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湖南省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
城鄉居民增收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發〔2017〕2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
增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國發〔2016〕56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提高我省城鄉居民收入,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聚焦重點,分類施策,精準發力,不斷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實現經濟增長與居民增收互促共進,讓人們群眾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獲得感,實現富饒美麗幸福新湖南愿景。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全省就業規模平穩擴大,就業質量穩步提升;城鄉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保持同步,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收入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收入分配格局不斷優化,城鄉之間、區域之間、不同群體之間收入差距逐步縮小,中等收入人群比重上升,低收入人群收入明顯提高;貧困地區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現行標準農村貧困人口全部實現脫貧。
二、實施重點群體激勵
針對技能人才、新型職業農民、科研人員等重點群體,實施差別化的收入分配激勵政策,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帶動全省城鄉居民收入較快增長。
(一)技能人才激勵。
1.完善技術工人薪酬待遇。優化職業技能標準等級設置,拓寬技術工人晉升通道。引導企業合理確定技術工人薪酬水平,促進高等級技術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長。加大對技能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力度,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采取協議薪酬、持股分紅等激勵方式,積極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等分配方式,有效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湖南保監局、省政府金融辦、省經信委等部門負責,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2.貫通職業資格、職稱和學歷認證渠道。建立職業資格與相應的職稱、學歷可比照認定制度。積極落實職業資格與職業教育學歷"雙證書"制度。認真落實國家關于取得職業資格后可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相關規定。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創業補貼政策。建立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評價選拔制度,適當突破年齡、資歷和比例等限制,不斷完善高技能人才評價使用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經信委負責)
3.營造崇尚技能的社會氛圍。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崗位練兵和高技能人才選拔等活動,精心組織參與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性或區域性高水平職業技能競賽,大力宣傳勞動模范、芙蓉工匠和技術創新人才。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對重點領域緊缺的技術工人在城市落戶、購租住房、子女上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質品牌增值收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總工會、省公安廳、省經信委負責)
(二)新型職業農民激勵。
4.提高新型職業農民增收能力。加大農民培訓和促進就業力度,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納入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加強縣級培訓基地和農業田間學校建設,鼓勵農民通過非全日制的"半農半讀"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職業教育培訓。支持相關高校和職業學校辦好涉農專業,引導每所高等職業院校重點建設特色專業群,定向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育計劃。(省教育廳、省農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挖掘現代農業增收潛力。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主導產業,擴大特色產業,發展現代農業。完善農產品初加工補助政策,促進農產品深加工向優勢產區和關鍵物流節點集中,支持優勢產區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延長農業產業鏈條。扶持發展一鄉(縣)一業、一村一品,培育農業科技創新應用企業集群,引導產業集聚發展。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農業資源綜合利用,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推動"互聯網+"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培育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等新產業新業態。推動農業全產業鏈改造升級,鼓勵農民共享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經營性收入。(省農委、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旅發委負責)
6.拓寬新型職業農民增收渠道。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支持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等人員返鄉創業,逐步實行返鄉務農大中專生人事代理管理,開展農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推進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新型職業農民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政策,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多渠道增加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權收益、資產收益。(省農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7.創新金融扶持政策。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面向新型職業農民的融資產品,開展適合新型職業農民特點的信用、聯保等貸款業務,適當提高新型職業農民貸款風險容忍度,并給予利率優惠。鼓勵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新型職業農民的貸款支持力度。支持保險機構針對新型職業農民農業生產開展農業保險險種創新,提供優質保險服務。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擔保機制,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新型職業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省農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湖南保監局負責)
(三)科研人員激勵。
8.完善科研人員工資水平決定機制。探索建立不同類型高校、科研機構薪酬調查比較制度。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通過工資性收入、項目激勵、成果轉化獎勵等多重激勵,激發科技創新熱情。擴大科研單位人財物支配權,鼓勵科研事業單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員實行協議薪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負責)
9.健全績效評價和獎勵機制。制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推進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機制調整、落實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政策??萍既藛T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實際貢獻作為職稱評聘的重要指標,貢獻突出、成效顯著的可破格晉升。完善單位內部科技成果轉化中對科研人員進行現金和股權、期權獎勵辦法。實施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鼓勵企事業單位提供資金、資源支持職工創新,營造寬容失敗、勇于突破的創新氛圍。加大對科技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
10.改進科研項目及其資金管理。發揮科研項目資金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引導作用。改進和簡化預算編制,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調整審批權限,全面取消勞務費比例限制,調整勞務費開支范圍。完善間接費用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內部管理辦法,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實際貢獻掛鉤。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辦法。推行有利于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勞動的價值和科研規律。(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負責)
(四)創業人員激勵。
