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整合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
湘政發〔2017〕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整合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強化防雷安全監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的具體范圍為:公路工程、水運工程、鐵路工程、民航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水利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輸變電工程和配網工程、核工業工程、通信工程等。
(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二、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一)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氣象、住房城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部門要建立防雷裝置檢測機制,確保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規定的使用要求。規范防雷檢測行為,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具有審批權限的氣象主管部門和電力或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合法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落實建設工程防雷安全責任主體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責任體系,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防雷安全綜合監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將防雷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監管考核體系。
(二)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要推進防雷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雷電觀測網,加強雷電監測;要建立集約規范的雷電預報預警業務體系,提高雷電預報預警的精細化水平;要加強雷電監測技術、雷電致災機理、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護技術研究,提升防雷減災的科技支撐能力;要發展防雷減災專業專項服務,提高防雷減災服務的針對性和專業化水平;要根據本地雷電監測歷史資料,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加強農村地區雷電災害預防、預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農村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要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的科普宣傳工作。各專業部門應在本專業領域協助做好相關防雷減災宣傳工作。
(三)各級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要加強溝通協調和相互配合,會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防雷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及考核范疇,加強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監管。要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制(修)訂有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確保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法制化、標準化和規范化。
(四)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及業主單位等,是防雷工程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防雷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依法履行職責。建設工程業主單位或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和設施的運行管護,確保防雷裝置與設施的完善和安全運行。
四、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雷工程設計圖紙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要求,并由合法審查機構嚴格按照防雷工程相關標準規范進行審查。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驗收不合格的,不予備案,不得投入使用。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危爆、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設項目,以及需要進行防雷安全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等安全技術論證。
(二)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
(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依法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對在檢測中發現防雷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被檢測單位進行整改。雷電災害防御組織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加強對防雷裝置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
(四)雷電災害發生后,受災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氣象、安監和相關監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接獲雷災事故報告后,氣象部門應當會同安監和相關監管部門及時組織開展雷災調查,形成調查鑒定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工作。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公共防雷安全設施建設及防雷安全監管、技術支撐的投入力度。有關防雷減災監管及技術支撐運行維持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應按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委托費用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
五、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整合后的工作銜接
(一)各相關部門在受理防雷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類別和本部門職責范圍,確定是否受理。不屬于本部門許可和監管范圍內的,不予受理,并應給予申請人服務指引。
(二)各級氣象部門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國發〔2016〕39號要求盡快完成相關交接工作。交接之日前已經完成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原則上仍由氣象部門負責其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國發〔2016〕39號要求盡快完成各自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優化整合工作,并制訂相應專業監管實施細則。
(四)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協調會議制度,明確成員單位和聯系人,對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通過協調會議研究解決。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防雷減災管理的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落實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范圍,明確相關責任,制定許可清單及審批流程及時向社會公布,確保建設工程防雷安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