制定有效措施,加強督促檢查。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4.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完善省級食鹽儲備制度,修訂《湖南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為防范市場風險,省級政府要合理研究確定食鹽年度儲備量,并盡量依托現有的倉儲能力實施動態儲備;省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省級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并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食鹽生產批發企業應按月建檔記錄食鹽儲備情況。食鹽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本企業上一年度月均食鹽銷售量,最高庫存量不得高于本企業上一年度季均食鹽銷售量。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密切監測食鹽市場動態,定期抽查企業食鹽儲備情況,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
(三)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1.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按照工信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并定期將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托"信用湖南"等網站公示公開,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要落實食鹽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湖南省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2.加強科學補碘工作。落實國務院《食鹽加碘防止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落實食鹽加碘標準,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范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
3.加強應急機制建設。省經信委負責全省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湖南省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向省應急辦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省經信委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4.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有關要求,全面深化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與活力。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引領行業發展。對省屬鹽業企業生產經營性劃撥土地處置和資金安排,按政策給予積極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建立省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省編辦、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金融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輕工鹽業集團(省鹽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的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我省鹽業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省經信委負責鹽業體制改革日常工作。
(二)明確責任,抓好責任落實。各重點任務的牽頭單位要根據明確的工作內容,結合責任分工,抓緊制定具體措施,將各項任務細化、量化、具體化,強化工作責任落實,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統籌協調,確保改革有序推進、各項任務扎實落地。
(三)加強監管,打擊制販假鹽。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打擊制販假鹽長效機制,繼續開展制販假鹽專項治理工作,全面排查食鹽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的問題,堅決制止趁改革之機擾亂我省食鹽市場秩序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營造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的良好環境。
(四)強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各級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大對鹽業體制改革的宣傳力度,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反映打擊制販假鹽專項治理成果,披露一批制販假鹽典型案件,形成對制販假鹽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震懾力,營造良好的鹽業體制改革輿論氛圍。
附件:湖南省鹽業體制改革重點任務分工表
附件
湖南省鹽業體制改革重點任務分工表
序號 | 重點任務 | 牽頭單位 | 責任單位 |
一 | 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 ||
1 | 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 | 省經信委 | 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政府法制辦、省輕工鹽業集團 |
2 | 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 | 省經信委 | 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省輕工鹽業集團 |
3 | 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 | 省經信委 | 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省輕工鹽業集團 |
4 | 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 | 省經信委 | 省發改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輕工鹽業集團 |
二 | 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 ||
1 | 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 | 省經信委 | 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輕工鹽業集團 |
2 | 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 | 省發改委 | 省經信委、省輕工鹽業集團 |
3 | 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 | 省經信委 | 省發改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政府法制辦、省輕工鹽業集團 |
4 | 改革食鹽儲備體系 | 省經信委 | 省財政廳、省輕工鹽業集團 |
三 | 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 ||
1 | 加快信用體系建設 | 省經信委 | 省發改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輕工鹽業集團 |
2 | 加強科學補碘工作 | 省衛生計生委 | 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輕工鹽業集團 |
3 | 加強應急機制建設 | 省經信委 |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輕工鹽業集團 |
4 | 支持鹽業企業做優做強 | 省國資委 |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政府金融辦、省輕工鹽業集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