11.優化創業環境。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新注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改革。推進"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先照后證"、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簡易注銷改革。優化審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告知"。推進全省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建設。(省工商局、省編辦、省發改委負責)
12.加大創業扶持力度。支持并規范多層次、專業化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建設一批高水平的"雙創"示范基地,積極推行"互聯網+創新企業"新模式。加強創業信息資源整合,建立創業政策集中發布平臺。完善通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通過評審優惠、預留份額等方式對包括初創企業在內的小微企業加大扶持力度。落實扶持創業政策。對創業失敗的失業登記人員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加強創業導師和企業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
13.探索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研究完善創新型中小企業上市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制度。完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保護辦法,加大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設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依法查處壟斷行為,鼓勵龍頭企業與小微創業者探索分享創業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實力的企業承擔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等公共平臺功能。支持自由職業者的智力創造和高端服務,使其能夠獲得與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知識產權局、湖南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負責)
(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
14.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完善對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健全以綜合績效考核為基礎的企業負責人選拔任用機制。落實國有企業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政策,對市場化選聘的國有企業職業經理人實行差異化考核與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制訂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實施細則,規范有序推進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文資委負責)
15.強化民營企業家創業激勵。落實市場準入和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消除各種隱性壁壘,鼓勵民營企業家擴大投資,參與重點項目建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產權,嚴肅查處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合法經營、合法收入的行為,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化環境。規范司法程序,嚴格執行先定罪后沒收或處置嫌疑人財產的規定,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減少對企業點對點的直接資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進公平競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國資委、省文資委、省知識產權局)
(六)基層干部激勵。
16.完善工資制度。落實國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政策,完善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提高基本工資在工資性收入中的比重。推進公務員工資調整制度化,定期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完善作為激勵手段和收入補充的津貼補貼制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消費水平等差異,適當參考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將規范后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納入地區附加津貼,實現同城同待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17.健全差別化激勵機制。建立健全公務員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與工資收入掛鉤。完善公務員獎金制度,強化省級政府統籌調控責任。賦予地方一定的考核獎勵分配權,重點向基層一線人員和業績突出人員傾斜。完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充分發揮職級對基層公務員的激勵作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18.明確福利標準和保障范圍。明確應享有的各項福利待遇名稱、發放標準及發放范圍。推進公務員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規范改革性補貼,形成以貨幣福利為主,實物福利為補充的福利體系,實現陽光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條件的鄉鎮公務員可以按規定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為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七)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激勵。
19.推進產業扶貧濟困。著力推進"四跟四走"產業扶貧,實施貧困村"一村一品"產業推進行動。強化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利益聯結機制。深入實施電商、旅游、光伏、金融扶貧工程。加大對貧困地區農產品品牌推介營銷支持力度。引導和支持貧困地區青年通過發展電子商務增收致富。(省農委、省扶貧辦、省商務廳、省能源局、省旅發委、省政府金融辦負責)
20.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著力推進勞務協作脫貧,促進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就業再就業。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可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對勞動者自主創業失敗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1.完善相關專項救助制度。加強專項救助制度與低保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在重點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基礎上,將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延伸,形成階梯式救助模式。(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扶貧辦負責)
三、開展支撐行動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初次分配機制,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制定綜合配套政策,為實現全省城鄉居民增收提供服務支撐、能力支撐和技術支撐。
(一)就業促進行動。
22.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加強生產制造和生產服務的結合,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大力發展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創造更多高質量就業機會。積極承接勞動密集型產業轉移,鼓勵發展新型勞動密集型產業。鼓勵發展家政、養老、護理等生活性服務業和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區特色產業,吸納更多中低技能勞動者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勞動者就業。加快推進"互聯網+"行動,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分享經濟,促進靈活就業。進一步降低工業企業成本,千方百計穩定就業崗位。(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23.促進勞動力流動。加快推進戶籍、住房、教育、社保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約勞動力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加強勞務協作,爭取沿海省市區吸納更多我省勞務人員。充分發揮中心城市、新興產業帶動效應,吸納更多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動就業。深入推進返鄉人員創業試點,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吸引更多人員回鄉創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發改委負責)
24.提升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服務能力。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推進招聘信息與全國聯網,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精準服務。積極拓展人力資源服務新興業態,著力打造包括招聘、培訓、測評、咨詢、外包等多項業態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鏈條,在產業聚集、創業創新集中地區,支持建設設施齊備、功能齊全的現代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
(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
