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鄭公積金〔2019〕37號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部門):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據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43次會議決議,現就鄭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貸款條件
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所購自住住房合規,已支付規定比例自籌資金;
(三)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引進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及復轉軍人除外);
(四)收入穩定,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五)同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貸款金額
借款人夫妻雙方繳存情況均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公積金貸款金額為80萬元。借款人單方繳存情況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高公積金貸款金額為60萬元。
家庭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在對應最高公積金貸款金額內,綜合還款能力、最長貸款期限和貸款比例確定單筆貸款金額。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或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在對應最高貸款金額內,綜合家庭繳存余額、還款能力、最長貸款期限和貸款比例確定單筆貸款金額。
三、貸款比例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比例應當不超過房產總價的70%。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公積金貸款比例應當不超過房產總價的60%。
四、貸款期限
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當不超過30年。建成時間未超過20年的存量商品房(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當不超過20年,建成時間超過20年的,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當不超過15年。公積金貸款償還期限可延長至繳存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職工到65歲,女職工到60歲)。
五、貸款利率
家庭首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對應期限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約定貸款利率;家庭第二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對應期限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值約定貸款利率。
六、其他要求
(一)繳存情況認定。異地轉入后接續繳存、補繳未超過3期、多地繳存記錄合并后連續,且賬戶狀態正常的,可認定為正常繳存。靈活就業繳存戶轉為單位繳存戶接續正常繳存的,可認定為正常的單位繳存戶。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且應繳未繳不超過4個月(從申請當月向前計算)的,可認定為繳存情況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復轉軍人、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已錄入鄭州市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庫)開立賬戶繳存1個月以上,且狀態正常的,可認定為繳存情況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繳存不足6個月的,可按夫妻雙方繳存情況均符合條件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為鄭州市級住房公積金繳存戶,但配偶為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鄭州市級靈活就業繳存戶的,繳存情況均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時,可按夫妻雙方繳存情況均符合條件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繳存情況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可按夫妻雙方繳存情況均符合條件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在同城其他管理機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到繳存的管理機構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為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繳存戶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二)繳存余額認定。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含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夫妻雙方繳存余額之和為家庭繳存余額。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本人繳存余額為家庭繳存余額。申請公積金貸款前6個月內發生的一次性補繳金額不計入家庭繳存余額。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或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不超過家庭繳存余額的15倍。
(三)公積金貸款次數認定。公積金貸款次數根據新購房所在地和繳存地夫妻名下的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下同)記錄合并計算。開具異地貸款證明后已辦理異地公積金貸款以及未辦理但未核銷證明開具記錄的,按有效公積金貸款記錄認定。上筆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家庭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已兩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人貸后離婚的,上筆公積金貸款余額小于單繳存職工最高貸款限額時,原配偶方可再次辦理公積金貸款。
(四)還款能力認定。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當小于家庭收入的60%。未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合并月還款額認定其還款能力,還款能力不足時,應當降低公積金貸款金額。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含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夫妻雙方近6個月平均繳存基數和為家庭收入。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本人近6個月平均繳存基數為家庭收入。非夫妻關系的共有權人不參與還款能力的認定。
(五)住房性質認定。住房性質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登記證的標示認定。對性質表述中含有“住房”、“住宅”、“居?。ê幼」ⅲ?、“安置住房”、“經濟適用房”等字樣的房產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對性質表述中含有“別墅”、“公寓(不含居住公寓)”、“地下室”等字樣的房產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
(六)住房套數認定。家庭已有住房包括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新購房所在地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房管部門或不動產管理部門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住房(含共有權房產),并按前款可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房產性質統計。申請貸款時,家庭已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不含在購住房)的,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
(七)住房總價認定。住房總價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買賣協議標定的價格認定,未記入均價的地下室、停車位價值不計入住房總價。對面積較小、均價和貸款比例明顯偏高的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審核住房總價的正常性。
(八)異地繳存職工貸款。異地繳存職工在鄭州購買住房時,借款人具有鄭州行政區域內戶籍的,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借款人一方或夫妻雙方均為異地繳存職工的,貸款金額、比例、利率、期限等方面按照鄭州市級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同等條件認定,但異地繳存職工配偶在鄭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以配偶為房產主買受人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申請公積金貸款。
(九)個人信息查詢。鄭州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已有住房、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等信息通過聯網方式查詢,未接入大數據平臺的信息,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經核查屬實的予以辦理。異地證明材料按照先核查后受理的原則,通過住房公積金信息查詢平臺、網絡、電話、信函等方式,對異地出具的住房公積金、已有住房、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等信息證明材料,核查其真實性,不能核查真實性時,應當暫緩受理公積金貸款,待核查屬實后再受理貸款申請。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根據《鄭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失信聯合懲戒,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糾法律責任。
(十)組合貸款業務。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金額、利率、期限參照前述公積金貸款對應規定執行,組合貸款中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金額、總貸款比例、總還款能力由業務合作銀行按其有關規定確定。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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