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法發〔2019〕29號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努力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營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9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全面把握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新要求新任務
1.準確認識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根本任務。當前,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國際共識持續擴大,覆蓋地區范圍不斷拓展,“六廊六路多國多港”互聯互通更加深入,跨國經濟走廊和經貿合作日益深化。法律領域更加廣泛,法律關系更加復雜,法律體系更加多樣。推動形成更廣范圍以規則為基礎的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是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各方的共同關切,是新時代人民法院全方位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根本任務。
2.始終堅定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思想。人民法院要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升司法能力,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與保障,堅定維護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
3.正確把握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工作原則。堅持服務大局,增強自覺性主動性,為改革開放提供有針對性、實效性的法治保障。堅持需求導向,完善訴訟程序,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大力支持國際仲裁、調解發展,完善新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不斷滿足共建“一帶一路”主體的糾紛解決需求。堅持弘揚法治,強化程序正義,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準確適用國際規則,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努力做完善“一帶一路”相關法治規則的參與者、引領者。堅持改革創新,深化司法改革、深化陽光司法、深化智慧法院建設,進一步構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機制。堅持綠色原則,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主動將中國環境資源審判融入全球環境治理進程,維護環境利益和環境安全。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強與“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的司法交流,強化國際司法合作,協調國際司法沖突,發揮智庫作用,努力形成共建“一帶一路”的法治合力。
二、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全方位服務保障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
4.加強刑事司法合作,以零容忍態度打擊腐敗,共同推動《廉潔絲綢之路北京倡議》的執行,促進陽光合規,攜手建設廉潔絲綢之路。與沿線國和地區共建司法反恐機制,遏制恐怖主義蔓延,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一帶一路”建設環境。
5.充分保護中外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綜合運用屬地、屬人、保護性管轄等原則,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及時制止和救濟涉外侵權,依法懲處損害人身權、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妥善審理涉外行政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增強共建“一帶一路”主體的安全感。
6.堅定支持多邊主義,在國際貿易和邊境貿易糾紛中,按照《推進“一帶一路”貿易暢通合作倡議》的精神,對涉及與我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及合作文件的國家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適用有關規則認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責任,支持商品、資金、技術、人員自由流通,大力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更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的方向發展。
7.依法促進國際物流發展,探索國際海運、中歐班列、陸海新通道、國際公路運輸案件的專業化審判機制,正確適用準據法及國際公約,促進國際貨物多式聯運、跨國鐵路單證等國際物流規則完善,努力保障以新亞歐大陸橋等經濟走廊為引領的“六廊六路多國多港”互聯互通。
8.依法服務金融領域開放,充分發揮金融法院示范作用,鼓勵有條件的法院建立專門審判團隊,進一步規范和統一涉外金融法律適用,密切關注研究涉“一帶一路”建設專項貸款、絲路基金、各類專項投資基金、絲路主題債券、多邊融資開發合作、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問題,借鑒國際經驗高效審理有關案件,支持多邊和各國金融機構參與共建“一帶一路”投融資。
9.依法支持信息技術發展,關注第四次工業革命發展趨勢,及時完善電子商務、區塊鏈、人工智能、5G信息網絡建設等領域的司法政策,依法鼓勵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帶來的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創新,提升網絡互聯互通,促進數字絲綢之路建設。
10.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和地方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窗口作用,貫徹“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高級別會議精神,落實《加強“一帶一路”國家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的共同倡議》,高效審理涉共建“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聯合實驗室、科技園區合作、技術轉移、合作研究等案件,嚴厲打擊專利侵權、搶注囤積、攀附仿冒等惡意行為,依法制止各類不正當競爭,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和良好創新的知識產權生態體系,推動“一帶一路”建成創新之路。
11.依法保護綠色發展,貫徹《“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完善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止環境侵權,貫徹損害擔責,推動生態環境修復,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生態保護大數據平臺,促進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綠色投資、綠色金融,大力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共同家園。
三、進一步完善涉“一帶一路”案件的法律適用,夯實以規則為基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12.準確把握外商投資法立法精神,加快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嚴格適用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從嚴認定合同無效情形,最大限度維護合同效力,保持經濟秩序和商業規則的穩定性,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推動全方位對外開放。
13.大力弘揚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根據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規則嚴格認定欺詐、惡意串通。在涉及項目建設、運營、采購、招投標等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相關國家的法律對合同效力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確認合同有效的法律,不讓守約者吃虧,不使失信者獲利,促進“一帶一路”建設主體互信互利。
