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發〔2017〕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省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立足省情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人居環境安全和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富饒美麗幸福新湖南而奮斗。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建設用地和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問題得到有效治理,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建設用地和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及隱患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二、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在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多目標區域生態地球化學調查、耕地土壤及農產品重金屬污染調查、重金屬污染場地調查等原有工作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制定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組織各市州、縣市區開展詳查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19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危險廢物經營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相關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成果審核。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每5年開展一次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省控監測點位設置,重點掌握農用地、飲用水水源地、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健全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重點加強省、城市區域站、市州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全省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市州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監測點位,增加釩、錳、銻等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18年底前,實現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等參與)
(三)構建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利用環境保護、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相關數據,力爭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建立和基于大數據應用的分類、分級、分區的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構建,并與國家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接,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建立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土壤環境數據采集與共享機制,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三、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加大土壤污染執法力度
(一)加快推進地方環境立法。根據國家立法進程和我省實際,做好地方環境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工作。推動加快出臺《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抓緊制定和完善污染土壤使用、轉讓、風險管控、農用地分類管理等規章制度。(省環保廳、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二)制定并完善地方標準。針對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技術、環境監理等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技術指導文件。農業投入品、油品按國內其他?。ㄊ?、區)最先、最嚴標準執行。(省環保廳牽頭,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三)強化環境監管執法。明確監管執法重點。充分利用環境監測網格,重點監管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危險廢物經營等重點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綠色食品(原料)基地、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區域,重點監控土壤中鎘、汞、砷、鉛、鉻、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鹵代烴等有機污染物。加強土壤污染風險防控能力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強化網格化監管,重點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從事危險廢物經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部門協作,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對嚴重違反土壤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置。全面加強各市州、縣市區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市州、縣市區、重點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全省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土壤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安監局等參與)
四、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一)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以耕地為重點,系統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采取相應安全生產與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2017年底前,發布全省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規范。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試點,在此基礎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建立分類清單,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審核,2020年底前完成。劃定結果由省人民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及時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湘江流域8個市要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省環保廳、省農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二)切實加大保護力度。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被確定為優先保護類耕地。2017年底前,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實施農藥化肥負增長行動,推行農業清潔安全生產。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種植綠肥、增施有機肥、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省人民政府對省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各市州、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約談、依法采取環評限批、追責等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禁止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危險廢物經營等行業企業,已建成的相關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達標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退出。(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國資委參與)
(三)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特別是稻米鎘超標問題,篩選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及模式,對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化學阻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重金屬超標風險。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術及產品效果驗證評價、生態風險評估制度,防止對耕地產生新的污染。加強對農民的技術指導和培訓。2017年底前,出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規范。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398萬畝。(省農委牽頭,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實施重金屬超標稻谷風險管控與應急處理。定期開展糧食的質量檢測,對安全利用類耕地開展稻米重金屬超標臨田檢測,實施食品安全指標未達標稻谷專企收購、分類貯存和專用處理;自2017年底起,對食品安全指標未達標糧食的收儲處置依據中央、省相關政策執行。(省糧食局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2017年底前,制定《湖南省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分管理辦法》和配套技術規范,依法、有序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落實有關措施;及時總結長株潭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工作經驗,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休耕、退耕還林還草計劃,繼續開展重金屬污染耕地休耕試點,爭取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休耕、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148萬畝。(省農委、省林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參與)
(五)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對生產、銷售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行為進行打擊。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省農委、省林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參與)
五、加強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一)建立調查評估制度。按照國家關于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危險廢物經營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二)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現有重金屬污染場地調查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存在潛在污染擴散風險的,責令相關責任方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發現污染擴散的,封閉污染區域,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工程和管理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三)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四)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已經制定的規劃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應調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參與)
六、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二)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嚴格落實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負責)
(三)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學校、醫療、養老機構、人口密集區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收集、處置與利用、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加強分區管理。(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七、強化污染源監管,遏制土壤污染擴大趨勢
(一)強化工礦污染控制。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危險廢物經營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按國家時限要求,按期發布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省環保廳、省經信委負責)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2017年起,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臨武縣、常寧市、花垣縣等縣市,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開展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措施,阻斷其污染擴散途徑。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牽頭,省發改委參與)
規范工業廢物處理處置活動。全面開展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鉻渣、砷渣以及廢水、廢氣處理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進一步健全危險廢物源頭管控、規范化管理和處置等工作機制,新建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和企業須全部進入工業園區,現有危險廢物經營企業(長沙危險廢物處置中心、衡陽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和水泥窯協同處置企業及特別批準除外)在"十三五"期間完成搬遷入園。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報廢汽車、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安監局參與)
