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發放及非鄭戶籍人才購房實施辦法的通知
鄭政辦〔2020〕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發放及非鄭戶籍人才購房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5月12日
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發放及非鄭戶籍人才購房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智匯鄭州”人才工程加快推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的意見》(鄭發〔2017〕23號)精神,為落實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和非鄭戶籍人才購房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
(一)適用對象新引進落戶、我市戶籍未遷出戶口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歲以下的碩士研究生、“雙一流”建設高校的本科畢業生,在我市首次購買住房。
(二)補貼標準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標準為:博士每人10萬元,碩士每人5萬元,本科畢業生每人2萬元。
(三)申請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
1.本科畢業生、碩士研究生年齡應在35歲以下,博士研究生不設年齡限制。
2.教育部等部委公布的“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及世界大學排名前500位院校(以上海交通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每年公布的名單及國際高等教育研究機構QuacquarelliSymonds發布的QS世界大學排名最新同時排名為準)的本科畢業生(不含上述高校中招生分數低于本校統一錄取分數線的其他校區,或分校、網絡學院、獨立學院以及委托培養、定向培養的畢業生)。
3.2017年1月1日之后畢業,并在畢業3年內落戶我市。
4.在我市首次購買住房,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為2017年1月1日(含)之后且合同已完成備案,并按規定納稅,取得完稅憑證。
(四)辦理程序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由市住房保障局及各縣(市)、上街區、鄭州航空港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區、鄭州經開區住房保障部門常年受理,即時撥付。具體流程如下:
1.受理。申請人將《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申請表》和身份證提交到住房保障部門人才窗口申請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在市內五區(金水區、二七區、中原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購房的,由鄭州市房地產市場和產權交易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在其他區域購房的,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受理。
2.核準。各受理單位通過公安、市場監管、住房保障、民政、稅務、學信網、人社系統查驗申請人以下相關信息:查詢用于申請補貼的住房是否首次購買,并核驗合同備案情況;查詢住房契稅完稅情況;查驗申請人是否為全日制“雙一流”本科或全日制碩士、博士學歷;查詢是否在鄭州市青年人才儲備計劃生活補貼名單之中。核準后系統生成《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核準確認單》。
3.資金撥付。采用年初預撥付+年底清算的形式,由市住房保障局一次性提出全年補貼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預撥付全年補貼資金,各受理單位依據《鄭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核準確認單》將購房補貼資金全額撥付至申請人個人賬戶,市住房保障局每月向市財政局提供上月補貼發放情況,年終統一進行清算。
(五)申報資料申請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申請表(提交原件,河南省政務服務網下載)。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提交原件,留存復印件)。申請人的戶籍、婚姻狀況、學歷學位證書、購房合同、完稅情況、領取生活補貼情況等無需申請人提供,由各受理單位通過系統聯網查詢。(其中婚姻登記機關不在鄭州市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六)有關事項
1.申請購房補貼時,申請人須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對經證實屬于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取消享受政策資格,按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2.用于申請購房補貼的合同,購房人必須是申請人本人或申請人配偶。
3.補貼發放后,購房合同不得撤銷或變更。如果確需撤銷或變更的,應該先行退回購房補貼,再辦理撤銷或變更手續。
4.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的,雙方都可以按照各自應享受的補貼標準領取購房補貼。已領取青年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其他的人才安居補貼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
5.所購買的房屋執行鄭州市限售政策。
第三條 非鄭戶籍人才購房
(一)適用對象在鄭工作并擁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副高級職稱(高級技師)以上的非鄭戶籍人才,在鄭州購買首套自住商品住宅。
(二)政策待遇對上述對象在鄭州購買首套自住商品住宅的,在限購審查時只審查學歷、職稱和教育、人社部門的認定情況,以及購房人就業狀況,不再審核社保和個稅證明的繳納期限。
(三)辦理條件1.擁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副高級職稱(高級技師)以上職稱。
2.在我市各類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就業,并簽訂有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在鄭初始自主創業,依法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并擔任法定代表人。3.在我市購買首套自住商品住宅。
(四)辦理程序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開發商或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非鄭戶籍人才安居購房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開發商或經紀機構按照限購審核程序即時辦理,并將上述材料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存入檔案,住房保障部門在辦理合同備案時進行核查。
(五)申報資料
1.非鄭戶籍人才安居購房申請表。
2.本人及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戶口薄等家庭關系材料。
3.畢業證、職稱證以及教育、人社等部門的認定結果。
4.在鄭工作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在職證明、單位證照復印件、勞動合同;自主創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六)有關事項
1.購房合同中所列明的購房人必須是符合條件的人才本人。
2.依據本辦法規定,只是在限購審核時不再審核社保和個稅證明的繳納期限,仍受其他限購、限售等調控政策的約束。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只補貼其中一方的,另一方可補充申請。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由市住房保障局會同市人社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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