14.完善跨境貿易、投資中環境風險防范與應對機制,加強“一帶一路”礦業投資的環境保護示范法研究,共同打擊跨境野生動植物犯罪,合作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跨國環境問題。
15.充分尊重當事人依法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利,在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時,應立足于請求權基礎的識別、沖突規范和連接點的確定,充分說明確定準據法的理由,加強確定準據法的說理。
16.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支持科研院校、律師團體、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共建“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研究和培訓,合力建設“一帶一路”法律數據庫和案例庫,及時公布適用外國法的案例,增強規則的透明度,引導當事人了解和遵守相關國家法律,降低防范法律風險。
17.整合域外法查明中心、研究基地等資源,構建統一的域外法查明平臺。積極發揮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作用,探索多渠道準確查明適用外國法。
18.積極適用對我國生效的國際條約,尊重國際慣例和國際商事規則,推動形成和完善區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規則。
19.加強國際司法合作,協調司法管轄權的行使;明確邊境地區設立的國際合作中心的法律地位,探索境內經貿合作區的外國法律適用以及境外經貿合作區的中國法律適用;采取積極舉措,便利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20.擴大中國法的影響力,多語言公布中國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例,為各國法院和仲裁機構正確理解和適用中國法提供基礎,增強國際商事主體對中國法律的了解和信任。
四、進一步完善國際商事法庭工作機制,不斷提升國際商事法庭的國際影響力、公信力和吸引力
21.踐行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宗旨,進一步推進國際商事法庭建設,立足中國實際,借鑒各國國際商事法庭經驗,廣泛聽取“一帶一路”建設參與方的意見,優化國際商事法庭辦案程序和工作機制,不斷提升國際商事法庭的國際影響力、公信力和吸引力。
22.發揮國際商事法庭示范引領作用,指導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等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充分滿足國際商事主體的司法需求。
23.探索建立與域外國際商事法庭的案例交換分享機制、法律適用交流機制、法官培養合作機制,增進對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與信任,減少法律沖突,不斷提升準確適用國際商事規則、運用司法審判參與國際商事規則制定的能力。
24.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態度,以點帶面不斷推動國際商事法庭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25.加強國際商事案件審判指導,建立統計報備制度,充分利用國際商事法庭網站,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適時發布白皮書,發揮好案例的規則確定和行為指引作用。
26.強化國際商事法庭的國際宣傳和交流,鼓勵和吸引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合意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服務全球國際商事糾紛解決。
27.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國際商事案件中,允許當事人合意簡化或確定訴訟程序,鼓勵當事人共同提交域外法,進一步提高國際商事糾紛司法解決的自治性。
28.拓展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名單,適當引入域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使更多國際商事糾紛在中國獲得高效解決。
29.在國際商事案件中貫徹調解優先原則,當事人同意的,可在任何階段共同選擇國際商事專家委員、國際商事調解機構或國際商事法庭進行調解。
五、進一步加強“一站式”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建設,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方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
30.鼓勵邊境地區、重要節點城市、核心區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探索區域性的雙邊、多邊爭端解決合作機制,在邊貿地區、合作中心、口岸區域建立聯合糾紛解決平臺,運用信息化技術和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優化送達方式,改革糾紛調處程序,化解涉外案件送達難、耗時長、公證認證慢、對域外法不了解等實際困難,高效低成本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31.完善跨境破產協調機制,探索主要破產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適用,依法保護債權人和投資人權益。
32.支持相關部門完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尊重多邊、雙邊投資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公正高效解決國際投資爭端。
33.加強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建設,擴大專家委員的遴選范圍,增加共建“一帶一路”的行業代表和發展中國家專家委員人選,進一步提升專家委員的國際性、代表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職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法院建立專家委員參與國際商事案件多元化糾紛解決的機制。
34.進一步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的建設,支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仲裁機構與內地仲裁機構的合作,在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建設中適當引入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機構,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專家委員,不斷發揮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共建“一帶一路”中的重要作用。
35.支持國內仲裁機構與“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仲裁機構建立聯合仲裁機制,探索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企業相互約定在內地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的模式,支持境外仲裁機構在上海臨港新片區設立的分支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36.積極發揮僑聯、行業協會、商會等民間組織和機構力量,支持建立國際商事糾紛聯合調解機制,促進糾紛的簡便平和解決。
六、進一步加強組織機制和隊伍建設,形成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合力
37.健全完善協調指導機制,加強與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溝通協作,統籌協調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具體工作,完善工作報備制度和交流機制,構建統一的統計信息,及時總結可推廣可復制的經驗,及時發現解決實踐問題,提高服務保障工作的針對性和長效性。
38.建設符合新時代要求的國際化、專業化隊伍培養機制,與其他國家的國際商事法庭、國際組織建立常態交流機制,與高校制定聯合培養和教學計劃,培養和儲備國際法律人才。
39.進一步發揮國際論壇、司法圓桌會議、“一帶一路”司法研究中心、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等國際交流和研究平臺的作用,積極開展與各國司法界的交流與合作。支持外國法官來華培訓研修等項目,邀請共建“一帶一路”的法律服務機構、智庫來訪交流,促進形成多元互動的法律領域交流格局。匯聚各方運用法律規則共建“一帶一路”的智慧力量,為創新海上絲綢之路與絲綢之路經濟帶相互融合相互促進的新國際規則體系提供智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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