(二)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全面貫徹落實"一控兩減三基本"行動。實行節水、控肥、控藥,加大配方肥、有機肥、緩控釋肥料、土壤調理劑、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等推廣應用,大力推進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加強肥料、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與推廣應用,在洞庭湖區等產糧(油)大縣和長株潭等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肥料、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到2020年,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肥料、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在洞庭湖區和南部丘陵地區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適合湖南地區特點的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因地制宜地推行農業清潔生產,在丘陵地區發展節水農業,在高效經濟作物與設施農業中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的應用。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負增長,測土配方施肥覆蓋率達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肥料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覆蓋主要農作物面積分別達到3000萬畝和2000萬畝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廢棄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逐步降低飼料、飼料添加劑中微量物質的含量,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中重金屬對土壤造成的污染。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配合國家在岳陽縣、津市市、赫山區等縣市區開展養殖業污染治理整縣推進試點,構建洞庭湖水網地區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整縣推進有效模式與途徑。探索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模式,開展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示范,推廣"以種定養、種養平衡"的循環農業生產模式;在湘潭縣、岳陽縣等生豬養殖大縣開展種養業循環發展試點,形成適合丘陵區和平原區兩類種養循環農業模式,并逐步在全省推廣應用。不斷完善畜禽糞污處理設施設備配套建設,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污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和綜合利用。到2020年,全省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配套設施完善建設覆蓋面達到75%以上,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率達到80%。(省農委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要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禁止工礦企業排放廢水直接用于農業灌溉。灌溉水無法達標或存在較明顯環境風險的地區,及時調整種植品種,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省水利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農委參與)
(三)減少生活污染。實行城鄉環衛一體化,積極推進垃圾分類,建設覆蓋城鄉的垃圾收運體系和垃圾分類收集系統。開展農村生活垃圾5年專項治理,完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排放監管體系,加強垃圾處理監管能力。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以整縣推進為主要方式,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全省域覆蓋。在有條件的縣市區推行水泥窯協同處置,加強生活垃圾處理區域統籌,努力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加快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參與)
八、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負責"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怠于承擔相關責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履行,相關費用由責任主體承擔。(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二)制定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以保障農產品質量、人居環境安全和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為出發點,以環境社會敏感性高、環境質量改善效益明顯、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密切相關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2017年底前,編制完成湖南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建立項目庫,有步驟、有計劃分年度實施。(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三)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根據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結合污染地塊調查及風險等級劃分結果,確定修復的優先次序,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重點在耕地重金屬中輕度污染集中區域開展治理與修復。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 91萬畝。(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參與)
(四)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各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定期向省環保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建立通報制度,省環保廳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建立成效評估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關于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有關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參與)
九、加強科技研發和推廣,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一)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體系。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科研力量,開展農作物重金屬低積累品種篩選與培育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優先支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安全利用、治理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土壤重金屬治理產品的開發,綜合治理技術優化集成,并開展試點與示范。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依托現有科研院所、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或土壤修復工程技術中心,培養一支過硬的土壤污染修復與治理的技術隊伍,提升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在污染嚴重地區開展土壤污染對居民健康的調查試點。(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環??萍汲晒蚕砥脚_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到2020年,完成12至15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土壤修復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支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一批成果轉化平臺。按國家發布的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目錄,進行試點應用。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三)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第三方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發揮"互聯網+"作用,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與農產品污染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安全利用、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產業鏈,培育一批綜合實力較強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推動有條件的縣市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的監管,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省發改委牽頭,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參與)
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污染治理體系
(一)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安監局等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積極爭取國家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加大省級財政環保和農業技術服務于安全監管資金投入,用于組織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培訓、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市州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建立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較多的縣市區的生態補償機制。統籌省本級相關專項資金,支持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可降解農膜推廣、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積極爭取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項目。(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地稅局、省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在常德市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力爭到2020年先行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常德市人民政府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經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審查通過后,報環保部、財政部備案。(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推進和擴大長株潭試點工作。在長株潭地區繼續開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工作,向省內其他市州拓展,進一步優化可復制、可推廣、可持續的耕地重金屬污染修復治理技術模式,探索完善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農民參與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推進機制與運行管理模式。(省農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糧食局等參與)
(二)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上市。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牽頭,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等參與)
(三)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省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45"、"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積極搭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平臺,發揮環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導社會公眾和環保公益組織參與環境事務。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根據《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90號),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開展宣傳教育。編制完成全省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種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網信辦、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糧食局、省科協等參與)
十一、強化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一)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報省環保廳備案。市州人民政府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所轄縣市區、相關部門和單位??h市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是落實土壤環境保護任務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細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實,2019年,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湘政發〔2015〕6號),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省環保廳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工作進展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安監局、省糧食局等參與)
(三)落實企事業單位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從事污染場地調查、治理與修復、環境監理的第三方企事業單位,對監測數據、治理與修復效果負責。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出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規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資委等參與)
(四)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和責任追究。實行目標責任制。逐步把土壤環境質量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明確年度考核內容,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審計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況,污染防治項目的建設、運行情況依法實施審計監督。(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省審計廳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市州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已經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的,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