25.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能力建設。合理調整職業教育層次、類別結構和區域布局,完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整合縣域內職業教育和培訓資源,推動農村中等職業教育基本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提升。分類指導建設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實用的多層次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勵社會投資,放寬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機構外資準入限制,改善實訓條件,提高實訓效能。支持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企業開展校企合作,建立實習基地,共建重點專業,實行技能人才定向培養、聯合培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負責)
26.完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推進全民技能提升。健全政府職業培訓補貼制度,探索整合省內各部門的補貼資金,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實施以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的職業技能提升計劃,開展農村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以就業為導向對困難人員實施職業培訓,把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安置緊密結合起來。加大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力度,幫助青年獲得相應工作經驗或經歷,提高就業競爭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農委負責)
27.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完善和調整新型學徒制培訓激勵政策,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新型學徒制。實施技師培訓項目,加快急需緊缺工種高技能人才培養,為培育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人才支撐。(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經信委負責)
(三)托底保障行動。
28.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適時發布全省城鄉低保指導標準,全面實現農村低保標準與國家扶貧標準"兩線合一"。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建立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時,兼顧就業激勵目標。(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9.提升精準兜底保障能力。進一步完善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加強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實現應保盡保、有進有出。完善多層次的救助體系,積極發展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確保面臨特定困難的人員獲得相應救助。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落實探索將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救助范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農委、省殘聯、省總工會、省扶貧辦負責)
30.擴大基本保障覆蓋范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穩步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保待遇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城鄉居民養老和醫療待遇水平。建立健全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逐步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根據國家部署,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范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落實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大力發展慈善事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統計局、省國稅局負責)
(四)財產性收入拓展行動。
31.拓寬居民財產投資渠道。加強對城鄉居民金融理財知識的宣傳,培養居民理財能力、風險識別與抵抗能力,引導居民科學理財。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發展直接融資,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創新,改善金融服務,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財產品,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省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負責)
32.加強對財產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培育公平競爭和誠信的市場環境。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和透明度建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財務管理和分紅制度,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在拆遷、征地、征用公民財產過程中,依法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省司法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法制辦、湖南證監局分別負責)
(五)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行動
33.建立透明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現代支付結算體系建設,規范現金管理,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進銀行代發工資模式。完善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發票管理和財務報銷制度,全面推行公務卡支付結算制度。推動陽光分配,建立覆蓋全省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收益分享制度。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繳范圍,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資本收益,逐步提高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比例。加強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建立與企業行業地位、功能性質以及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任選方式相匹配,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文資委、省地稅局、省政府法制辦、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負責)
34.堵塞非正規收入渠道。加強對財政資金、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管理和審計監督,規范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及管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嚴查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有效規范隱性收入,遏制以權力、行政壟斷等非市場因素獲取收入,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收入。落實好國家關于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省審計廳、省編辦、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辦負責)
(六)收入監測能力提升行動。
35.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多渠道、多層級歸集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建立收入和財產監測系統,提升居民收入監測水平。完善城鄉一體化住戶調查體系,建立電子化居民收入調查統計系統,提升調查數據質量。(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省統計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6.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評估體系。建立宏觀經濟、相關政策和微觀數據的綜合評估機制,對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省發改委、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財政廳負責)
四、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和任務分工,加強與國家部委的銜接溝通,抓好我省相關工作的部署,大力推動工作落實。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促進居民增收的具體辦法,對重點群體實施精準激勵。
(二)加強督查評估。加強對實施方案和各項具體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加強政策評估。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三)加強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和宣傳陣地,營造全面推進激勵增收方案實施的濃厚氛圍和良好環境,大力弘揚勤勞致富和創新創富精神,不斷激發全省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