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
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湘政發〔2017〕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體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按照"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部門聯動、社會協同,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的原則,深入推進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二)工作目標。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蓋全省企業、自然人、社會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信用體系框架和運行機制,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信用信息記錄、整合和應用機制,為信用聯合獎懲打下堅實基礎,并在政務、個人及電子商務等重點領域發揮作用。各級各有關部門、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能夠滿足信用信息記錄全覆蓋,與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時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全面有效運行,全社會守信踐諾意識顯著增強,以信用為核心的社會治理監管新機制基本建立。
二、重點任務
(一)夯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基礎。
1、構建信用信息報送清單編制和更新機制。省發改委會同相關單位編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數據報送清單,明確信用信息記錄主體及責任,實現信用信息規范化記錄、電子化儲存。各相關部門負責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用信息數據報送清單,并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信用信息數據報送清單。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完成本級政府信用信息數據報送清單。強化信用信息數據報送清單編制和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各級各有關部門更新的信用信息數據報送清單按要求報省發改委備案匯總。(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系統。完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建立本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加快建立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歸集整合行業信用信息,不斷完善系統功能。強化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與市州平臺、行業平臺的互聯互通,構建覆蓋全省各行各業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網絡體系。進一步規范信息報送內容、拓展信息報送單位,更好發揮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在共享查詢、公開公示、聯合獎懲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辦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強規章標準制度建設。積極推動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動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重點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商引資、藥品采購、產權交易、礦業權交易、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領域取得突破。在機動車駕駛、環境保護、節能監察等領域制定出臺專門制度,逐步形成覆蓋相關行業領域的信用信息管理應用制度體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和使用以及聯合獎懲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建設,構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框架和運行體制機制,重點在政務誠信、個人誠信、電子商務誠信等領域取得突破。按照強化信用約束和協同監管要求,加快現行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的清理和修訂工作。研究制定行業信用分類監管辦法,明確監管事項、分類標準、獎懲措施、操作流程、公示渠道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標準體系,研究制定企業信用報告、跟蹤報告格式標準文本以及企業信用評價指導性標準和規范等。(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單位)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機制。充分發揮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樞紐作用,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用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各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臺。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共享和應用機制。推動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電子商務平臺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按照國家和我省關于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切實做好"7天雙公示"工作,并及時歸集到"信用湖南"網站,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公示相關涉企信息。推動司法部門通過"信用湖南"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各級各部門應將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信用信息查詢使用嵌入到項目許可、資質認定、財政資金撥付、招標投標等審批、監管工作流程中,覆蓋全部行政管理事項,確保"應查必查"、"獎懲到位"。(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質監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1、多渠道選樹推介誠信典型。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A級納稅人、優秀青年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通過"信用湖南"網站、政府網站等多種途徑公示推介。鼓勵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監管和服務中建立各類主體信用記錄,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有關誠信典型,聯合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激勵。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表彰誠信會員,講好行業"誠信故事"。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性或專項性信用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不斷培育誠實守信典型。(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民政廳、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探索實行行政審批便利措施。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的申請材料和法定程序來確定行政許可審批的"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改委、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扶持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主體。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應查詢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勵措施。在政府舉辦的各類會展、峰會、銀企對接等活動中,優先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4、優化誠信示范企業行政監管安排。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注重運用大數據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示范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長沙海關等有關單位)
5、降低市場交易成本。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信易審"等守信激勵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場中獲得更多機會和實惠。(責任單位: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省發改委等有關單位)
(三)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1、對重點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在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本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基礎上,通過信用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重點包括以下嚴重失信行為: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建設與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投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安監局、省知識產權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有關單位)
2、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下列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限制參與重點項目建設。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安監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金融辦、省商務廳、省工商局、湖南銀監局、湖南保監局、湖南證監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等有關單位)
3、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嚴重失信主體的信用信息披露,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黑名單等信息及時在"信用湖南"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相應主體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旅發委、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省工商局等有關單位)
4、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強制退會等懲戒措施。(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農委、省民政廳等有關單位)
5、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地區、行業信用分析報告。(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民政廳、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等有關單位)
6、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推動完善個人實名登記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強化全省個人信用信息的歸集整合。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使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建立重點領域個人誠信記錄,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個人實行聯合懲戒。(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等有關單位)
(四)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1、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全面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激勵和懲戒對象,通過各級信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各級信用門戶網站要為聯合獎懲實施部門提供便利的查詢和信息共享服務。實施部門要切實對有關主體采取相應的聯合獎懲措施。(責任單位: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湖南證監局等有關單位)
2、實施行業協同和跨地區聯動。鼓勵各地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確定的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發起行業協同和跨區域聯合激勵與懲戒。積極推進與國家有關部委以及其他省區市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加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激勵與懲戒的合作機制。(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單位)
3、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規范各領域紅黑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紅黑名單在本地本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的同時,應同步推送到"信用湖南"網站公示。在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提供給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供政府部門參考使用。(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政府金融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單位)
4、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區域行業實施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報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匯總,建立本區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清單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另一類是推薦性措施,即由參與各方推薦的,符合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政策導向,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的措施。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兩類措施清單,并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商務廳等有關單位)
5、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定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明確信用修復規則和辦理程序。對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經相關部門認定后,適度調整聯合懲戒期限。(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商務廳等有關單位)
6、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內核實,并對錯誤信息進行及時更正或撤銷,核實無誤的繼續執行。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因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商務廳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體制機制,落實人員力量、經費等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方案或措施,明確工作目標、落實任務、完成時限等,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匯總報送工作落實進展情況。(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強宣傳教育。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圍繞誠信建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開展以誠信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使誠信價值準則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誠信、踐行誠信的社會風尚。要加大對守信典型的宣傳和對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強重點人群的職業道德建設。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在全社會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環境。教育機構和共青團組織等要加強對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教育,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廣泛開展信用教育培訓。(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鼓勵先行先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用聯合獎懲工作的各項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行業管理系統,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重點領域開展先行先試,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或出臺規范性文件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等有關單位)
(四)實行跟蹤問效。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構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信用聯合獎懲工作督導考核機制,在現有月度通報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通報獎懲作用。要將信用聯合獎懲實施情況納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范疇,對部門信用聯合獎懲的應用、公示、反饋等情況進行考核,并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地區和單位,采取通報、督促整改和約談主管負責同志等方式,切實把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單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